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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不動產經紀人是什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不動產經紀人證照簡介也說明: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考科共5科,包括國文(作文)、民法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 ...

遠東科技大學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碩士班 謝名家所指導 康豪仁的 以人格特質理論探討銷售績效之研究 (2021),提出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取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格特質、專業能力、溝通能力、銷售績效。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士豪所指導 林晏瑄的 職業訓練法「技術士」證照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技術士、技術士證照、職業自由、三階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取得的解答。

最後網站訊息公告 - 新竹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則補充:第一期《不動產經紀人考照班》; 本公會快訊~招生; 本公會快訊~招生第一 ... (6月份)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課程表; 新增於:2022/03/02 16:28,更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取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經紀人套書(贈題庫網帳號1組)

為了解決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取得的問題,作者鼎文公職名師群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人套書(贈題庫網帳號1組) ●考試介紹: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而制定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在民國88年2月通過後,在91月2月正式實施。是從事房屋仲介代銷者,必考的一張證照。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具有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執業證書。所謂的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1.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2.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有所得證明者。 ●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應試科目   (1)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專業科目:民法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1)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

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資訊:   103年不動產經紀人    報名日期:103年08月05日至08月14日   考試日期:103年11月22日至11月24日 ●業務項目及執業說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的對象為仲介或代銷業者,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各項契約、廣告、銷售說明均與實際產品相符合,在第22條規定,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以下六項文件需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後始具法律效益:1.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2.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3.定金收據。4.不動產廣告稿。5.不動產說明書。6.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是屬兩種不同業務,但應分別取得相關資格與證照才可執業。不動產經紀人需隸屬於公司或商號名下方可執業,且必須先取得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期間返一年方可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取得證照後日後即可自行開設經紀業,但營業員不可自行開設);地政士則無取得相關證照後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考取後即可自行開設地政士事務所=代書事務所)   若地政士從事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業務而遭檢舉(視為無照),主管機關將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處罰10-30萬元。 ●書籍特色:   1.專業的輔考教材,是您準備高普考的最佳選擇!   2.附有命題趨勢分析及配分表,使讀者全盤掌握近年命題重點

。   3.各章節結構完整詳實,囊括命題重點,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4.每單元穿插相關歷屆考題或模擬試題,評量吸收成果。   5.套書贈送一個月使用期限之線上題庫帳號密碼,讓您可於課後隨時練習加強   另有鼎文公職貼心的讀者服務,陪您一起金榜題名! ●套書明細:   1.不動產估價概要(T5Z01) / 2013.12   2.國文(作文與測驗)(T5Z04) / 2013.08   3.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含概要)(T5Z05) / 2014.05   4.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T5Z06) / 2014.02   5.民法(含概要)(T5A30) / 2014.04

以人格特質理論探討銷售績效之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取得的問題,作者康豪仁 這樣論述:

在這瞬息萬變的社會中,如何才能屹立不搖為自己或組織創造更好的銷售績效來取得生存之機,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攤位販賣、店面服務或公司業務等屬於銷售性質的銷售人員,對其自身行業所屬之專業能力,以及應對顧客的溝通能力都須達一定的水準,才能與顧客建立起雙方有益的關係達到良好的銷售績效。而本研究主要為探討各行各業的銷售人員之五大人格特質(外向性、開放性、情緒穩定性、嚴謹性與友善性)、專業能力、溝通能力、對銷售績效之間的影響。並以銷售人員為研究對象,採用以量化分析方式採SPSS 25.0版與Smart PLS 3.3為資料統計與分析工具。本研究結果發現,五大人格特質(外向性、開放性)與銷售績效之間有正向相關

,專業能力、溝通能力與銷售績效之間有正向相關,五大人格特質(外向性、開放性、嚴謹性、友善性)與專業能力、溝通能力之間有正向相關,本研究根據研究結果提出結論與管理意涵與未來研究之建議。

職業訓練法「技術士」證照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取得的問題,作者林晏瑄 這樣論述:

我國「技術士」制度,或係處於我國整體證照制度相對「邊陲」,亦或係比不上憲法保障且屬核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惟我國「技術士」制度,對於我國工商業基層技術之形塑,仍係居功厥偉;縱有前端「技術士證照」「技能檢定」制度,渠等後端「技術士證照管理」制度,仍係身負重任,不容忽視,惟渠等後端「技術士證照管理」制度,基於各種不同法令規範,自有各自不同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渠等態樣則係呈現多元且未臻有若干規律性。本研究則係以「文獻分析法」、「文件分析法」等質性研究方法而賡行研析我國「技術士」制度之於憲法上「職業自由」及「三階理論」之關係,研究結果略以,揆諸我國「技術士」制度發展現況檢視,技術士證照

公益目的及使用範圍,自有符合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生存權」及「工作權」上,蓋系爭工作權非僅保障人民職業上各種自由,且係積極性地由國家提供人民工作機會賡爾獲致收入而取得「財產」上歸屬確認之「財產權」延續生命生存權利,我國學者或實務上通說,似乎均未有援引德國憲法法院「三階理論」而直接涵攝至「技術士」證照制度者,自似乎尚不足以說明系爭技術士證照作為職業自由之限制,本研究僅能比附援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關「三階理論」等之解釋或裁判等,如此牽涉前開消費者、有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從業人員及未有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從業人員等各該面向相互折衝,自得作為「職業自由」之限制,另則亦應考量建立有關「技術士」前端考

照制度及後端管理制度通則各該法令規範,且與「職業訓練」脫鉤,併同配套建立技術士專屬管理法令(即各該分則規定)、「技術士」懲戒制度、「技術士」業必歸會、「技術士」在職教訓練換證時數及「技術士」證照退場機制等,同時積極整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類似「技術士」證照制度而建立較為統一「技術士」證照制度之總則或通則。避免各該民間團體不當地自行發展證照而結合「技術士」證照制度之委外辦理,歸整於「技術士」證照制度。此外,我國技術士制度迭受批評者,則係其中或有「證照合一」之主張,「證照合一」情況,通常係對於「職業自由」之解放,然對於職業市場秩序管理,或有不利,甚至妨害「消費安全」,自當改採「證照分離」,然「證照分離

」,或亦有對於「執業方式選擇自由」限制,然「職業自由」保障,同時亦應併同考量「消費安全」為洽,復以順應全球化發展,或可朝向澳洲「職能基準建構及訓練」經驗作法方向發展,且以「公私協力」,技術士制度或可以此作為目標作政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