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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業設立共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志誠寫的 信託法(9版) 和王志誠的 信託法(8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日本信託業法之修法趨勢與啟發也說明:對於兼營業務是否妨礙信託本業之. 經營一事,施行細則第28 條第3 項設有規定。依該規定,金融廳會就申請者. 配置於兼營業務之人員狀況與執行體制加以審視,認定其是否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劉宗榮所指導 莊庭禎的 金融商品契約之說明義務 (2009),提出依我國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業設立共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動債、衍生性金融商品、說明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 蔡教授英文、方教授嘉麟所指導 陳志妃的 共同基金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受託人忠誠義務為核心 (2000),提出因為有 共同基金、海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受託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保管銀行、經理公司、受益人、審慎投資人、風險投資、內稽內控、關係人交易、公開說明書、受益憑證、委託書、集團訴訟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我國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業設立共同的解答。

最後網站99年度法務研究選輯 - 第 44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 其性質屬將來之金錢債權,本研究認為其換價程序以收取命令(輔以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收取權之運作)、支付轉給命令,方能使執行 ... (信託)商品有關權利之執行 第一節 概說.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依我國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業設立共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信託法(9版)

為了解決依我國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業設立共同的問題,作者王志誠 這樣論述:

  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的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則為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的基石,而信託相關稅制即為信託商品創新的重要關鍵。本書主要從信託的基本原理出發,廣收司法實務的最新見解及參酌英、美、日等國的信託法制,以窺探信託法的堂奧,立論精湛,體系完整。本書除系統性介紹信託制度的發展史、信託的基本概念、信託的成立、信託財產、受益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的監督、信託關係的消滅及公益信託外,並在適當章節中,分析營業信託、商事信託及信託稅制的相關問題,使讀者能兼從理論及實務的角度,對信託法制建構完整及清晰的概念,不僅是適合法學院學生研讀的教科書,亦

為金融業界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金融商品契約之說明義務

為了解決依我國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業設立共同的問題,作者莊庭禎 這樣論述:

在連動債所引發的金融風暴發生之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一方面在研究發生之原因以及防止之道,另一方面也在修正金融監理體制,以減低金融風暴所帶來的衝擊。而在金融市場走向自由化之後,跨業經營以及新種商品不斷出現,未來的金融體制中,除了業者的自律,主管機關的金融法規均應隨市場的變化,採取有效且適當的措施。也由於金融商品工具的不斷創新,為了確保投資人對於商品性質以及風險有充分的瞭解,對於金融商品契約締約過程法律關係的研究,成為主管機關的重要課題,此不但是處理金融商品契約糾紛的基礎,更是制訂法令規範的先決要件,期使未來出現不同性質之金融商品時,金融業者及消費者皆有適當的法律規範可以依循。本文即以連動債爭議類

型為基礎,分析金融商品契約中,金融機構對於投資人應具有的說明義務。對於銷售金融商品時,金融業者所應盡的資訊揭露程度及產品說明義務,應足以使消費者能夠基於健全的意思表示形成正確的判斷,避免未來理財盈虧的歸責與糾紛。如何要求金融機構在從事銷售商品時,善盡其告知義務,實為落實消費者保護並且是處理事後爭議的重要課題。由於金融商品種類繁多,性質也各有不同,本文以美國、日本、歐盟等目前主要經濟體關於金融商品揭露有關的規定作介紹以及比較,以評釋我國現行金融監理法規以及未來金融服務法草案,金融服務業者與投資者間合理『資訊公開』之準則。並以法院判決之若干個案為分析對象,針對「告知義務」、「契約責任」等法律上概念

做研究,將上述概念中對社會一般人觀念的認知加以說明及討論。然後比較現有法規及實際案例,並參照外國法規,釐清現行法所欠缺之規定,並提出對於立法者及金融業者之建議。

信託法(8版)

為了解決依我國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業設立共同的問題,作者王志誠 這樣論述:

  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的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則為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的基石,而信託相關稅制即為信託商品創新的重要關鍵。本書主要從信託的基本原理出發,廣收司法實務的最新見解及參酌英、美、日等國的信託法制,以窺探信託法的堂奧,立論精湛,體系完整。本書除系統性介紹信託制度的發展史、信託的基本概念、信託的成立、信託財產、受益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的監督、信託關係的消滅及公益信託外,並在適當章節中,分析營業信託、商事信託及信託稅制的相關問題,使讀者能兼從理論及實務的角度,對信託法制建構完整及清晰的概念,不僅是適合法學院學生研讀的教科書,亦為金融業界不可或缺的

工具書。 作者簡介 王志誠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主要經歷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   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議委員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委室專員、機要秘書   行政院諮議   財政部金融局秘書、總核稿   主要著作   現代金融法   中國金融法(合著)   銀行法   票據法   現代票據法(合著)   金融資產證券化:立法原

理與比較法制   互聯網金融之監理機制(主編)   財富管理法規與職業道德   財富管理法規之實戰守則   現代信託法論(合著)   信託法   信託之基本法理   信託課稅與實務解析(合著)   台灣信託法の理論と展開   Trust Law in Asian Civil Law Jurisdic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合著)   公司法新論(合著)   企業組織再造法制   企業併購法實戰守則(主編)   各國公開收購法制及實務(主編)   有限合夥法逐條釋義(合著)   商事法(合著)   實用證券交易法(合著)   商業會計法(合著)   實用商事法

