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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更生或清算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廷献寫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要義(5版) 和夏傳位的 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行人所出版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陳啝溏的 從實務觀點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運作 (2020),提出如已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更生或清算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破產法、禁奢條款、資產管理公司、銀行不良債權讓售、債務更生程序、債務清算程序、債務免責及復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劉智惠的 從勞工保險條例論負責人對保險給付之責任 (2018),提出因為有 負責人、法人格否認、保險費、勞工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如已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更生或清算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已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更生或清算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要義(5版)

為了解決如已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更生或清算還的問題,作者陳廷献 這樣論述:

  本書之編撰,係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要旨為主,並以司法院所頒行之該條例施行細則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為輔,再參酌破產法之既有規定、學說、解釋、裁判,加以融會貫通後,依其章節、法條之順序,逐條予以解說,再將之與破產法之現有規定作一比較。   書後附錄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更生人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裁判選集、破產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等,盼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完整、清晰之架

構及內容,呈現於讀者面前,俾讀者在閱覽本書之餘,獲得心領神會、舉一反三之妙用。   作者簡介 陳廷献   現職   宏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結業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結業   經歷   財政部賦稅署督導   台灣台南、桃園、士林、台中等地方法院法官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私立靜宜大學、僑光科技大學、亞洲大學兼任講師   東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如何打贏民事官司   實用租稅救濟   刑法精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要義   訴訟文書撰寫範例―民事編   揚起心靈的風帆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立法緣由 第三章 立法要點 第四章 消債事件法院調解流程圖 第五章 更生程序流程圖 第六章 清算程序流程圖 第二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監督人及管理人 第三節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第四節 債權之行使及確定 第五節 債權人會議 第二章 更生 第一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第二節 更生之可決及認可 第三節 更生之履行及免責 第三章 清算 第一節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第二節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第三節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第四節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 第五節 免責及復權 第四章 附則 附錄一、法院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附錄二、更生人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附錄三、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附錄四、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 附錄五、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稿 附錄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裁判選集 附錄七、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五版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民國97年4月11日施行以來,確實幫卡債族清除了不少煩人的卡債問題。政府為了減輕卡債族的壓力,更有效的提高其清理比例,其間曾於98年5月13日、100年1月26日、101年1月4日、101年12月

26日各為部分條文之修正,一再放寬卡債清理之條件,可說是用心良苦!   該條例自施行迄今,已歷十年有餘,據司法院統計顯示,截至民國108年8月之施行成效為:申請協商案件共185,541件,認可協商件數共185,193件,認可比率為99.81%;聲請開始更生案件共27,144件,裁定認可更生者為54.93%,更生序程之平均償還成數為21.98%;裁定開始清算案件共7799件,裁准清算者為75.68%,清算程序之平均償還成數為2.31%,裁定清算免責者共3186件,著實發揮了卡債清理之效果。   司法院為因應實務界之需求,又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修正該條例第29、33、42、46、54-1

、63、64、73、75、134、140、141、142、151、153-1、156條條文,並增訂第64-1、64-2條條文,其修正之主要重點為:增列劣後債權、增定債務人視為盡力清償之情況及債務人與其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之計算標準、修正債務人奢侈行為應受不免責裁定之債務總額、增訂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對於不免責之債務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二年、修正降低債務人因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得聲請裁定免責之最低清償額度、修正擬制債權人參與分配之程序、增訂調解不成立時債務人得當場聲請更生或清算。     為因應該條例之變革,本書特配合修正補漏,以饗讀者之殷切期盼,尚祈各界碩學賢達多多指教。承蒙薛筱諭

律師悉心校對,併此致謝!  

從實務觀點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運作

為了解決如已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更生或清算還的問題,作者陳啝溏 這樣論述:

早期債權債務關係,不論公法或私法係被歸類於私法案件。近代美國破產法第7 章引進「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之選擇」,要求債務人須通過審核及財力測試(Meanstest),限制其選用清算程序之可能,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制度之道德危機。破產法第11 章也保障「財務困難之公司企業」,可依規定申請破產保護令,重組債務東山再起。惟我國債務清理法制發展至今,仍欠缺完整性之債務清理行政架構。因消費者及小規模營業人破產需求,目前我國債務清理程序分「法院外協商程序、法院內清理程序及簡易破產程序」。因消費者債務清理具有強制優先性,為制衡聲請人濫用權利,進而有強制程序轉換規定。債務清理程序涉及利益與要件不同,無法選擇《破產法

》程序,僅能採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我國債務清理係採免責制度,若履行破產程序,剩餘未清償債務當然免責。本文即從「實務觀點」出發,介紹債務清理程序中所涉及利益,並介紹債務清理法制立法原則及政策,以提供作為利益衡量之準據,進而對債務清理法制提出建議。2008 年~2020 年期間,由我國司法院債務清理事件統計分析得知,該條例已協助許多債務人改變命運。當消費者面臨到債務不能清償困境時,矛頭均指向債權人之不當,也非可取。本文於債務清理效力層次及實施效果上,以法院實務見解及公益救濟作為探討,將消債條例設為參數盼成為颶風般的蝴蝶效應,期待債務清理建構更臻完善。

