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事實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布魯斯.卡麥隆寫的 為了與你相遇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刑法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保成也說明: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茂生所指導 梁宗憲的 偽造文書罪之研究 (2006),提出事實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偽造、文書、真正、不真正、虛偽(不實)、詐欺、法益概念、行使目的、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上登載不實、公共信用、謀求真實的權利、證據機能、證明過程。

最後網站第十一題事實、信心與經歷則補充:(羅四4。) 因為神是用恩典待人,所以就生出『事實』。 事實. 『事實』的意思,就是一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事實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為了與你相遇

為了解決事實意思的問題,作者布魯斯.卡麥隆 這樣論述:

是一種愛與被愛的衝動, 將我一再牽引到你身邊。 改編電影,全球熱映中   蟬聯紐約時報暢銷榜逾50週   亞馬遜讀者★★★★★熱淚推薦   誠品暢銷百大、 翻譯文學Top15   上市即登金石堂文學榜No.2 、誠品翻譯文學榜No.3   美國年度 「好讀小說獎」, 一本全世界狗狗最希望主人看的故事   你知道,你是狗狗生命中的唯一嗎? 牠尋尋覓覓,只為了與你相遇。    在牠毛茸茸的外表下,藏著最天真、最熾熱的靈魂。   超越時空的愛與信賴,讓所有愛狗人為之心碎的真情流露……   一個純粹的靈魂,等待一次命定的相遇。   一隻狗經歷了四次輪迴冒險,牠曾是流浪狗、屬於一個男孩

的黃金獵犬、拯救無數遇難者的牧羊犬,以及不可置信又再度重生的拉不拉多……牠心中始終存有一個對生命的困惑:「我的存在意義究竟是什麼?」牠明白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每一段歷險都有所啟示,自己身上一定還有未竟的任務。   透過一次又一次的生離死別,牠學會勇敢面對世界,更練就一身救難技能。然而,在某次奇妙的相遇後,牠終於明白,原來回報一個人毫無保留的愛,就是最好的答案! 名人推薦   ◎說不盡的愛憐與淚水,感動推薦──   知名愛狗部落客 子犬      《動物生死書》作者‧知名獸醫 杜白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理事長 林陽期   台灣狗醫生協會創始人 陳秀宜   人氣部落客 貴婦奈奈   優質伴

侶犬俱樂部創辦人 魯智森   知名作家‧歌手 鄭華娟   專業版權代理 譚光磊   ◎因為愛牠,我們一定要說出來──   這本小說以不可思議的角度重新詮釋狗狗與人類的關係。輪迴「延長」了狗狗的世界,也「延長」了狗狗的情感,他們也可能陪伴我們一生,以不同的身分守候著我們。看完這本書已經深夜,感動的情緒澎湃,夢裡一定會繼續上演小說的情節。──貴婦奈奈   疼愛狗寶貝最好的方式是什麼?上課我一定會問飼主這個問題。每位飼主的回答五花八門。而答案其實是如此地簡單:尊重他是一隻狗的事實! ──魯智森   我要鄭重的對所有喜歡狗的人說:這本書,一定要看,一定要看;真的,一定要看……──鄭華娟   

我好愛這本書,一翻開就無法闔上。這書真的讓我好好思考生命的目的。而且看到最後,我哭了。 ──天寶.葛蘭汀,動物學博士,暢銷書《傾聽動物心語》作者   感人至極、充滿智慧的小說,令人又哭又笑。小心,本書會讓你卸下心防。──艾莉絲.華克,普立茲獎得主,《紫色姊妹花》作者   我知道每個養狗的人讀到這本了不起的書時,一定也會和我一樣淚流滿面。──愛瑞絲.萊納.達特,紐約時報暢銷書《情比姊妹深》作者   我對這本書愛不釋手,看完時,甚至感覺自己前不久才過世的狗,透過這本書在和我說話。──黛安.柴菲里斯,動物星球頻道節目「寵物情緣」(Petfinder)主持人   我在看這本書時,是以『我討厭任

何打斷我看這本書的事,為什麼我不得不工作?我的小孩都快六歲了,難道他不能自己開車去上學嗎?』的態度在狼吞虎嚥。在描述狗的文學作品中,這是一部典範之作。──鄧肯.史特勞斯,美國國家公共電視台「會說話的動物」(Talking Animals)節目主持人   我相信,作者以前一定當過狗。不然,他怎麼能從四腳動物的觀點,如此深刻且詳細地描述生命、愛與忠誠?──維多莉亞.莫蘭,《享有魅麗人生》(Living a Charmed Life)作者   我為了在照顧我瀕死的狗時所做的決定哀傷且痛苦多年,但在看到貝利描述狗對人類所經歷的事情有多麼深刻的感受之後,我知道我的狗不只愛我到她生命的最後一刻,現在也

