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大學地政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中興大學地政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冠融寫的 房地產買賣Q&A 和陳銘福的 土地登記:法規與實務(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人登記公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中興大學地政學系 ... - 司法院也說明: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登他字第845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中興大學地政學系暨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聯合系友會變更登記 · 一、主事務所變更為台北市中山區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曾明遜所指導 甘旻澤的 非自願處分下財產權保障之研究-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為中心 (2020),提出中興大學地政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法第34條之1、非自願處分、財產權保障、補償法則、交易成本、多數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建築系 林慶元所指導 楊永泉的 百坪以下基地投資開發興建集合住宅可行性探討-以台北市某個案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100坪以下小基地、住宅開發、可行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興大學地政系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土地資源規劃組- 112年大學 - 統測則補充:大學 申請交叉查榜,提供依大學校系、高中班級、姓名、准考證批次、考區,等多功能快速榜單查詢服務.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興大學地政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中興大學地政系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非自願處分下財產權保障之研究-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興大學地政系的問題,作者甘旻澤 這樣論述:

原共有之不動產之管理處分,應屬私法自治事項,基本應採由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此制度設計讓共有不動產利用產生了許多協商成本,導致共有不動產利用之效率大大的降低,這與土地法立法目的中,地盡其利理想有所違背。為了解決此問題,立法委員在民國64年立法訂定土地法第34條之1,讓共有不動產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可以在非全體所有人皆同意下,以多數決方式為之。此規定訂立後,有效降低協商成本及提升利用的效率,但對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被處分人,因其不動產係被非自願處分,大大增加外部成本,需保障其財產權,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但在實務曾發生被處分人財產權被

侵害之案例,故對被處分人財產權保障是否充足,有很大之疑慮。本研究將以文獻回顧法蒐集有關財產權補償及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相關學術著作、司法判決實務、行政解釋等文獻,整理與歸納目前財產權保障制度,與土地法第34條之1問題之所在,以經濟觀點與法律觀點來分析土地法第34條之1現行規定對於被處分人是否保障不足,並與其他非自願處分條文比較尋找可參採之處,再以深度訪談了解現行實務做法,及產官學界對於土地法第34條之1之意見,透過經濟與法律的對話及產官學界建議,試圖找出一條既符合經濟效率,又符合公平正義的道路。本研究發現,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問題,可能不是在同意比例,而是在對於土地法34條之1被處分人之財

產權之保障程序是不是足夠,但應考量實務操作困難、促進土地利用、尊重私法自治及法律安定性等議題,故本研究建議逐步導入財產權保障程序措施,以保障土地法第34條之1被處分人財產權。

土地登記:法規與實務(16版)

為了解決中興大學地政系的問題,作者陳銘福 這樣論述:

  社會日益多元化,資產亦隨之多樣化;但無論如何,土地均為重要之資產,而資產之要者,在於土地登記。故從事不動產相關工作者,對土地登記需要有相當程度之了解。本書作者以流暢文筆,輔以實務上模擬範例的解析,彙集歸納九十年九月全面修訂之土地登記規則,分章分節論述,取材豐富多元、體例層次分明,閱讀、參考、研究均相當稱便。除了掌握最新之立法趨勢及修法動向,以保持本書內容最新外,特別是章節後所附之復習問題及國家考試歷屆試題,書中均有詳細之介紹。使本書除可作為大專院校教科書,亦可供學術界實務界參考。

百坪以下基地投資開發興建集合住宅可行性探討-以台北市某個案為例

為了解決中興大學地政系的問題,作者楊永泉 這樣論述:

近年來,各國普遍採取低利政策來刺激消費,在國人傳統觀念裡「有土斯有財」下,熱錢正潮置產保值席捲而來,而房地產則為重要投資標的;而台北地區可供開發建築之土地日趨減少,因此部份建設公司業者順應環境改變經營策略,轉而投資開發100坪以下小基地。本文首先說明研究背景、動機與研究目的,進而提出研究方法。本研究以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方式為主要蒐集資料的方法,邀請到適合本研究目的之十位受訪者外,另外又採個案實例分析研究方式作交互驗證其結果,探討不動產投資開發內、外部風險之市場、區位、環境及報酬之本質,根據研究結果歸納內部條件有1.建立精準投資決策的評估方法;2.尋求資金來源管理多元化,以利擁有靈活的資金調度

能力,進而降低資金成本;3.控制經營風險;4.塑造公司品牌形象;而外部條件有1.基地區位及周邊環境條件;2.推案時間;3.建案公設比。本文最後根據研究結論針對百坪以下土地投資開發時,因不同都會區域與地方文化、生活習性等差異,應調整投資開發方式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