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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管理學院國際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郭政忠所指導 白麗燕的 探討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台灣之避稅策略-以OK晶圓公司為例 (2020),提出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利息補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天堂、租稅天堂經濟實質、共同申報準則CRS、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盛子龍所指導 張藏文的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租稅優惠、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正義、經濟補助、租稅中立、違憲審查、恣意禁止、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審查密度、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強烈內容審查、社會目的租稅、管制誘導性租稅、德國穩定法案、租稅優惠報告、負擔效果、形成效果、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功能取向分析法、稅式支出評估、指明條款、產創條例、研發抵減、高度創新、多階段處分、判斷餘地、構成要件效力、緩課(繳)、學研機構、獎酬員工給付、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有限合夥、天使投資人、高風險新創事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利息補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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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利息補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探討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台灣之避稅策略-以OK晶圓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利息補貼的問題,作者白麗燕 這樣論述:

自80年代,金融財經在詭譎多變的國際情勢中起落,歷大蕭條後,最令人矚目的即屬2008年金融危機及2018年美中貿易、歐盟經濟實質這兩個重量級的年代,國際巨變左右了政經、財經專家的思維,也讓全世界財富重分配。2018年歐盟策動租稅天堂國家經濟實質立法的要求,並非僅是歐盟標準,而是跨向國際標準。台灣政府反避稅條款舊法的增修與新制降臨的雙向夾擊以及未來CRS透明化帶來的效應,台灣廠商的避稅動機儼然受到莫大的衝擊,甚至投資也傾向保守。台灣政府因應當前國際情勢發展,順勢推動優惠租稅政策,以協助台灣廠商將境外資金加速匯回台投資,期待創造乘數效果。 截至2020年8月13日之投資台灣事務所統

計資料顯示:第一年境外資金申報匯回台灣投資金額已逾2,100億元,海外匯回資金的來源,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企業申請匯回資金,主要是從海外OBU帳戶匯回為大宗,其中以香港回流趨向最為明顯,也有從境外低稅率國家的紙上公司匯回,匯回的營利事業,都是以資通訊產業為主,7~8月期間,日均量高達60億元的資金匯回,顯見產業鏈確實有逐漸轉移回台的趨勢。 本文以內容分析法及個案研究法,探討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台灣之避稅策略-以OK晶圓公司為例,分析台商匯回資金前之決策策略與判斷策略、匯回資金後之經營策略、並積極調整避稅之控股策略及台版CRS與對租稅協定之策略,爰台商於海外打拼創業多年或利用各項避稅管道,保留

於租稅天堂的利潤,因應歐盟經濟實質法規及台版CRS效應引領台商做出關鍵決策,並配合政府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匯回以實質有效運用,同時以個案引導提供台灣廠商重新評估避稅及營運風險。 綜之,本研究避稅策略之首要,係決策考量境外資金匯回之利、弊、得、失後,判斷境外資金之利大於弊必須匯回、開曼必須清算,經營策略下,匯回之資金得以有效避稅、直接投資及綠色設計並啟動企業自願性稅務揭露CSR,創造營運優勢。以扁平化組織之控股策略,架構新商業經營方略,落實ESG企業治理以強化核心價值。在台版CRS稅務資訊透明化及未來跨國金融資金全面曝光之際,唯有利用租稅協定,始得免除被重複課稅之風險,以創造新避稅模式。爰

租稅協定之制定啟用皆屬新法制約,依循以往避稅模式易誤觸新法,應循CSR允當財報揭露得免蹈法規,減緩避稅行為對社會正當性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而個案公司治理的理念乃由境外匯回避稅策略下推衍出之未來新避稅趨勢ESG,落實重視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企業治理之ESG思維,以降低CRS及租稅協定而造成之稅務風險,以供各界參考。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利息補貼的問題,作者張藏文 這樣論述:

著名的德國稅法學者Klaus Tipke教授曾表示,租稅優惠始終是不正義的,因為他違反了課稅的平等與正義,因此,1988年第57屆德國法學家年會決議:「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與其他稅法上之特別負擔應予刪除。」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係為達成政策目的之故,倘不設計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行之行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蓋於此際,扮演重要角色而影響相關稅法之訂定及修正將會是遊說團體,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理念,而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只有兩個,一是滿足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方,一是設法妥協雙方利益,倘若社會和平是最高價值的話,則妥協的方法應該是正當的

。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90年之利息案判決中揭示,租稅義務人在稅法不論事實上或法律上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有關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稅法甚或財政憲法上之理解,而應盡可能地消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稅義務人平等負擔租稅債務之理想。是以,藉由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的乃在藉由現在之不平等以追求未來之平等。此亦可由1789年「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第1條揭櫫:「社會差距僅得基於共同福祉而存在。」而獲得證明。 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在之必要性後,必須注意之處在於,所設計的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之所以追求租稅優惠之

適當性而非其正確性原因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是有其困難的,所能期待的僅係要求國家決定能夠達到「儘可能正確」(möglichst richtig)的境地。而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事後觀點進行考察,前者部分即在於立法者所應踐行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之租稅優惠規範可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政治有關,因此仍須對於立法者或立法者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進行審視。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4號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所示:「……立法者的上述「判斷及預測優先權」(Einsch

atzungs-und Prognosevorrang),以及其所行使之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果日後審查發現這是屬於一種非立法時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可能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務,所為的立法對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之原因。至於其目的則係期以充實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對於租稅優惠條款之基本要求。 以我國之實施租稅優惠之經驗為觀察,獎投條例作為我國產業租稅優惠基本體制之開端,歷經30年之運作後

,接續的是實施20年的促產條例,至於現行規範則以產創條例作為產業租稅優惠之原則性立法。惟其相關問題眾多,是即以之為題而進行相關論述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