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磯貓人寫的 行政法爭點地圖(2版) 和古琍的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廖敏堯的 不良廠商通知及刊登採購公報時效爭議問題之研究 (2014),提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良廠商、管制性不利處分、裁罰性不利處分、時效期間。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爭點地圖(2版)

為了解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這本書,是以行政法總論相關的學說與實務的重要爭點或最新發展作編排,以幫助各位考生能快速地將所有的總論重要爭點瀏覽一遍,提高考場上對爭點的敏銳度。  

不良廠商通知及刊登採購公報時效爭議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的問題,作者廖敏堯 這樣論述:

有關我國政府採購法中不良廠商制度所衍生的爭議問題,其中最常見的包括法律性質及時效期間等問題,為解決本文所要討論的時效問題,就必須先從認定其法律性質出發。然而從不良廠商制度之立法目的觀之,其目的在於杜絕不良廠商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度危害其他機關,並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基於此目的,本文認為該行為法律性質的定性係站在保護機關的立場所為之管制性不利處分,而非以處罰廠商為目的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至於時效制度係基於法安定性而設,為避免公權力濫用或無限擴張,對人民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故時效制度之規定係為法律保留事項。因各種時效制度規範不同,有關各該時效之期間、起算點、中斷或停止等

規定就有不同,為對後續內容有所瞭解,就必須針對不同類型時效制度建構其基本架構。其次,為配合時效制度所要探討的問題,則將時效制度規定套用在不良廠商制度所要規範的類型當中,如此將會更加混亂整個不良廠商類型所適用時效起算的區別,則有必要再逐一檢討各該時效起算點之規定。 依本文見解認為,假若廠商仍有再危害機關的可能性時,則機關該通知行為依舊可以執行,該時效之限制應認許直到機關不再受廠商危害為止;相對而言,若廠商本身之行為就無危害機關之可能性,則機關不須再受到額外的保護,故不許機關再為通知刊登採購之行為。最後,有鑑於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將不良廠商通知行為定性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其時效起算點目前

係由其主管機關訂定,且各款差異性頗大,但基於時效制度對人民之權利義務影響甚大,在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架構下,似乎不允許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訂定行政命令,以資規範。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的問題,作者古琍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行政法的考生   使用功效   找出問題爭點,直擊問題核心,分數唾手可得   改版差異   新增重點文章提示,學說實務並行不偏科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行政法科目,範圍既廣且深,各位考生除須要熟稔行政法各概念之內涵,層出不窮的實務見解(包含行政法院判例、決議以及座談會)和學說,對於欲獲得高分的考生亦不可或缺。   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本書最後將是考生們於考前的一本快速秘笈,是上考場的必備利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