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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江嘉琪所指導 陳明和的 現有巷道認定及其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7),提出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現有巷道、既成道路、私設通路、建築線、公用地役關係、管轄權、請求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現有巷道認定及其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的問題,作者陳明和 這樣論述:

現有巷道的出現及其影響,逐漸使得土地所有權人開始重視它的存在,而其與既成道路、私設通路等其他近似概念之區別,過去常常著重於公用地役關係之認定,造成學說與實務上對於道路用詞容易忽略;除了現有巷道一詞在過往常與其他道路名詞混用外,其功能在法律效果上也有所不同。 而建築法上對於現有巷道之特別規定,初期因區域都市計畫發展需要,使得街廓市容一致外,進而能對都市防災能量也有所提升。而後期因民眾申請建築執照需求日增,依法規定需於建築基地外之現有巷道或計劃道路上指定建築線,使得基地如未處於計劃道路上者,則需透過行政機關認定為現有巷道後,才能取得核發建築執照;而現有巷道一經認定,其道路現寬若不足法定

標準,則兩側土地需退縮建築線至一定寬度,以符規範。然而,此舉影響範圍非土地所有權人,尚包括兩側土地之第三人,且日後該處土地使用面積明顯受限制,進而導致爭議不斷。 為避免現有巷道爭議日增,應先行了解行政機關對於現有巷道認定之要件為何,及其判斷標準在哪,而該行為係屬行政處分中之何種。本文將採用案例分析與法院判決結果,找出實務上常見之認定方式與類型,歸納整理,並將各縣市現有認定方式與自治條例作一比較,提供讀者了解各縣市存在差異,與法定管轄權之機關為何。如民眾對於該處分不服,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將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作一簡述。另外對於現有巷道的廢、改道方式也將作一簡單敘明,以利讀者對於巷道的生命週期有一

完整了解。 後續對於現有巷道建議,除機關加強法制上的明確規定外,更應對於過去已經認定之巷道建檔納管,並統一處理窗口,避免認定不一致,影響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