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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保險法規測驗題庫彙編02(107-new年)(解答隱藏檔)也說明:有關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下列何者正確?(1)保險業超額承保 ... 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擔任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之條件?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最後網站108年一次考上銀行 銀行考前速成 - 第 666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依票據法之規定,匯票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下列何者無追索權? ... 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之投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銀行法有關銀行之授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下列 銀行法有關授信期限的規定何者正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票據法(概要)+銀行法(概要)

為了解決下列 銀行法有關授信期限的規定何者正確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系列,連續十一年銷售冠軍,榮獲無數上榜考生口碑推薦~是您備考路上最值得信賴的夥伴!★   完整收錄「109年金融基測與各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一書在手,不僅可飽覽金融基測與各行庫最新年度試題與詳解,更可收一次準備、兩種考試皆可應付之效!   ★2021金融基測/銀行招考最新命題趨勢★   1. 票據法(概要)   試試題難度平穩,寫考古題投資報酬率高。難題首重「相關法院判例」其次為「票據行為理論」、「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   「票據法(概要)」一科在今年的命題型態與難度上維持穩

定,大抵將近七成的考題都是單純的條文題,容易拿分。惟考生們一定都知道,票據法是一個「要拼全拿」的拉分科目;若想透過本科拉高總分,則其餘兩成的難題就必須要能掌握。但票據法難題的涵蓋範圍頗廣,由條文延伸而出的法院判例、銀行作業實務既多且雜,要從坊間找到一本適合的用書並不容易。所幸,在銀行近十年年年招考下,已累積大量試題資料庫,故利用考古題來分析難題的出題方向,正是精準度最高、且投資報酬率最好的方法。以下首先分析今年試題的主要命題方向: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超過40%】:此即一般所謂的「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所以條文背熟或考古題多寫,幾乎可以秒拿分數!   2

.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2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所幸大部分考題選項中的敘述均為「直接引用條文」,因此只要考古題有用力寫,分數應該都拿得到。   3. 票據法案例題【配分比重<10%】:此種題型的題目會一個案例呈現,通常題目中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型在今年出題數相對較少,主因題型變化性不高(幾乎都圍繞在如「票據偽造」、「回頭背書」等主題),在銀行連年招考,考生勤寫考古題下,已經不再算是難題。   4. 四大難題【配分比重<20%】:此處正是票據法

能否考取高分的決勝戰場!試題形態主要可分為四大類型:   (1).票據行為理論: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票據為金錢證券→故若以金錢以外之物為給付標的,則其「並非票據法上之票據」。惟其仍適用民法有關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規定。法人簽發票據→發票人為該法人。票據法第8條例外情況,《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塗銷禁止背書轉讓」無論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為之,均需簽名蓋章。倘塗銷欠缺簽名或蓋章,則通說及實務均認塗銷不生效力。   (2).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票據法第10條(無代理權與越權代理)授與簽發支票

之代理權,但限制其發票原因→適用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經理人有權代理公司簽發本票,雖所購物品為其個人取去,但無礙於其所簽發票據之效力(參照公司法》第31條與《民法》第554條)。票據喪失時為公示催告之效力(保持止付通知效力、防止善意取得)。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規定中有關「「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之應用。票據法第19條第2項公示催告後之權利。付款人承兌後,發票人不因之免除票據責任(仍須負擔保付款之責)。無記名匯票上禁止轉讓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該無記名匯票依上開條文第1項之規定,可採背書或交付方式轉讓票據權利。期限

後空白背書交付轉讓票據者,亦屬期限後背書。公司可否為票據之保證人?票據保證之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支票付款人亦得以付款地通用貨幣以外之貨幣支付票面金額。追索權之特性。遠期支票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死亡……支票之效力與發票日期認定。   (3).相關法院判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判例要旨: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固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時,產生之效力。《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判例:自票據權利人手中取得票據,縱以

