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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所 張梅英所指導 董育儒的 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無償委託管理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契約委外、契約監督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

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無償委託管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的問題,作者董育儒 這樣論述: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由來已久,民國80年代首次有設定地上權興建區分所有建物出現,然而,當時適用之規定使地上權分割後,引發管理困難及期限屆滿難以收回等疑慮,財政部便將以分割之規定予以廢除。近年來,500坪以上國有非公用土地禁止標售之政策,使得財政目標難以達到,國有財產署開始採用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但地上權未能分割取得之限制下,使得設定地上權興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之標脫率無法提高。財政部兩相權衡後,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雖開放分割移轉,但得標人需負起無償委託管理之責。本研究旨在探討,國有財產署為提高管理效率,將地上權管理以契約委外方式,然而

委外只是開始,契約執行後尚有監督之責。本研究在既有的無償委託管理契約及相關規範下,透過訪談專家學者、執行機關以及修法後之地上權得標人之意見,瞭解該契約的內容是否充足以及後續之監督方法。研究成果乃是從完善委託管理契約為方向,並提出契約監督方法,以供政府相關單位管理上之參考。經訪談後發現,執行機關實際管理並無困難。國有財產署將地上權管理委託由得標人進行也並非實際人力有不足,僅是預見到將來收回困難而委外。過去研究雖指出契約委外可提高政府效能,但在無法選擇受託人的情況下,可能發生受託人的道德危機。因此,直接將地上權管理委託由專業第三方機構,以公開招標的方式也可篩選出最佳受託人,執行機關也可收減少交易成

本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