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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謝榮堂所指導 程鵬的 由大法官相關解釋論台北市政府就已喪失功能既成道路處理之研究 (2012),提出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別犧牲、公共地役關係、現有巷道、補償、役地人、通行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大法官相關解釋論台北市政府就已喪失功能既成道路處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原的問題,作者程鵬 這樣論述:

基本權之出現源自於人權,且財產權是屬於基本權之一種,大法官針對「既成道路」之解釋就有釋字第255號、釋字第400號、釋字第440號及釋字第705號等解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

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既成道路是台灣長久存在之議題,由於事隔久遠,在客觀環境不斷變遷下,成因更顯複雜。由於徵收補償費用日益龐大,政府囿於財政困境,一直懸而未決,但除了徵收補償外是否還有其他解決方式,故本文探討台北市政府解決已喪失功能之「既成道路」其他因應方式。本研究之對象及範圍,精神源起係以大法官釋字第255號釋憲文「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規畫應由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已依法定程序定有都市計畫並完成細部計畫之區域,其道路之設置,即應依其計畫實施,而在循法定程序規畫道路系統時,原即含有廢止非計畫道路之意,於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可供公眾通行後,此項非計畫道路,無繼

續供公眾通行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日臺內營字第七三○二七五號、六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臺內營字第七五九五一七號,關於廢止非都市計畫巷道函及台北市非都市計畫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須知,既與上述意旨相符,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尚無牴觸。」,另對大法官釋字第400號所釋之『特別犧牲』為思考出發點,並配合剖析釋憲文內涵,分析法規,進而對保障私有土地權利與維護公共通行利益之間所產生之優先性問題進行剖析與探討,當兩者衝突時,應以什麼角度為出發,尋找出最適宜之原則。另外,臺北市因經濟快速發展及人口密集,導致都市土地加速開發之速度比其他縣市更明顯,新式建築逐漸取代舊有

都市建築群,惟仍遺留下許多建築群間之舊有通路(即既成道路),故其嚴重情況也居於全國之冠,且隨著計畫道路也逐漸開闢,部分現有巷道已漸漸演變成非必要之通行道路,卻造成建築基地整合與開發之困難,甚至影響都市整體土地之管理與發展。本研究成果期望藉由大法官相關解釋論台北市政府就已喪失功能既成道路處理之研究,整理出合於情理之意見,做為解決已喪失功能之既成道路土地長期遭受不合理使用之情事,亦期提供政府做為決策或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