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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中壢地政事務所塗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葉賽鶯所指導 許連景的 我國不動產信託登記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信託登記、信託財產、信託監察人、歸屬權利人、受益人、契約信託、委託人、受託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壢地政事務所塗銷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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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

為了解決中壢地政事務所塗銷的問題,作者黃健彰 這樣論述:

  本書以比較法與法律經濟分析法研究不動產登記的重要議題,探討時結合民法與行政法,以台灣法為中心,尚一併論及澳洲、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已將國內外最新法令、理論與實務納入研究,包含近年各地方政府陸續推動的不動產網實(網路實體系統)服務、2020年申辦不動產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澳洲維多利亞州2019年8月起幾近全面性的電子化申辦土地移轉登記;日本2020年4月施行的民法修正條文(債權法改正);中國大陸將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   過去土地登記的書多僅整理法令,少有理論、最新判決與比較法的探討,本書則可彌補該空白,書末尚有索引,以方

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可供學術界、地政實務、法院審判與立法院立法或修法時參考。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壢地政事務所塗銷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

我國不動產信託登記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壢地政事務所塗銷的問題,作者許連景 這樣論述:

摘 要世界各國之不動產登記制度可歸納為契據登記制及權利登記制兩大類,各該制度有何特點?兩者有何異同?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有何特色?應歸類為何種登記制度?其主要內容為何?又不動產信託登記究何所指?其在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相關規定為何?此為本論文首應探究者。其次探討我國現行契約信託法制的主要內容,諸如契約信託成立要件、信託目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歸屬權利人、信託監察人、信託財產之特性、信託主體及客體之變更及信託之消滅等等,接續瞭解信託財產如為不動產,則上述信託法制之主要內涵,各與不動產信託登記發生如何之關係,例如契約信託反應在不動產登記上,在成立時要辦理何種登記?為了確保信託目之實現,

信託財產為何須具有獨立性?又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為保障交易安全,其正當性基礎在於對外要有公示方法,不動產之公示方法為何?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要辦理何種登記?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要辦理何種登記?法律效果為何?與第1條之移轉或設定登記是否相同?土地法是否有所規定?目前地政機關如何辦理信託登記?在信託期間,如信託主體或客體有變更時,須辦理何種信託登記?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如何處置?須辦理何種信託登記?凡此信託法制反應在不動產登記上之問題,亦是本文探討之重點。最後,信託法制落實於現行之信託登記制度,在理論與實務上發生了那些問題,如地政機關有無權限辦理信託登記、信託公契應否實質審查、信託專

簿應否廢除及其他有關不動信託登記等十三項問題,本文將逐一加以討論,並提出淺見,以作為改進不動產信託登記制度之參考。綜合上述研究心得,提出具體建議,諸如提出修改相關法規之修正建議及實務上之改進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