仍愛著我,一如我也還愛著她。這本書療癒了我的傷痛。──凱薩琳.米可恩,《天才女孩生活守則》(The Girl Genius Guide to Life)作者

事實意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經濟學人這一個主題出來之後
在台灣出現兩種不同反應

一種就是 I told you so我早就跟你講了
那另外一派就是非常台派的反應
就是這個標題殺人啊沒有啦
台灣沒有那麼不安全

經濟學人國際的流通量大概130萬份
那至少是英語系的重要的人一定看
所以你不要以為他是要影響台灣啦
他根本不在乎台灣怎麼想
他是要影響美國的看法

因為美國拜登1月20號上任之後
已經100天了喔
他說大概6月
6月他國防部要出一個
軍事戰略報告針對中國的

那你可以看到經濟學人就認為
拜登一直舉棋不定
因為經濟學人這個文章
要配合外交事務季刊那篇文章
要合在一起讀這樣才會看得比較準確

那個外交事務季刊那個是直接把棄台論重提
就是意思是說美國不要打一個6千英里之外的戰爭
我們既然一切回美國生產
那幹嘛去在人家門口
你跟人家打仗就划不來不值得不支持

經濟學人就是
他就是在講說美國如果在軍事上
或者是對台灣的態度一直這麼模模糊糊
這樣呼攏呼攏
那事實上未來的情勢是越來越險峻
那他講到幾個部分嘛
第一個就是中國對台灣的部分
就是軍力差距越拉越大
實際上中國的軍事預算可能是接近4千億左右
也就大概是約莫是目前的兩倍到三倍
是美國的三分之二 差不多
所以就是說不要低估他

那他的軍事預算向來大概就台灣的十六倍
十六倍
那所以這個軍力差距是越拉越大
第一個當中國對台灣問題
他認為要解決
大家都認為2022到2027就是危險期間
就是說從2022到2027可能兩岸的軍事差距
會讓中國認為他做出軍事冒進
那代價他可以承受

那第二個就是當中國的軍力在崛起
那美國要介入台灣就第一島鏈來幫助台灣
他的代價也會越來越大 是
他講了這個問題的現實兩難之處
他就說他說美國你現在如果真的要介入第一島鏈
坦白說你如果真的兩岸發生軍事衝突
你如果不把中國的陸基的雷達跟陸基的飛彈摧毀
你美國的軍艦
根本沒有辦法進第一島鏈
因為會馬上就被打沉 會被打掉嘛對不對

這個很現實嘛 然後這個
可是你如果去打
因為你如果真的要幫台灣
你勢必要處理陸基的中國沿岸的陸基的雷達跟飛彈
可是你只要打了你就是宣戰
尤其是那是人家的領土
對對對那是海外那是公海

所以經濟學人就問了這個問題就是說
那這個事實上就是外交季刊
另外那個人
外交事務季刊他也是提到這個問題
他說你勢必要做這個動作
那你跟中國宣戰打起來那個代價你想清楚了嗎
你計算好了嗎 對對對對 你能夠承擔嗎

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
事實上美國就要想
我覺得經濟學人就是發出這個問題啦
就是說你現在還在搞戰略模糊
那這樣拖下去的結果就是使得你
2022之後越來越處於被動
而且根本就不敢表態了嘛
因為人家越來越大

所以簡單來說經濟學人這個立場
跟之前講的棄台論的立場 不一樣
算是是鷹派嗎
那個經濟學人是比較偏鷹派
他就認為你這個時候
就要趁你還領先的時候要表態
早做決定 要明確化

為什麼現在我們說會有經濟學人這種鷹派的言論出來
他說你要及早站起來表示強硬
我覺得真正還是扯到那個過程
你去想一想以美國來講
美國把菅義偉日本人的首相
拉到美國去搞了一個聯合聲明對不對 對
然後菅義偉一回到日本
4月28號就通過RCEP你這是幹嘛
就加入RCEP 是嘛

那請問你在幹嘛
就是表面上應付一下老大哥
但實質上商業還是很重要
那你有什麼好抱怨我美國
所以我就說嘛
我就說到時候我們所講說美國在亞洲的credibility
威信會下降
誰來指責這件事 請問你
沒有人可以指責了

