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7 條之2 第 1 項 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趙翊淳的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2019),提出建築法 第 77 條之2 第 1 項 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資訊揭露義務、不動產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習慣法物權、權利移轉、侵權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朱柏松所指導 賴建安的 基地使用關係人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優先購買權、先買權、同樣條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建築法 第 77 條之2 第 1 項 第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建築法 第 77 條之2 第 1 項 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建築法 第 77 條之2 第 1 項 第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錄影日期: 2019年11月5日(星期二)2:48pm
筲箕灣東大街57號地舖連入則閣,感覺6分,約4000萬,持貨7年升32%《東區食街中心》

第1600(堅)成交: 筲箕灣東大街 57號地舖連入則閣,面積約 1,100+750呎入則閣,面闊約14呎半,深77呎,安利大排檔租用中,租金$101,800 至9/2022。淨租金$94,000。呎價$21600。

叫價4900萬,以約4000萬成交。回報3.05%。業主confirm sold. 原業主於2012年11月以3030萬買入,持貨7年升32%。簽約日期約2019年11月2日,業權份樓2/12。 樓齡約53年。

此舖成交紀錄:
- 2012年11月9日以3030萬買入
- 2002年10月8日以390萬成交
- 1967年5月20日以17.4萬第一手買入

附近舖成交比較:
- 2017年5月5日, 東大街59至99號東威大廈地下9號舖及入則閣9及10號, 地下約800呎,閣樓約1600呎 ,成交3560萬。上海會館,租10.5萬,回報3.5%。賣物業。
- 2017年8月4日, 筲箕灣東大街41至51東灣閣地下A2舖,成交2800萬, 建築面積約800呎 租金68000,2.9%回報, (舊)拉麵兵團(舊安利對面),(現)東南冰室,門闊12呎,深約32呎
- 2018年3月22日,筲箕灣東大街59至99號東威大廈地下6A-2舖,成交2050萬, (舊)小豬豬麵包店,(現)Andy's Bakery 建築面積500呎,租42000。回報2.46%。
- 2018年3月2日,筲箕灣東大街132至136號,好景樓地下2號舖,成交5100萬, 兆龍餐廳,約建築2500呎。
- 2017年8月14日,筲箕灣東大街4至10號東寶大廈地下3a舖,成交1628萬, (現)九哥麻辣車仔麵,約建築500呎
- 2017年9月26日,筲箕灣東大街2號地下2號舖,成交680萬,(舊)Tasty HK,(現)Sushi Man. 約建築300呎。
- 2019年3月27日, 東大街42至52號(杜雲里)金來大廈地下G3舖, 實用面積161呎加入則閣,悅薈物業,成交648萬。約建築300呎。

東大街可分成正街(電車總站至 筲箕灣官立小學),橫街(杜雲里/瓊山里),及背街(向東喜道方向)。正街最貴(每間約二至4000萬),橫街第二(每間約5百至一千頭,細間好多),背街唔值錢(有價無市,無人要)。

對此舖成交約4000萬,我睇法是這單成交不錯, 我以前在東大街前後有四間舖,現全部已賣了。買唔返? 此舖位於東大街核心的飲食段, 由港鐵筲箕灣出口走出來未過天后廟, 屬於最旺段。過了天后廟的話,舖價則起碼打個七折。

租客(安利大排檔)由2004年起租,已經租用15年。非常知名及穩定。 人均消費100元以下。今時今日社會運動,平價食肆影響較少。 筲箕灣東大街也未見有太多衝突。 因此在逆市中這是投資首選。

成條東大街旺段好少放盤,有都是天價。 地舖連入則閣近二千呎,平過買新樓。 旁邊東大街協成行新樓盤「遠晴」 最近成交都要每呎2.2萬。

由香港房屋協會發展的明華大廈,於1962年至1978年落成,整個屋邨共有13座(A-M座)。2011年,房協公佈明華大廈重建計劃,整個重建項目將提供3,919個單位,其中2,561個為出租單位、608個為「長者安居樂住屋」單位、750個資助出售房屋單位,預計人口達1.1萬人。重建計劃分三期進行,房協預留了出租單位供邨民原區安置,預計整個重建計劃於2032/33年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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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建築法 第 77 條之2 第 1 項 第的問題,作者趙翊淳 這樣論述:

