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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考用 和寰宇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張恩成的 我國證券私募法制之研究—比較美國立法 (2007),提出投顧事業提供外國股票之投資顧問業務有關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私募、法制、籌資、豁免、轉售、揭露、特定人、有價證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謝哲勝、廖咸興所指導 李福隆的 投資信託關於公司治理及投資人保護法律制度的研究 (2005),提出因為有 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不動產投資信託、公司治理、忠實義務、利益衝突、關係人交易、投資人保護、資訊揭露、公開說明書、重要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投顧事業提供外國股票之投資顧問業務有關該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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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證照看了再考!

為了解決投顧事業提供外國股票之投資顧問業務有關該的問題,作者陳威良 這樣論述:

  中國證券證照、中國CFP證照考試密技大公開!  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中國市場是全球爭相搶食的新大陸。  若想在中國金融業具備競爭優勢,取得中國金融證照絕對必要!   作者於台灣證券、銀行、資產管理業工作多年,對台灣的金融制度、法令與產品熟悉,因工作緣故頻繁接觸大陸金融專業人士,甚至受邀前往中國培訓銀行與證券從業人員,並且考照經驗豐富,本書將其準備中國證券證照與中國CFP的自修心得與實戰經驗公開,分享給有志於逐鹿神州的金融人員參考!   中國金融發展加快,人才不足,你準備好了嗎?   近幾年中國金融發展腳步越來越快,與國際接軌的趨勢明顯,尤其證照制度化與國際化進展快速。而且2010

年台灣與中國正式簽訂ECFA,兩岸金融交流日益頻繁,業者無不期待未來能夠跨越界線,順利搶占中國市場,兩岸金融機構的競合關係即將開啟,而主導的關鍵將是兩岸人才之間的競爭。隨著中國國際金融業務的擴大規模,人才不足的情況將會日趨嚴重,因此台灣金融從業人員赴大陸考取金融證照漸蔚為風潮。   考照讓你掌握中國金融業輪廓,取得登陸入場券!   如果想用最快的速度掌握中國金融業輪廓,就選擇「考照」的方式,不僅能取得「登陸入場券」,更能透過證照準備的過程,有效率地了解中國金融業的制度法令與商品類別。台灣金融人才除了語言優勢之外,對於國際金融商品的熟悉度仍高於中國金融從業人員,而台灣的發展經驗較早,與華人在財富

管理想法較為接近,都是台灣金融人才進軍中國金融市場的有利本錢。本書針對中國證券從業人員、中國CFP證照,整理各考試科目的測驗重點、常考題型,幫助讀者了解命題方向及題型。此外,對於銀行業、保險業、期貨業必備證照,也有系統性介紹。 作者簡介 陳威良   學歷  政治大學財政系、淡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   經歷  寶來投信策略分析師暨研究副總監  寶來投信綜合通路處專業經理  荷蘭銀行個人金融處業務主管  匯豐銀行財富管理資深經理   證照  中國、台灣CFP認證國際理財規劃顧問  中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分析)  CSIA證券分析師  RFC國際財務規劃師  NASD Seri

es 65美國投資分析師  銀行類:理財規劃人員、信託業業務員、銀行內部控制  證券類:證券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資產證券化  期貨類:期貨商業務員  保險類: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   授課經驗  中國內地各銀行理財專員培訓  台灣金融研訓院投資理財實務  輔考機構金融投資證照  救國團大專金融研習營  金管會金融理財推廣  各大學院校理財教育  銀行證券壽險內部人員教育訓練   著作  頂級金融證照看了再考(考用出版)   專欄:工商時報「陸港觀盤」專欄、經濟日報「台股就市論勢」專欄

我國證券私募法制之研究—比較美國立法

為了解決投顧事業提供外國股票之投資顧問業務有關該的問題,作者張恩成 這樣論述:

