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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約訴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敏傑寫的 圖解實用民事法律(2版) 和林洲富的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房東] 租約到期,房客不搬走- 看板rent-exp - 批踢踢實業坊也說明:mimily0504: 租金便宜,補稅也沒多少錢,但是不定期契約要調整租 03/04 01:46. → mimily0504: 金太麻煩,要透過訴訟,現在最好的就是房子趕快出問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不定期租約訴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黃健彰所指導 鄧文明的 不動產租賃之默示更新 (2017),提出因為有 租賃、默示更新、法定更新、民法第451條、土地法第100條、土地法第103條、土地法第109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定期租約訴訟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定期租賃關係,收回房屋的條件 - 謝秉錡律師-不動產法律討論則補充:@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527號民事判決:不定期之房屋租賃,出租人有收回自住之必要者,依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得終止租約收回自住。而所謂收回自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定期租約訴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實用民事法律(2版)

為了解決不定期租約訴訟的問題,作者游敏傑 這樣論述:

  以民事法律為中心,將生活中所有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分門別類地用佐以圖解來解說。不論是作為學習,或者是解決在職場上、家庭中遇到的困難,本書的內容都能立刻給予幫助。   ●用淺顯易懂的敘述方式來說明,讓讀者能夠輕易了解內容。   ●能夠理解在民事法律中常出錯的陷阱,進而避開不做白工。   ●全書皆用容易理解的圖解及將相關的參照條文以關鍵字附上,更容易了解法條的使用。   ●每單元附有作者撰寫的Tips,提供專業的技巧及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書從契約簽訂、存證信函的撰寫、車禍糾紛的處理程序、本票與支票的權益保障、租賃糾紛、夫妻財產制、離婚的權益保障、遺囑的預立以及繼承的處

理技巧等,都有實際SOP可以參照。不管是得自行處理法律問題的讀者,抑或是還不知道怎樣上法庭的新手律師,本書絕對可立即產生幫助,值得立刻入手的好書。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不定期租約訴訟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

為了解決不定期租約訴訟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本文首章介紹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作為導論。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本文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茲於每節之首說明研讀重點,形成問題意識。並於每章之末節,針對法律爭議,提出解決方案。另為使讀者能知悉國家考試之動向及重點,茲蒐集司法官、律師、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民間公證人、執行官及執達員之強制執行試題,以現行法條及學說理論為論據,進行說明與分析,藉由考題之研習,以瞭解強制執行法之學習重點所及法律問題之爭議所在,並熟悉國家考試之趨勢。 作者簡介 林洲富   現   職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高等行政

法官遴選合格   行政訴訟專業法官   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種籽師資   學   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機械組教育學士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商學學士   經   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審判長   公務人員發展學院薦任科員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薦任科員   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機械科教師   專   書   法律通識系列   生

活與法律-案例式(5版,五南)   公民素養(合著,新文京)   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之對話(合著,2版,五南)   農地法律與政策(合著,元照)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合著,新學林)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例(2版,元照)   智慧財產權與法律風險分析(合著,五南)   民事程序法系列   實用非訟事件法(12版,五南)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五南)   民事法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3版,五南)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4版,元照)   民事實體法系列   兩岸民事法學會通之道(合著,元照)   繼承人以繼承所得為限之清償責任(司法院)   家事事件之

理論及實務研究(司法院)   民法-案例式(8版,五南)   物權法-案例式(5版,五南)   商事法實例解析(11版,五南)   中國民法(合著,新學林)   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碩士論文)   智慧財產法系列   行政法-案例式(5版,五南)   商標侵權與損害賠償研究(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司法院)   法官辦理民事事件參考手冊15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司法院)   法官辦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參考手冊(合著,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1(翰蘆)   專利侵害之民事救濟制度(博士論文)   智慧財產案例式系列   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11版,五南

)   專利法-案例式(8版,五南)   商標法-案例式(4版,五南)   著作權法-案例式(5版,五南)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案例式(3版,五南)   公平交易法-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刑事法-案例式(五南)   專論計96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 第一項 強制執行之定義 第二項 強制執行之種類 第三項 強制執行法之性質 第四項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第五項 執行行為之合法性 第二節   強制執行之競合 第一項 終局執行競合 第二項 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競合 第三項 保全執行競合 第四項

強制執行程序之合併 第三節   執行名義 第一項 執行名義之定義 第二項 執行名義之種類 第三項 執行名義之競合 第四項 執行名義之時效 第五項 有限定之執行名義 第六項 執行名義之消滅 第四節   強制執行之主體及客體 第一項 執行機關及其輔助機關 第二項 執行當事人 第三項 執行客體 第五節   強制執行之進行 第一項 強制執行之開始 第二項 強制執行要件之審查 第三項 強制執行之費用 第四項 延緩執行 第五項 停止執行 第六項 執行撤銷 第七項 執行終結 第六節   對人之強制處分及擔保人責任 第一項 對人之強制處分 第二項 擔保人責任 第七節   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 第一項 聲請及聲明

異議 第二項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三項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四項 執行當事人不適格之救濟 第五項 國家賠償責任 第二章    保全程序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假扣押 第一項 聲請假扣押之程序 第二項 假扣押之執行程序 第三項 撤銷假扣押 第三節   假處分 第一項 聲請假處分之程序 第二項 假處分之執行程序 第三項 撤銷假處分 第四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 第一項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程序 第二項 緊急處置 第五節   擔保物之變換及返還 第一項 擔保物之變換 第二項 擔保物之返還 第三章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金錢債權之執行 第二節   查封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囑託查封及