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

為了解決如已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更生或清算還的問題,作者夏傳位 這樣論述:

  攤開信用卡帳單,你可以看到整張紙上密密麻麻的文字,裡面有「循環利息」、「紅利點數」、「最低應繳金額」等等詞彙。你是否曾經想過,這些詞彙背後隱藏了什麼不為人知的秘密?或者陷阱?   最低應繳金額為何不是高一點或低一點?紅利點數的來源是什麼?違約金、手續費的算法又是如何?   如果不稍加注意,錢包裡那張9.5 x 6.4公分的信用卡,可以一夕間從「塑膠貨幣」變成「塑膠鴉片」,讓你如上癮般無法停止消費,帶你步入無底的債務。   人們都誤以為「強迫購物症」的病因是「慾望」,但慾望每個時代都存在,這個病能在這個時代爆發,不能沒有「信用卡」。   由此而生的台灣卡債風暴產生了50萬名卡奴,四百多億

債務,這樣的狀況也不應單純歸咎於「過度消費」。我們也應該問,有哪些條件促使這件事發生,或者有哪些必要條件。   自2001年以來,台灣國民收入普遍減少,窮人遽增;另一方面,由於銀行的企業金融獲利降低,逐漸轉向經營消費金融。人民亟需現金,銀行則需要開發新財源,現在只欠一個二者間的供需管道。   信用卡於是成為這條通路上的最佳渠道,讓源源不絕的錢從銀行衝向消費者,並且憑著相同的力道,再把消費者沖入債務地獄。   這段歷史發生得太快,讓人目眩神迷,無法看清。   本書作者將這段故事放慢,將鏡頭停在你我手中的卡片,仔細檢視卡片的險惡設計、這張卡片又是如何被硬塞到我們的手中。   作者也將鏡頭放遠,讓我

們看到這整個事件如何跟日本小說《華麗一族》有著相同的故事背景,如何跟美國現在發生的次級房貸風暴發生關係。   經由獨特的運鏡、第一手的訪談,我們對銀行、身邊的「卡奴」、每天使用的信用卡,都會產生全新的理解。   本書為夏傳位繼《禿鷹的晚餐》的最新力作,延續上一本對金融業的專業觀點與關懷,為我們提供深入雙卡問題內部的透視角度,作者更打開視野,全盤檢視二次金改為銀行業帶來的消金效應。深與廣的交錯當中,雙卡風暴和台灣負債危機兩者之間的關係一覽無遺,值得社會大眾一起來關心。 作者簡介 夏傳位   曾任職財經雜誌記者,現從事金融業工會運動。著有《禿鷹的晚餐》(二○○五,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銀行員的

異想世界》(二○○三,勞工陣線),譯有《女性主義思想》(一九九七,巨流圖書)等。

從勞工保險條例論負責人對保險給付之責任

為了解決如已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更生或清算還的問題,作者劉智惠 這樣論述:

天有不測風雲,勞工於勞動場所中從事勞動,遭遇危險之發生率相較其他人高,單憑微薄薪資尚難保證生活安全無慮,社會安全措施保障勞工基本之生存權,避免勞工生活不安定進而引發社會秩序之混亂。其中,社會保險制度保障範圍廣泛,以風險集中管理方式,於危險發生時對成員提供服務。勞工保險條例保障勞工從職場勞動到退休生活,舉凡發生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退休之保險事故時,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盡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後,就能受領保險給付,讓勞工可以全心在職場上衝刺而無後顧之憂。支撐多樣保險給付之背後,主要依賴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費之繳納,制度有穩定之財務來源,保險才能永續發展下去。勞工保險條例課予公司

代扣勞工之保險費,再連同公司應分擔部分一同繳納,逾期未繳,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先由公司財產負清償責任,不足時,再由負責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公司之所以能為法律行為,實際行為者還須仰賴負責人所為,先、後請求之順序已讓有心者於行政機關對投保單位財產執行無著而將對負責人執行之際,利用此一期間進行名下財產之脫產行為,企圖躲避債務之清償。再者,勞工保險之法律性質被定位為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後,此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究為何指,行政機關對負責人保險費之催討能否再予以主張,誠有疑問。負責人未落實繳納保險費,不僅會造成公司負擔部分,連同勞工本身應負擔部分皆未入帳至保險基金,對於自給自足之勞工保險制度而言,無

疑為一大危機。為讓勞工保險制度健全發展,對於保險費之繳納義務,本文認為此部分應適用法人格否認理論,將負責人之責任地位往前提升,由公司及負責人一同對保險費負清償責任。而此請求權之基礎應可認係依勞工保險條例課予負責人義務之法定債之關係,而於債務不履行時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負責人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減少保險基金、侵害價值,構成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二種情形之損害賠償責任,法律效果為應對保險費負清償責任,另即便應負責任之二個主體─公司清算、重整、破產;另一主體─負責人掛名、與公司委任關係終止、聲請更生、清算,仍應清償未繳納之保險費債務,無債權或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