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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條例較中央法令更為嚴格的規定是否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旺根寫的 你家違建拆不拆?:違章建築實例法律百問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專班 廖欽福所指導 陳宏駿的 論原住民自治保障與財政自主 (2017),提出地方自治條例較中央法令更為嚴格的規定是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地方財政、自決權、原住民族基本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方自治條例較中央法令更為嚴格的規定是否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方自治條例較中央法令更為嚴格的規定是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你家違建拆不拆?:違章建築實例法律百問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條例較中央法令更為嚴格的規定是否的問題,作者林旺根 這樣論述:

  近年來,連續發生違建大火造成傷亡慘重事件,終於引起社會對違章建築的關注與撻伐。繼台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3月雷厲風行通令違建戶限期主動拆除奏效後,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彷彿上緊發條、重新「動」了起來。全國的違建類型究竟有哪些?你家的房子算不算違建?買到頂樓加蓋、一樓加蓋、工業住宅、夾層屋、農舍變豪宅……,到底是賺到,還是「剉咧等」?未來政策及修法走向如何?無論您是既成或妾身未明的違建戶,還是即將購屋自住、投資買賣的消費者、投資客,甚至仲介、裝修業者及建商,違建問題都再不容忽視!開卷不求人,100多道違建法律實問實答,立即解開您心中疑惑!

論原住民自治保障與財政自主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條例較中央法令更為嚴格的規定是否的問題,作者陳宏駿 這樣論述:

自1980年以前,台灣原住民自治活動皆為零星而起,因當時政府當局對於原住民嚴格監控,導致原住民自治運動消聲滅跡,到1980年後因本土思想觀念崛起,進而社會運動皆然而生,甚至到1990年時期,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競選期前進一步提出與原住民保持夥伴關係,希望政府後續可與原住民簽屬「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自此「台灣原住民自治運動」有不同的定位及展望,更發展不同於以往之面相。  接連 前總統 馬英九先生在競選期間發表了「多元共榮」的原住民政策,允諾試辦原住民自治專區,分階段性一步步實現原住民自治的願景,更為其落實原住民自治之理念,與中央政府擬具「原住民自治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法之精神是

為是維護原住民族基本人權並尊重原住民文化,要讓原住民朋友有尊嚴的找回自我,進而促進自我文化、經濟,以及社會發展發揚光大。同時原住民委院會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係朝以階段、漸進方式初期推動民族事務為目標,法案內容主要先期推動民族自治、確認民族自治空間、強化行政主導扶助、輔導各族試行自治。」 由此可知原住民族自治已成為現今人權國家原住民族政策重要之一環,聯合國大會於西元2007年9月13日通過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條及第四條分別揭示「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依此權利,原住民族可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原住民族行使自決權時,於其內政、當地事務,及自

治運作之財政,享有自主或自治權。」更為世界原住民族自治之潮流,樹立劃時代之里程碑。 而在地方自治中,地方自治團體僅有行政權,相較於所缺少的立法權及司法權部分,地方自治團體皆無法有效執行,再者,對於原住民族所用之語言、文化、習慣…等等,不同於一般平地人,是否需要設立原住民族專門法院,此項要點也是讓人諸多探討。 所謂「有權支配金錢工具者,才係政治權利之真正獲得者」,點出了金錢在國家財政或政治上的影響力,原住民自治區財政的規劃是否得宜健全。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5條第1項:「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第2項:「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

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 之規定」,為原住民自治區財政的重要規定,卻因前述立法延宕,只能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之規定,地方自治中,財政是否能夠自主,攸關地方自治的成敗,而原住民自治亦是如此,其中,原住民族自治中財政更是關鍵的要點,任何建設都需要財政的支出,只有財政的充裕才可以造就各項建設的無虞,對於一般地方自治是如此,更不用提及原住民族自治團體更是重要,因此,在原住民族地方自治中要如何開源節流那更是一大課題。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地方自治條例較中央法令更為嚴格的規定是否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