精義(合著)   實用公司法(合著)   第一章 信託制度的發展史 第二章 信託的意義、功能與種類 第三章 信託的成立 第四章 信託財產 第五章 受益人 第六章 受託人 第七章 信託監察人 第八章 信託的監督 第九章 信託關係的消滅 第十章 公益信託 附錄一 信託法 附錄二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附錄三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附錄四 信託業法 附錄五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八版序   我國於1996年1月26日制定公布信託法,奠定信託法制發展之基石。其後於2000年7月19日制定公布信託業法,不僅建置信託業之經營監督規範,亦為資產管理制度之成長茁壯,

帶來新契機。又為配合信託法制之建立,另於2001年6月13日及6月2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完備我國信託稅制之基本架構。此外,為求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之完備,引進資產金融、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之新觀念,並提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管理位階,尚分別於2002年7月24日、2003年7月23日及2004年6月30日制定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中,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之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則提供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蓬勃發

展之基礎,而信託相關稅法則與信託商品之創新環環相扣。   近年來,基於促進信託業務之發展、強化信託業之監督及管理、因應集團信託之特性需求及落實受益人權益之保障等政策考量,亦陸續修訂各種信託法制。例如我國信託業法已歷經七次修正,其中於2008年1月16日修正之重點,包括放寬信託業之經營資格、依營業信託特性排除或調整信託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調整信託業務之規範、明定資本市場型基金之設立準據及適度調整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2018年1月31日之修正,則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信託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2009年1月21日修正,

主要在於開放開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設立、強化投資人權益之保障、增進不動產證券化之發展及簡化行政程序。又近年來分別制定或修正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更將信託制度運用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而保險法於2007年7月18日之修正,除開放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外,並明定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且於2018年4月25日之修正,則增訂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138條之2第2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

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以推動保險金信託之發展。   我國自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施行後,不僅司法實務上累積為數可觀之裁判,主管機關亦對於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疑義作成諸多解釋函令,逐漸完善我國信託法制。   本書主要以我國信託法之立法架構為藍圖,從解釋論及立法論之觀點探討信託法制之基本原理,並參酌日本、英國及美國信託法制之最新發展及立法動向,輔以具代表性之實務見解相互佐證,期能兼從理論及實務之角度,完整介紹信託之基本概念。本次改版,除配合信託業法、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之修正內容增刪外,尚蒐集增補最新法院裁判、主管機關之裁罰案

例及解釋函令,以掌握實務見解之發展趨勢。   本次改版,尚應感謝五南圖書公司所提供之專業服務,筆者永銘於心。青雲有路志為梯,學海無涯勤是岸,筆者雖力圖以勤補拙,但立論容有不周,尚祈各界先進,惠賜卓見。   王志誠 序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 2020年1月5日

共同基金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受託人忠誠義務為核心

為了解決依我國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業設立共同的問題,作者陳志妃 這樣論述:

共同基金在我國及日本一般稱之「證券投資信託」,係由專業經理人代替投資人將後者之資產投資於有價證券以生利之一種產業,乃現代眾所公認創造財富最佳之理財投資工具與管道,已為廣大民眾所接受與運用。以共同基金產業最發達之美國為例,目前估計全美4千8百30萬家庭中約有8千3百萬美國民眾擁有共同基金之股份 ,平均每10戶美國家庭中,即有4.7戶持有共同基金 。我國為發達資本市場之政策目的,早已引進該制度近二三十年,惟因文化背景、國民習慣差異及法制體系不同,加上長期以來基本法闕如,一直未能健全發展,迄至八十五年信託法制定公佈實施及金融國際化,方蓬勃發展且迅速成長,而由於其直接關係投資大眾之權益,並影響國家金

融與經濟之持續繁榮,故其法制之建立及管理之重要性與必要性,乃相對增加。 惟共同基金既稱為證券投資「信託」,是否即具備傳統之「信託」法律關係?蓋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其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且受託人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係整個信託關係之核心;而於共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保管機構簽訂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共同基金,投資人應募並將其資金直接交由保管機構保管,嗣由投信事業為投資處分之決定,規劃投資組合,投資於有價證券者,則在

此關係下,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各為何者,於理論上及實務上似均未釐清。而在此無法確定信託契約關係當事人之情況下,又如何課以信託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連帶的亦無法提供對投資人之保障,理論上,此種制度即無法存在,然事實上,其又蓬勃發展,其原因何在,引人深思。故而共同基金與傳統信託觀念有無差異,以及繼受該制度在我國現行制度上有何缺失及問題,均值得我們關切而亟需予以釐清,此乃本文探討撰寫之主要動機及目的。 因此,本論文探討之問題,主要著重於共同基金基金之籌組及相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法制架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性質、受託人之權限責任及定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保管機構之受託人地位、加

強對於透過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購買海外基金之受益人保障、審慎投資亦屬於履行忠誠義務之內涵、關係人交易及受益人訴訟上權益等。而鑑於我國信託投資制度雖然大多仿襲自日本,但由於日本基金操作仍落後於國際市場,過去操作主要係以賺取超過存款利率為滿足,且基金存續期間不長(2-3年),無其實務代表性,而歐盟制度,除因聯盟關係在各國管理及聯繫上有其特別規定外,在相關法令及實務操作上與美國差異性不大,故除於部分法制探討時仍將兩者納入比較外,本論文相關資料及問題之探討,係以基金最為發達之美國為主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