我是覺得美國目前他要對中國做強硬的表態
時間跟機會還是有的啦
可是拜登真的要走這樣的路嗎
但我要問另外一件事情
就是Antony Blinken最近要開始到處飛

然後拜登也想要去歐洲
請問他們的目的是不是就是要拉結盟
布林肯是幫拜登的6月11日12日要去搞G7先做鋪路
等於先去踏勘就對了 對對對對對對

那我覺得有幾個議題可能就是他要搞的啦
第一個就是對新疆
新疆想要大家統一出來都說這是
他還是要新疆跟香港
我認為新疆跟香港他還是要搞啦
但是這兩個都動不了啊百分之百動不了

所以就要從這邊連帶出來就是
要不要抵制冬奧這種議題 對啊
但是他這個東西也要攤在G7裡面談喔 是
G7...因為沒有歐洲真的搞不來
不是沒有歐洲你一下子少了幾十個國家去抵制
美國不願意單幹
他連抵制這種事都不要單幹

然後還有第二個就是要鞏固半導體供應鏈
包括對華為的抵制
那坦白講這個時候去剛好是德國的尷尬時間
因為德國9月要選舉 對
那目前到底是Laschet那個基民黨
基民黨或者是綠黨
哪一個人會變成多數聯盟現在看不出來 不知道

那如果是綠黨那個變成多數聯盟
那德國就要轉彎
對就往另外一邊轉以前親中
現在要往完全另外一邊轉
所以現在看不出來
所以我認為反正拜登就去那邊
表達一下想法大概就這樣

我覺得歐洲會逐漸發展出他的獨立自主的外交路線
即使有時候跟美國一樣
也不是說配合美國是我們剛好重疊
我們剛好重疊
也就是他不是同盟關係他是利益共生關係 對對對對
就有時候是跟你利益一致 對
有時候也會跟中國利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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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事實意思的問題,作者梁宗憲 這樣論述:

首先,本文於開頭即指出目前我國實務上對文書偽造罪保護內容理解上的不當,而表現在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共通要件的解釋上。不論是承襲過去,以財產等具體利益作為損害的對象,或是近年來以逕以某些審核制度的正確性作為損害的內容。前者忽略了文書所具有的獨立社會機能,而忽略了偽造文書罪是保護社會法益的犯罪;後者雖然某程度意識到這個性質,然而並未進一步地探討並區分各種文書在各種審核制度所扮演的角色,形成具有可刑罰性的類型,而不免淪為用虛偽解釋損害的套套邏輯。其次,本文透過偽造罪歷史,以及所謂形式主義及實質主義爭議的介紹,來說明偽造文書罪從發展以來,如何努力地從其他各種法益糾葛中脫離出來,而成為保護一個獨立

法益,亦即公共信用的犯罪。近年來我國學說在有形偽造上採取形式主義見解者也逐漸增加,開始由「公共信用」的觀點,並加以具體化後來進行偽造文書罪章中各罪的解釋,然而實務見解上仍尚未出現相應的變化。因此本文除強調必須從「公共信用」的觀點出發外,更重要的問題意識則在於「公共信用」的真正內涵,並將重點放在對我國實務的批判,以及進一步分析對「公共信用」的保護於條文上與學說上所形成的具體類型。從德、日兩個的學說來看,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公共信用」的實質內容,一個是文書制度所具有的「證據機能」(包括名義真正的保證機能及內容真實的證明機能),以及透過此一機能所保護的「法律關係交易往來的安全」(透過系爭文書而能夠

簡易地認定事實並作出決定的圓滑運作模式)。而德國通說所主張的文書偽造罪法益即是結合這兩個觀點,而稱為「透過文書機能所保障的公眾間法律關係交易往來的安全與信賴」,在這個觀點下,作成不真正但內容真實的文書(例如擅自製作借據的案例),已足以造成對文書證據機能的公共信用的損害。除此之外,實務亦忽略了偽造文書罪所保護的並不是法律關係下各別決定最後的正確與否,這樣一個情事本身只代表了各該法律事務的決定所關涉的利益(例如財產利益或行政管理),是屬於詐欺、背信等財產犯罪及公務員瀆職等各該罪章的條文所處理的類型,並非從證據機能運作的觀點來觀察的「公共信用」。僅僅是不真正或不真實的文書及錯誤的結果本身,都不能直接