由於違章建築無法為保存登記,無法移轉所有權,然而於社會實務中仍有大量違章建築之交易,最高法院認為若無相反之約定,違章建築受讓人所取得之權利為「事實上處分權」,此後並透過大量實務見解填充其內涵。最高法院向來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然而近來肯認事實上處分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範意義下之權利,此價值判斷是否一致,值得再斟酌。學說上主要討論核心在於事實上處分權於物權法上定位,有不少學說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法上之物權。然而,有以下兩觀點為討論物權法上之定位時,應討論之前提卻少有探討者,第一為違章建築是否受到憲法財產

權的保護,若肯認受到財產權保護,限制登記實際上是對於財產權之限制,是否合憲,有待探討。再者,人民移轉真意應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有違反私法自治,值得探究。 實務上就違章建築所生之契約法問題爭議眾多,如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且出賣人已接獲主管機關拆除通知書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此外,若是經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訂立買賣契約時,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契約當事人或無契約關係之相對人,就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或出賣人是否接獲拆除通知書,是否有資訊揭露義務、調查義務?於侵權責任法上,違章建築之損害是否為值得保護、正

當的利益?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此於第三人過失侵害事實上處分權,尤具重要性。上開問題,乃實務上相當常見,但理論上論述不多的重要問題。 關於憲法財產權保護,有學說認為違章建築不應受財產權之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然而,另有學說指出人民已預見不得興建違建固不應受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但於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之保護,此見解值得贊同!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民事法律之規範與保護。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限制違章建築為保存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實際上有違憲之虞。再者,爬梳早期實務見解,得發現當事人間之移轉真意為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忽視當事人

間之私法自治,有學說基於此理由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即是所有權,本文贊同之,或至少將事實上處分權定性為永久性用益習慣法物權,於個別法律規定是否適用於事實上處分權時應朝向所有權方向解釋。實務上應肯認事實上處分權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或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此價值判斷上始為一致。 關於契約法問題,出賣人若明知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有接獲違建之拆除通知書,實務上向來肯認出賣人負有資訊揭露義務,本文進一步類型化相關爭議及具體化資訊揭露義務。此外,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及經紀人員的資訊揭露義務,本文以專門職業責任為核心,探究其等之資訊揭露義務,就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是否有接獲

拆除通知書,對於交易當事人皆負有一定之調查、資訊揭露義務。關於侵權責任,違章建築雖然違反相關建築法規,然而該行政不法並未使違章建築成為不法利益,仍是正當、值得保護之利益。事實上處分權具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甚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能,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 本文旨在重新檢視向來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妥適性,期未來違章建築得保存登記或是全面性就不動產移轉改採登記對抗主義,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解決事實上處分權相關之爭議,並期行政機關於違章建築拆除以前,對於拆除義務人課予罰鍰,以遏制違章建築之數量並且落實拆除政策。

基地使用關係人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建築法 第 77 條之2 第 1 項 第的問題,作者賴建安 這樣論述:

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設立,乃係國家為保障基地使用人得藉由此種制度,於使用期間內有機會取得使用土地之所有權,使基地所有與基地使用分離狀態得以歸屬於同一人而所設之規定。然而此種制度的執行並非透過國家公權力強制履行,而是藉由實體法上之立法,使當事人除了以直接購買基地之方式外,增加藉由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來取得所使用的基地所有權之機會。 惟基地優先承買權於實務操作上,須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之身分外,尚須滿足其他要件始得行使之。例如須於基地上建有房屋者始可主張,以及違章建築無法適用基地優先承買權之爭議。再者,由於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時,必須以同樣條件主張優先承買始屬合法,然而在合併出賣數筆

土地,或設定基地使用權僅為單筆土地中部分土地之情形,於此類案件中,是否仍須承買設定地上權、典權、租賃關係範圍以外之土地,才能符合同樣條件之解釋,本文將以上述爭議為重心,來加以分析。 對於上述爭議之探討,以我國實務判決以及學說文獻之整理後,並提出本文觀點。本文認為既然基地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已存有特定範圍之基地使用關係,於適用土地法第104條與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中,對於同樣條件之解釋應以基礎法律關係作為承買範圍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