摘 要 自2002年至2007年6月30日止,我國上巿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件數計289件,私募金額高達2,397.90億元,可見私募制度提供了企業籌資的便利管道,但企業籌資的同時如何兼顧投資人權益,乃私募制度設計的重點。本論文將藉由比較法之方式,分析比較美國與我國的證券私募法制,並檢討我國現行私募法制之缺失,俾提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本論文之架構分為七章。第一章說明本論文研究動機、方法、範圍與架構。第二章係針對私募之定義、標的及主體等基本概念逐一介紹,並進一步探討證券私募作業之實務操作情形及私募制度之優劣處。第三章介紹美國證券私募制度,因為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係參考美國私募之法

例,進而修正證券交易法,引進私募制度,本章乃按美國私募制度發展之先後,依序分析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第4條第2項、規則146(Rule 146)、章則D(Regulation D)、規則144(Rule 144)、規則144A(Rule 144A)、章則S(Regulation S)等法制及聯邦最高法院Ralston Purina等重要案例。第四章介紹我國證券私募制度,經由我國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分別論述我國私募制度之法律佈局,並比較二法規範之異同。此外,亦將分析我國證券私募市場之發展現況與實例,以及違法私募之法律效果與私募時虛偽陳述之民事責任,另對於

私募制度相關法律爭點及違法之案例事實也將一併探討。第五章係介紹第四章以外與我國私募法制相關之行政函釋與法令,包括私募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營業機構私募證券、外資投資私募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海外有價證券及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後原私募有價證券處理等之規範,同時亦論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有關私募的法令規範。第六章則透過中美法制之比較分析,了解雙方法制之良窳及私募制度可能面臨之難題,並提供未來修法時參考之依據。第七章則是結論,係針對目前我國私募制度之法律佈局,按比較美國立法之闕漏,提出相關修法之建議,冀望能對我國未來私募法制之建構有所助益。 我國目前於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皆有私

募之規定,惟兩者規範範圍如何,是否互有衝突,或有規範不完備之處,都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由於我國證券私募法制是參酌美國法例而來,希望藉由本研究之探討,比較美國與我國法制,並審度我國實務經驗,檢討我國之私募法制且提出修法建議,使我國私募法制更能完整周延,也讓企業籌資管道更加便利及多元化。

兩岸股市大探索(上)

為了解決投顧事業提供外國股票之投資顧問業務有關該的問題,作者計弘仁 這樣論述:

  ◆21世紀全球經濟重心已從過去成熟的歐、美、日轉移到新興市場。從G20取代G8,新興市場在國際經濟中所扮演的角色愈來愈吃重,尤其以中國為主軸的亞洲新興市場表現,相對受到市場注意。   ◆中國股票市值(上海加深圳)已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第二;中國也取代德國,成為全球第三大經濟體;中國2010年新股IPO,也取代美國及日本,成為世界第一。而中國也是美國最大的債權國,近期更一躍從「世界工廠」變為「世界市場」。中國股市市值,將在未來幾年內超過美國。   ◆作者綜觀分析兩岸中港台證券市場的投資前景,帶領投資者認識大中華證券市場,以及中、台、港證券市場相關資訊。趨勢一旦形成就很難改變,作者給了讀者一

把開啟大中華證券市場的鑰匙,投資者可以從書中瞭解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趨勢與投資機會,對中國的投資是危機,還是充滿機會,您可以藉由本書判斷。   ◆市場很難再創造出另一位「巴菲特」,若有,那很可能是出現在中國。國際知名投資大師,如:巴菲特(Warren E. Buffett)、索羅斯(George Soros)、羅傑斯(Jim Rogers)與邱永漢等,都積極地在世界各地尋找新的投資標的與機會,大家不約而同的都將目光朝向大中華地區。我們何其幸運,正身在其中。本書是投資者「研究」及「錢進」大中華證券市場的最佳指引與導覽。 作者簡介 計弘仁   南開大學企業管理博士(中國)、資深證券分析師、理財顧問。

從事證券金融業務近二十年,曾任職美商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究、自營、興櫃部門副主管、主管;投顧公司代客操作經理人、副總經理、執行長等。2003年開始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目前從事教育訓練與資產管理工作。著作:《財務管理》、《開啟中國證券市場大門》等。