推導出偽造文書罪損害的存在。一方面,從學者所引入德國的通說可以知道,文書及其所保障的交易安全必須是「公共的」,亦即系爭文書顯然不能僅為個人間、或特定組織內的管理制度內部所作成並使用的文書,因為此種使用、交易模式下的信賴常常只是特定少數人間情感的、或是不同的管理制度下具有特殊性的「信賴」,而顯然不是一種普遍的「公共的」信用。但實務上卻未意識到上述的區分,而廣泛地將公司及公務機關內部人事或財務管理用的文書視為偽造文書罪章各罪的保護客體,將實際利益的損害或是個別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所發生錯誤視為偽造文書罪所保護的對象,而不當地混淆偽造文書罪的法益。例如警察為了減少報案件數而填載不實的報案記錄(亦即俗稱

的「吃案」),這種吃案的行為是瀆職罪章所不罰的行為,然而透過模糊的「損害」概念,竟然可以將瀆職罪章的法益受到侵作為理由而以公文書登載不實來處罰,而使得第213條成為公務員職罪的截堵要件。在私文書也有類似的情形。因此條文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必須要重新解釋,損害必須是指「公共信用」的損害,而所謂公眾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他人也必須是一定範圍以上特定的多數人,始能代表「公共」的信用。而正因為文書不像貨幣般具有流通性,依個案中文書的性質,不一定會造成公共信用的損害,因此必須在個案中認定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確保文書利害關係人有一定之範圍,而形成值得保護的文書制度與交易安全。只有當該文書

的事項係由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作為證據使用時,始可能足生損害於成公眾法律交往安全的信賴。而文書是否具有可能被誤認為真的外觀,記載的事項是否會作為法律交往中的證據,是否僅偶然用於系爭法律事務的決定,也都是「足生損害」的判斷標準。除了從上述的觀點進行內部及外部文書的類型區分外,還可以從信賴程度的觀點進一步將處罰的對象限於「值得信賴的文書作成行為」。然而「信賴」這個詞具有多義性,考量到文書偽造罪所保障的信賴是對於制度化的文書作成行為的信賴,因此本文參考相關的學說,特別是日本山口厚教授的見解,認為應該從文書收受人是否、及如何對文書進行「審查」的觀點來觀察文書偽造罪章中的各種行為類型,亦即系爭的類型化作成

行為中所認定的事實,是否相對上較不容易受到他人的審查,收受人是否較難以從別的來源來重新確認系爭作成行為的事實,用這個觀點來區分值得保護的作成行為類型與不值得保護的作成行為類型,並用這個觀點來分析「偽造」、「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上登載不實」這四個作成行為的類型,而非僅從牽涉利益較大或公務員等有較高的忠實義務等不明確的說法出發。就虛偽公文書的作成而言,可以分為直接作成與間接作成,而間接作成又可以分為透過職務上權限參與的間接作成、一般人民透過申報過程的間接作成與其他方式的間接作成。雖然有學說主張只要行為支配了虛偽公文書的作成,所侵害的法益就是相同的,不需要特別區別作成的行為

,然而不同的作成行為,其值得信賴的程度是有不同的。日本的學說實務特別將「關於職務」的間接作成行為,亦即符合我國第213條的間接作成行為限定在擬案的行為,依山口教授的說法,正是因為此時直接的作成人通常不會對於該擬案再為審查。而在居於私人地位而透過申報或陳述的程序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的情形,我國也就登記的公務員究竟僅為形式審查或為實質審查進行區別,而認為僅有前者的情形構成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實務上顯然也是從「審查」的觀點而進行此種區分。然而實務上後來從幽靈人口的案件等發展成只要行政機關得事後更正,並得對虛偽申報者處以行政罰就是實質審查,這顯然是一個沒有必要的限制,應該是錯置了問題的重點所

導致的結論。本文認為,就作成行為究竟為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應該以審查的對象是否限於行為人的陳述及其所提出的文書來加以決定。刑法第213條是規制公務員透過職務上的權限「作成」文書行為,第214條則是規制居於私人地位,透過申報或陳述程序「作成」文書的行為。亦即刑法就虛偽公文書的作成,只處罰透過這兩種情形中相對而言難以審查的作成行為。而關於業務上作成的文書,我國實務上幾乎僅從所謂的「職業」來加以理解,根本無法了解業務上文書未何被特別規制的原因。必須從居於社會上的地位以及反覆繼續性這兩個對業務的固有理解出發。社會上的地位跟前述的「公共性」要求應該是相同或類似的,亦即對該文書的信用不是個人間或組織內的,