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亦非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例要旨+票據偽造之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要旨:票據上權利之消滅時效仍應自其權利可行使時起算。《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不論執票人是否已開啟強制執行程序,只要發票人於法定期間以本票偽造、變造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不用提供任何擔保,即得暫免受繼續強制執行之不利益。   (4).票據與銀行作業實務: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票據實務-參加付款應於票據上記載之事項。判斷發票人於銀行之存款數是否足敷支付該支票金額之時間為「執票人提示支票時」。票據之「同時履行抗辯」。   相信讀

者們看完上面這些難題的主題,一定會有一種「昏頭」的感覺……。因為這些題目敘述中幾乎不會出現票據法條文,所以即使能將票據法倒背如流,若對於票據行為、部分條文立法意旨不理解、則照樣是看不懂題目的問法……。因此票據法若想考高分,則在擬定備考計劃時,針對此四大難題的準備,切記一定要預留更多的時間去深入研究、理解。   而既然已知道票據法試題形態,則究竟如何才能讓考前準備的效率達到最佳?以下筆者提供多位上榜考生的備考策略分享供讀者參考:   第一階段→票據法條文記憶+寫考古題:首階段著重於把握票據法條文題的分數,因此備考重點在於「熟記票據法條文」→此階段尚不強求能理解條文意旨。然考生們應該都知道「背

法條」是一項枯燥乏味的工作……因此與其來回邊打瞌睡邊背法條,聰明的考生們會調整方法:也就是將票據法條文讀過2~3次後,就開始利用「大量寫考古題」來輔助條文記憶→依據上榜考生們的分享,基本上只要寫個三年一千多題(因為票據法不修法、所以有些考生甚至會寫五到六年的考古題)、則過程中對票據法條文自然會變得非常熟悉,從而可以把握住占分比高達近七成的條文題。然此階段寫題目必然無法答對難度較高的「案例題」與四大難題→將寫錯的題目highlight起來、這就是下階段的備考重點。   第二階段→深入理解條文意旨與票據行為理論:此階段著重於加強理解票據法中(1)各條文立法意旨、(2)三種票據特性、以及(3)主要

(附屬)票據行為→此時一本好的票據法備考用書就非常重要。參考用書上筆者建議優先選用「考試專用教材」→因為畢竟是考試專用,經過整理可以很快幫考生抓到考試重點。而如果覺得考試教材還是不夠,則建議可再搭配幾位票據法專家的著作(例如:梁雨賢老師、王志成老師),如此則應足以將三大重點準備完整。另建議此階段應將寫錯的題目放在課本旁邊、以「邊看題目邊翻書」的方式找到答錯盲點、然後加強記憶(亦可作成自己的筆記)。   第三階段→逐步涉略「實務題型」與「法院判例」:注意筆者在標題強調「逐步」涉略,而非一口氣準備……。由於票據實務與法院判立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除了票據法本文與施行細則外、另外尚有許多補充規範。因

此在準備上絕對不宜有「臨時抱佛腳」、「短期惡補」的心態。成效較佳的準備方式應該是採取「逐步(Step by Step)」涉略,例如:規劃固定時段(e.g.每天30分鐘或隔天30分鐘)準備,如此也可讓自己保持對本科的熟悉度。至於備考素材上,同樣基於範圍太廣,故建議從「考古題」來著手。因為近幾年下來此種題型已經累積不少題庫,再加上所有題目都有詳解,考生可從詳解內容查到每一題的命題範圍,然後利用網路即可搜尋到許多相關的銀行作業實務文章、細則規定與法院判例。且經過第一、二階段的訓練,對票據法已有基礎實力,此時再來看這些實務性的內容也比較能夠理解→看得懂才記得住!   第四階段→回頭再寫考古題:此時距

