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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李玉君所指導 王又興的 我國印鑑證明書存廢問題之研究 (2005),提出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已報廢市有財產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身份辨識、印鑑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印鑑証明替代方案、土地登記業務、地政士簽證、公證、認證、代理、委任、當事人真意表示、日本印鑑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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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小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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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我國印鑑證明書存廢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已報廢市有財產作的問題,作者王又興 這樣論述:

論文名稱:我國印鑑證明書存廢問題之研究校院系: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人文學院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頁數:192畢業時間:95年01月 學位別:公共行政學碩士研究生:王又興 指導教授:李玉君 博士論文摘要 台灣地區印鑑証明書於日治時期使用迄今,已歷百年未曾改變,其用途甚廣,凡涉及與人民財產有關之登記,例如,不動產過戶、銀行開戶、法院公證……等等,為昭慎重,均需倚用印鑑證明作為辨識身份及當事人意思表示之依據。近年來,由於經濟迅速成長,房地產蓬勃發展,房地產已成為民眾重要資產,致許多不

法之徒利用現代科技日新月異,偽刻印鑑章,進而偽造印鑑証明書辦理產權登記,侵害民眾之財產權甚鉅。其次國內教育普及,民眾知識水準大幅提高,一般人均有能力親自簽名及具有親自申辦案件能力,使得印章在法律上及生活中的證明功效已然大為下降。再者,民眾動輒需申請印鑑證明書,造成戶政事務所工作量大增,嚴重耗費社會資源,為改善現狀,乃有廢除印鑑證明之聲浪。 然而,長久以來,戶政機關辦理印鑑證明書之核發,對民眾及地政機關均相當便利。因此欲廢除由戶政事務所統一發放印鑑證明書的舊習慣,在民眾及地政機關,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地政機關也曾多次召開會議研商,以建立多種替代方案供民眾選用,可惜實施以來,民眾接受意願不高,

致使內政部原擬於92年7月1日後使印鑑證明書走向歷史之決定,乃在92年5月所召開的研商會議中,宣告繼續實施。 基於上述印鑑證明書存廢問題之爭議,本文首先探討印鑑證明書歷史沿革,現行法規依據及其用途、法律效力等,並研析其與民眾生活之關連性及對現制土地登記業務的重要性。其次,探討印鑑證明書存廢爭議之成因與各方見解。再者,就與我國同樣使用印鑑證明書之日本、韓國之現制作比較分析其差異。最後,針對印鑑證明書廢除後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層面、政府所提供之替代方案、印鑑證明書現行制度之缺失及改進之道,逐一探討研析。 經由研究結果發現,若以現制印鑑證明書核發制度之缺失而言,只要加強核發程序及防偽措施即可

,不需特意廢除。而本文亦提供研究結論與建議供行政機關作決策或研修法令之參考。關鍵詞: 身份辨識、印鑑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印鑑証明替代方案、土地登記業務、地政士簽證、公證、認證、代理、委任、當事人真意表示、日本印鑑證明書制度、韓國印鑑証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