投資信託關於公司治理及投資人保護法律制度的研究

為了解決投顧事業提供外國股票之投資顧問業務有關該的問題,作者李福隆 這樣論述:

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隨著財務管理制度的創新及發展,信託也被廣泛運用在各項投資活動,因此投資信託制度應運而生。為求瞭解現代投資信託制度源於美國麻州信託,第二章首先說明其別稱及意義、分析各項特性,並探討兩種類型,進一步分析證券投資信託、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意義、特性與類型,以及不同制度的發展概況,作為研究投信事業的公司治理及投資人保護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 隨著公司治理成為先進國家、區域性經濟組織及相關國際組織所重視的課題,維護股東權益與經營階層的忠實義務及利益衝突有密切關係,為求探討證券投信事業及不動產投信事業的公司治理,在說明公司治理的概念及其修訂議題之餘,第三章探討我國證券投信事業公司

治理的法令與實施現況、比較國內外有關證券投信事業設置與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強調證券投信事業關切國外證券的公司治理規範及實務運作之餘,並歸納一國公司治理體系主要面向與問題,同時強調證券投信事業的忠實義務及利益衝突防免是強化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而探討忠實義務的實質內涵及法制規範、區別類似概念及分析其法律效果,並以關係人交易案例檢討現行法制相關規定。 另一方面,雖然我國不動產投信制度參考美國不動產投資信託而建立,然而第四章提及美國不動產投信事業的公司治理議題與其組織型態相關,並強調內外部營運模式的不動產投信事業衍生不同的公司治理問題,而我國不動產投信事業的公司治理議題,因產業結構以取得財政部

野i而得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為主,所以不動產投信事業違反忠實義務而發生利益衝突情事,以固有業務與信託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自己交易或關係人交易為主。 投資信託事業推動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使基金投資人權益獲得適當的法律保護,足見投資信託制度投資人保護與投信事業公司治理具有相當關連,不論是美國制定投資公司法前後或晚近避險基金違反公開說明書進行擇時交易或遲延交易、我國投信投顧法通過立法前後,兩國證券主管機關皆多有作為,值此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信投顧法先後通過立法,投信基金市場也需要以投資人保護為核心概念的規範體制,因此第五章試以不同權力作用與宏觀角度為出發點,分別探討國內外基金投資人保護

的立法發展、司法實務以及行政監督,藉以檢討調整我國證券投信制度的投資人保護工作,期能健全證券投信法制發展及提昇基金投資人對市場的信心。同時,雖然不動產投信基金受益人也是證券投資人,但是我國投資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機構需於券商財務危機而發生違約交割情事,始得動用保護基金償付投資人,並不提供基金投資人法律保護,所以不動產投信制度的投資人保護,在法制規範及行政監督方面,仍有賴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明文規範,至於司法實務,則有待法院作成可供參考的正確見解。 此外,不動產投信事業所揭露的相關資訊愈正確,則不動產投信基金投資人愈能依據該資訊作成適當的投資決策,因此第六章另從微觀角度研究不動產投信制度的投資人保

護,以不動產投信事業公司治理的資訊揭露作為核心概念,介紹重要性及其理論基礎,歸納我國不動產投信法制有關資訊揭露規定,並探討美國不動產投信事業的資訊揭露,以利進行比較分析。再者,不動產投信事業向不特定投資人募集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其所提供的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是否完整且正確、容易取得及理解、取得獨立會計師或律師的簽證,皆是影響基金投資人能否判斷該受益證券有無投資價值的重要因素,可見公開說明書與投資人權益密切相關,所以第六章也探討美國及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公開說明書法制,並比較分析該公開說明書的法制規範、編製內容及相關問題的法律責任,以利我國推動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的投資人保護。 除了

研究結論,本文最後一部份提出我國投信投顧法、投信投顧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證券投資信託利益衝突防免法制、不動產投資信託公開說明書法制的修訂建議。此外,也指出未來不動產投信事業及不動產投信基金的發展方向、國內建立基金投資人保護法制以及檢討不動產投信事業資訊揭露立法政策的必要性,最後再度強調國際投資信託基金應該注意全球公司治理,以及進行外國法比較分析的適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