離考前應只剩下兩周~一個月時間,毫無疑問此時應以寫考古題為主。至少來回再寫個2~3次(放心這階段寫題目的速度會超快!),如此除了能達到考前加強票據法條文記憶的效果之外,也可再次檢視自己對於難題的答題能力。而如此階段要是還有寫錯題,則建議採取更積極的方式記憶(例如,將題目與解析「手寫到筆記上」);考試當天在考場就看這些錯題。   讀者如能依循上述建議步驟準備,則筆者相信任何人絕對都可以在實際應考時,以很短的時間把票據法「寫完全拿」!爭取留下更多的時間去檢查或寫其他科目。   2. 銀行法(概要)   題型變化少難度不高。主管機關各項函釋與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反成決勝關鍵。留意近期最新修法

條文未來可能出題。     銀行法(概要)一科在109年出題數明顯下降,且考題型態非常集中在「純條文題型」,意料之外的考題不多,也並未針對近期修法考題特別著墨。所以相信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的讀者們,應該都可以很輕易的在本科考到很高分。   至於較新的題型今年以「主管機關各項函令」與「部分冷僻法條」為主,惟出題比重並不高。例如:   1.《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考了第3-1條銀行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另第3-2條考了銀行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

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   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考了第10條有關直接/間接授信各自有哪些業務項目。   3.《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今年考的主題是「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4.民國91年01月31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354 號》令:銀行法第72-2條中有關存款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及放款總額之計算,應包括外幣存款、外幣金融債券及外幣放款。   5

.銀行實務:一般銀行之「票據融通」業務主要包括貼現、墊付國內票款或應收票據週轉金放款、墊付出口票款、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五種。   再次提醒考生,所有金融基測|銀行招考上榜者在分享準備秘訣時,惟一共同的致勝方法就是「多做題目」→因為銀行徵才考試題型多為「選擇題」,此種考試最需要考生大量演練考古題,再加上銀行招考已經行之有年,已經累積出屬於該考試專有之題庫。所以透過勤做考古題,時時檢視自己的程度,了解哪些地方還不熟悉需要加強者,是戰勝金融基測/銀行招考的不二法門!   當您拿起這本書時,筆者相信你一定已經下定決心或正在考慮加入金融基測/銀行招考的行列。而正由於「考古題」對銀行徵才考試而言是那麼

的重要,再加上本書所收錄之最新年度試題,每題解析均為筆者絞盡腦汁,腳踏實地,逐題編寫而成。所以對於本書,筆者敢大膽的向你推薦:   「不要猶豫!買下它,然後立即開始練習!」腳踏實地的從第一題做到最後一題,而且每一題至少都做過三次,藉由大量的練習強化觀念與習慣作答的方法。並利用本書詳盡的解析內容,追本溯源,掌握各科命題重點,進一步整理出屬於你個人的備考筆記,反覆解題,整理,記錄,就能將各科題型一網打盡!   「機會只留給準備好的人」!備戰金融基測/銀行招考,紮實基礎能力的養成是必須的,而本書「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最大功用就是能在短時間內增強你的專業能力,帶你快速進入狀況,而有足夠

實力與來自全國的考生上考場一分高下!如果考試就像打仗,那麼首先利用上述各科落點分析精準規畫你的作戰策略,其次搭配本書作為你強大的作戰武器,最後若能堅持腳踏實地全心付出→「貫徹執行」你的作戰計畫,相信今年就會是你開啟亮麗職涯的轉捩點。   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給腳踏實地、認真準備的你!