而是社會上、公共的信用。而反覆繼續性則應該是信賴形成的當然前提,只有與該業務有關,且透過該業務能反覆知悉的事實,才會形成信賴。因此透過「業務」的要件,應該當然地將內部管理的文書,文書上事實的知悉與業務的專業無關者加以排除,後者例如律師、報關行、代書等代委託人出具的訴狀、報關文書及申請登記書。但是業務這個概念除非將業務上文書限制在醫師、工程師、律師等依其專門職業技術所作出的證明書,否則幾乎沒辦法處理審查觀點的問題,因此在審查觀點上的進一步類型化是很大的問題。本文則嘗試從主要與業務者自身利益有關的文書這樣的想法,將私法交易中的廣告、契約關係中請求給付的申報書、純粹與業務上是否曾有違法或違規情事的申

報這三種類型加以排除,其他則排除顯著得由其他文書審查的情形。雖然作了上述的類型區分,然本文認為,僅用「業務」的概念來區分可罰與不可罰的私文書無形偽造似乎是有缺漏的,仍然應該於立法上予以適當的修正為妥。在「偽造」方面,德國及日本的學說均以「名義人與作成人人格同一性的虛偽」來展開論述,是一個在理解及說明上較為方便的定義。以這樣的定義為前提,可以將所涉及的爭議分為作成人的認定與名義人的特定兩個方面。作成者的問題主要纏繞在承諾、授權或代理上,包括承諾在作成者定義上的地位,承諾的形式及效力範圍,承諾或代理的許容性(包含在場性的問題),代理的意思等。名義人的問題則包括姓名以外的記載在名義人特定上的作用,名

義上所記載的、或收受人所期待的資格屬性應該具有獨立的意義或只是特定名義人「存在」的輔助要素,文書的名義外,是否有其他特定作成人的方式。在問題的解決上,本文認為應該採取「事實意思說」的立場,「意思說」(或稱「觀念說」或「精神化說」)是指將文書作成意思的來源視為作成人的觀點。而所謂的「事實的意思說」,是指在判斷名義人是否為作成意思的來源時,僅以是否有得視為其「表示意思」的事實存在為基準。而所謂「表示意思」,是指該名義人曾授權或承諾物理上的製作人作成某形式或種類的文書。且不只自然人,法人或公務機關組織內的授權,也可以視為該法人或公務機關的「表示意思」。本文認為從「審查」的觀點來看,這部分的事實是所有

法律來往關係中,最為基礎而通常無法再由其他來源獲得確認的事實,雖然這種處理的方法涵蓋所有具可罰性的情形,然而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區分並非在於可罰性的與否,只要與人格的存在這部分的事實得以確定,對公共信用的侵害即會相對的、類型的較小。因此在判斷權限的逾越或濫用時,是否違背名義人的利益或對內容的具體意思並不是問題,只有當行為人未獲授權而作成某形式或種類的文書,不能使名義人依得視為其「表示意思」的事實負起事實或社會的責任時,始構成有形偽造。而在交通事件處理單及代考等有關承諾或代理許容性的案例中,不宜以法律上不容許或實體效果無法歸屬等實體的法律關係直接作為理由而否認承諾或代理的效力,以免混淆了「偽造」

概念以及文書偽造罪的法益。而證明在場性是否應作為文書名義的機能,似也不宜透過解釋任意的擴張。然而在文書作成時,若名義人透過客觀的行為妨礙事後對名義人的追索,例如使物理上的製作人冒充本人,或出借證件或支票簿本後申報遺失等,且可以認定名義人顯然欠缺事後承認為該承諾的意思時,此時應該可以例外否定承諾的效力。而在特定名義人時,本名或是戶籍等並非唯一或當然的要素,而必須綜合文書上的各種記載,包括住居所、辦公處所、連絡方式、相片,身分、資格以及文書以外所有客觀情事和收受人的特別認知,只有當這些方式都無法特定出真正作成人的「存在」時,始能認為構成文書的偽造。而與人格有關的資格及身分的虛偽雖然也可能足生公共信

用及法律關係交易往來安全的損害,然而資格與身分的虛偽很難一般性地將可罰的情形予以類型化,因此似乎宜視為文書的內容而非名義,而應以特別法加以處理。最後,即使透過文書的記載仍然無法特定作為名義人的作成人時,仍然可能就個別的案件從文書收受人得否、及如何「審查」的觀點來觀察,可能因為其他客觀的情事,使得真正作成人無法被特定的危險性大幅減少,因而不成立有形偽造。例如實務上常見的冒名應訊的情形,以及於旅館住宿或是購買機票時於旅客登記簿等文件上填載偽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