定期執行 第三項 妨害查封效力罪 第四項 損害債權罪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一項 囑託測量 第二項 通知關係人 第三項 查明拍賣標的物使用現況 第四項 函查農地之三七五租約及都市計畫 第五項 函查山地保留地之購買資格限制 第六項 集合住宅土地及建物之移轉限制 第七項 拍賣之標的物經公告徵收之處理 第八項 查明共有土地與建物之關係 第九項 查明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第十項 補正公司事項登記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 第十一項 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第十二項 鑑價及詢價 第十三項 代辦繼承 第十四項 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及稅捐機關 第十五項 併案處理及調卷執行 第四節   定期拍賣 第一項 拍賣條件 第

二項 拍賣公告 第三項 公告方式及效力 第四項 酌定保證金 第五項 通知相關人 第六項 執行法院於拍賣期日前應注意事項 第七項 拍賣不動產之現場程序 第八項 拍賣無實益及特別變賣 第五節   再行拍賣 第一項 拍賣公告期間 第二項 減價拍賣 第三項 特別拍賣程序 第四項 強制管理 第五項 除去租賃或借用關係 第六項 債務人假造租賃或借用契約之處理 第六節   拍定 第一項 拍定之定義 第二項 通知優先承買人行使權利 第三項 函查土地增值稅及追繳書據 第四項 命繳交價金餘款 第五項 塗銷登記 第六項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第七項 撤銷拍賣程序 第八項 拍定人不繳價金之處理 第七節   分配之實施 第

一項 參與分配 第二項 製作分配表 第三項 對分配表之異議 第四項 分配表異議之訴 第五項 核發債權憑證 第八節   點交 第一項 法院點交之義務 第二項 點交應注意事項 第九節   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一項 船舶之執行 第二項 航空器之執行 第四章    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查封 第一項 定期執行 第二項 囑託登記 第三項 查封之效力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一項 拍賣公告 第二項 指定拍賣場所 第三項 通知關係人 第四項 鑑價及詢價 第五項 核定底價及酌定保證金 第六項 異議之處理 第四節   拍賣或變賣 第一項 拍賣 第二項 變賣 第五節   拍定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價金交付 第三項 囑託塗銷登記 第四項 拍賣物之交付 第五章    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其他財產之概念 第二節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執行命令之種類 第三項 執行命令之生效始點 第四項 薪資執行 第五項 存款執行 第六項 提存物執行 第七項 對票據上權利之執行 第八項 禁止扣押之金錢債權 第三節   就債務人之其他各種財產為執行 第一項 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 第二項 就其他各種財產為執行 第四節   第三人異議程序 第一項 第三人無異議 第二項 第三人聲明異議 第五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六章    非金錢債權之

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 第一項 交付動產執行 第二項 交付不動產執行 第三節   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 第一項 行為請求權 第二項 不行為請求權 第四節   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 第五節   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執行   序   本書再版距前次14版已近1年,筆者除期間發現本書有語意不明或錯別字誤植處,茲藉由15版之增訂,加以修正與勘誤。為使拙著內容更為充實,除增加最新最高法院見解、學說理論案例解說及最新國考試題外,並將本人指導有關強制執行議題之法學碩士論文,如王秀美「公司清算完結之研究」、楊權進「銀行不良放款收回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黃國基「金融機

構債權催收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章展華「鄉鎮市調解制度功能擴張可能性之研究」、陳見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之研究」、陳明智「銀行不良債權管理機制及法制研究」、馮善詮「強制執行之優先購買權研究」、陳炳霖「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研究」、何慧娟「強制執行不動產換價程序之研究」、吳玲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理論與實務研究」、沈昊陞「論我國鄉鎮市調解制度—以車禍調解為研究中心」、黃冠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問題之研析」、謝禎祥「論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債務人責任財產報告制度」,認值得參考之意見,斟酌置入內文。強制執行法為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院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公證人等國家考試之必考科目,筆者茲將強制執行法之國家考試大綱,置於本書內,俾使考生知悉國考應試原則。再者,本書「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及拙著「民事法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實用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案例式」,均屬民事程序法之系列叢書,四本專論形成非訟事件、訴訟事件及執行事件之完整民事程序架構。因筆者之學識不足,不周之處在所難免,經各界賢達先進,惠予斧正,俾有所精進,實為萬幸。本書為本人首部教科書,出版近17年,亦為執教於中正大學法律學系之始。   林洲富 謹誌 2020年7月1日 謹識於智慧財產法院

不動產租賃之默示更新

為了解決不定期租約訴訟的問題,作者鄧文明 這樣論述: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之默示更新」規定,使本應消滅之租賃關係,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因法律規定而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再經土地法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後,出租人之任意終止的權利受到相當限制,其向來是實務判決上重要的法律議題,卻鮮有對此鉅細靡遺之論述。本論文即是針對不動產租賃之默示更新為核心主軸,進行法律解釋,除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外,並於相關處參酌日本學者之意見,再提出本文分析。 第二章探討「默示更新之規範意旨」。為避免租賃期限屆滿後,雙方當事人有「違反誠信原則之出爾反爾行為」,或出租人有「權利消極行使型之濫用行為」,立法者使用「擬制默示之擬制性法條」,就原租賃契約視為以不

定期限繼續契約。 第三章剖析「默示更新之構成要件」。首先就「租賃期限屆滿後」,分成房屋租賃、基地租賃與耕地租賃等三種特種租賃類型為研究對象。其次就「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包含本人及第三人非獨立之共同使用收益及其方法。最後就「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歸納整理出相當期間之判斷與反對意思之態樣,並提出客觀情事與一般觀念之綜合考量。 第四章論述「默示更新之法律效果」。除了「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其應解釋為租賃期限之更新及擔保之存續與否法律效果外;關於出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收回租賃物之限制」,亦一併加以闡述分析;並綜觀「民法第451條與土地法規之扞格」。 第五章總結全文,

並提出本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