2020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票據法(概要)+銀行法(概要)

為了解決下列 銀行法有關授信期限的規定何者正確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多變的考試→不變的選擇……。 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系列,連續十年銷售冠軍,榮獲無數上榜考生口碑推薦~是您備考路上最值得信賴的夥伴!★   2020年起銀行徵才方式出現重大變革。鑑於行庫想縮短徵才時間,並減輕畢業生或初入職場者多次備考壓力與時間及經濟負擔,金融研訓院開發出「金融基測」(FIT)作為更有彈性的銀行招募人員工具,於2020年2月起首次舉辦。該基測乃金研院彙整近年八大公股銀行對新進行員或資訊人員之熱門考科,並邀集銀行業者及專家學者共同研擬,整合較常出現考科,期藉此考試供多元管道招募之銀行業者多一項鑑別工具。   惟由金融基測考科內容不難發現,

其與銀行招考其實並無差別,主考單位仍然由其歷年累積之試題資料庫為實際命題使用。因此在準備上,考生仍可依循銀行招考備考方法,一次準備即可因應兩種考試。惟考生務須留意者為金融基測之計分方式係採級距制,如級距未達行庫最低標準者,將無法參加口試。因此考生如欲善用金融基測「考一次面試多家行庫」優點,則將級距盡可能拉高乃首要之務;否則反而會因級距未達標,在「初審資格不符」下喪失各家行庫面試機會。   最新「2020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系列,不同以往之處在於,依據金融基測之分科方式出版,使之更符合考試需要。然10年來不變的是→完整收錄「108年10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

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一書在手,不僅可飽覽各行庫最新年度試題與詳解,更可收一次準備、兩種考試(金融基測與銀行招考)皆可應付之效! 準備金融基測/銀行招考沒有捷徑!當所有人都只想求快、求速成,其實就代表著腳踏實地的你已經離成功更接近!選擇同樣腳踏實地題題詳解的宏典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按部就班逐題練習,不管對錯每題檢討每個選項都去理解,則不管考試方法如何變化,相信各大行庫的大門仍將為你敞開!   ★2020金融基測/銀行招考最新命題趨勢★   1. 票據法(概要)   試題難度維持穩定,考古題用力寫至少可拿七成分數。惟本科若想全拿則務須加強準備「票據行為理論」、「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

銀行作業實務」以及「相關法院判例」!   「票據法(概要)」一科在今年的命題型態與難度上維持穩定,大抵將近七成的考題都是單純的條文題,容易拿分。惟考生們一定都知道,票據法是一個「要拼全拿」的拉分科目;若想透過本科拉高總分,則其餘兩成的難題就必須要能掌握。但票據法難題的涵蓋範圍頗廣,由條文延伸而出的法院判例、銀行作業實務既多且雜,要從坊間找到一本適合的用書並不容易。所幸,在銀行近十年年年招考下,已累積大量試題資料庫,故利用考古題來分析難題的出題方向,正是精準度最高、且投資報酬率最好的方法。以下首先分析今年試題的主要命題方向: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超過40%】:此即一般所謂的

「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所以條文背熟或考古題多寫,幾乎可以秒拿分數!     2.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2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所幸大部分考題選項中的敘述均為「直接引用條文」,因此只要考古題有用力寫,分數應該都拿得到。   3. 票據法案例題【配分比重<10%】:此種題型的題目會一個案例呈現,通常題目中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型在今年出題數相對較少,主因題型變化性不高(幾乎都圍繞在如「票據偽造」、「回頭背書」等主題),在銀行連年招

考,考生勤寫考古題下,已經不再算是難題。      4. 四大難題【配分比重<20%】:此處正是票據法能否考取高分的決勝戰場!試題形態主要可分為四大類型:   (1).票據行為理論: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比較三種票據之「票據關係當事人」、「票據資金關係」、「票據效用」。三種票據各自之特性為何(例如:完全有價證券、貨幣市場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的「發生」、「行使」、「移轉」分別需要行使何種票據行為。票據上「權利滅失」之原因有哪些。「塗銷禁止背書轉讓」無論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為之,均需簽名蓋章。倘塗銷欠缺簽名或蓋章,則通說及實務均認塗銷不生效力。   (2).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

票據喪失時為公示催告之效力(保持止付通知效力、防止善意取得)。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規定中有關「「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之應用。執票人以外之人塗銷票據背書記載,不影響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30條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下,該記載會產生何種效力(票據喪失流通性、人之抗辯不因之中斷、不適用善意取得)。不得為「止付通知」票據有哪些。票據法第41條第1項,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效力」之內涵(共五點)。票據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此處之前手係指「發票人以外之前手」。無記名支票,縱發票人

在支票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不生票據法上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票據法第139條:不論是記名或無記名支票,均得為平行線之記載。   (3).相關法院判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50年台抗字188號》判例:本票之保證人不得類推適用票據法第123條逕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司法院《102年易字第707號》裁判:「郵政劃撥支票」其本質僅係民法所規定之指示證券→並非票據法所稱之支票。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支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發票人雖撤銷支票付款之委託,然仍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

票之支付,並不因撤銷付款之委託而受影響。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轉讓,無須交付該票據以證明該債權存在(前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台民司函字第○○○三號函復台高院)。   (4).票據與銀行作業實務: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判斷發票人於銀行之存款數是否足敷支付該支票金額之時間為「執票人提示支票時」。票據之「同時履行抗辯」。「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視補充權授予前後而有不同: (1). 補充權授予前:該票據無效(應記載事項欠缺); (2). 補充權授予後:該票據有效→在補充前所為之發票、背書、保證等空白票據行為,自補充權生效時起,才各自發生票據行為效力。支票付款人之審查義務。一般法條規定中提到的「日」→如未特別強調其為

「營業日(除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外)」者,一律以「日曆日」計算。《票據匯款收付處理辦法及支票背書辦法》中有關「支票背書審查通則」之規定。   相信讀者們看完上面這些難題的主題,一定會有一種「昏頭」的感覺……。因為這些題目敘述中幾乎不會出現票據法條文,所以即使能將票據法倒背如流,若對於票據行為、部分條文立法意旨不理解、則照樣是看不懂題目的問法……。因此票據法若想考高分,則在擬定備考計劃時,針對此四大難題的準備,切記一定要預留更多的時間去深入研究、理解。   2. 銀行法(概要)   題型變化少難度不高、最新修法出題數少。主管機關各項函釋與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反成決勝關鍵。   銀行法(概

要)一科在106年因「主管機關各項函令」、「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銀行法參照相關法令」出題數大增導致難度大幅提升;所幸107~108年兩年的題目都不再出現此情況。「純條文題型」出題佔比大幅增加,意料之外的考題數則明顯減少,且108年4月最新修法的考題,在整年度的出題比重也不高。所以相信銀行招考題庫的讀者們,應該都可以很輕易的在本科考到很高分。   至於較新的題型今年以「主管機關各項函令」與「部分冷僻法條」為主,惟出題比重並不高。例如:   1.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考的是第5,6條有關「一般保證人」、「共同借款人」與「保證範圍

」的規定。   2.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考了第16條有關中長期授信金額達「兩億元」以上之授信案件應要求借款人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以及第23條銀行對擔保品之估價於覈實決定時應參照之因素有哪些。   3. 金管會對於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解釋令,包括《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1433號 函》與《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3630號 令》:主要在規定應計入與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之放款項目。   4. 銀行法第58條:銀行之合併或申報事項變更,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15日」內公告。   5. 銀行法第125條之1:故意

損害銀行信用之處罰金額。   6. 銀行法第89條參照第3條:工業銀行經營之業務項目。     7. 銀行法第12條相關:一般銀行可接受為授信擔保之「權利質權」的標的物有哪些。   8.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農金字第0965080259號函》:主要在解釋「農舍」非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之自用住宅。   9. 財政部於《台財融字第 84790478 號 函》:主要在解釋有關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3條之1規定中有關「辦理授信之職員」之定義。   10. 銀行法第76條: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不動產,原則上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   11. 銀行法108年4月修法→對

於銀行之最高罰鍰提高至「新臺幣5千萬元」。   12. 銀行法第10條:信託資金的定義。   13. 銀行不動產放款經營實務:若借款人逾期未還款,則銀行將會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抵押之債務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