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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親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林東茂的 A1028-刑法分則-大學用書系列(經銷書)(一品)(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一品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煜偉所指導 吳宗奇的 白玫瑰刺傷了誰?──以刑法第227條為中心反省純潔童年形象之建構 (2018),提出侵入住宅親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刑法第227條、性自主權、純潔童年形象、法律家長主義、侵害原理。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謝志鴻所指導 鄒明家的 私人取證適法性之研究---以竊聽竊錄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證據排除法則、證據禁止法則、私人取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入住宅親屬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入住宅親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親屬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白玫瑰刺傷了誰?──以刑法第227條為中心反省純潔童年形象之建構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親屬的問題,作者吳宗奇 這樣論述:

刑法第227條全面地將與16歲以下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一事視為侵害,並且基於法律家長主義否定未成年人同意的有效性而成立犯罪,然而不管將法益之危害設定為擬制性自主權之侵害或者身心健全發展的危險,都存在著論理上的缺陷。我認為必須將相關規範與概念置於歷史的脈絡中去考察其流變。透過權力視角的分析,發現將這種犯罪當成是個人法益之侵害是相當晚近的轉變,而以法律家長主義保護未成年人之個人法益論述,不斷藉由法律體系再生產的單一「純潔童年形象」,其背後擺脫不掉性道德的建構。其次,為了批判刑法中家長主義式的立法,我將視野擴大到對於刑罰機能的解明,主張應該以被現代理性所忽略的犯罪事後處理機能作為理解刑事制度的基盤

,故國家透過刑罰介入人民生活的界線,應該限於侵害原理才有最低限度的可容許性。最後,透過重新檢討刑法第227條之法益,認為在現行法下應該拒斥容易帶入濃厚道德色彩的身心健全發展,在肯認未成年人作為擁有能動性的主體之前提下,將法益侵害設定為未成年人性自主權的實害,並據此提出解釋學上的抵抗策略,我主張本罪之成立應限縮在未得同意的情形。

A1028-刑法分則-大學用書系列(經銷書)(一品)(三版)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親屬的問題,作者林東茂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對刑法學有興趣者。   2.法律系學生。   3.對於刑法學需要全盤性理解的考生。   使用功效   內容深入淺出,讓初識刑法的學生也可以迅速學習。   架構綱舉目張,快速提攜出爭點要義。   改版差異   依最新修法修訂 本書特色   本書為刑法分則,將刑法各個罪章加以闡釋說明。全書文字簡潔清暢,讀者不必在重重濃霧中搜尋出路,為理解所苦。刑法之路,可以有如田園牧歌,悠緩並富含生命情調。本書的許多章尾設有「案例與解題」,解題以考場上可能作答的時間與篇幅呈現,供讀者參照。  

私人取證適法性之研究---以竊聽竊錄為中心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親屬的問題,作者鄒明家 這樣論述:

我國自88年4月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以來,本條規範實行已逾十五年,於歷史進程之發展下,本條規範之意涵逐步透過學說以及實務之見解,不斷為其增添不同之面貌,以及賦與嶄新之生命。這也是本條規範與刑法體系之其他犯罪類型有所差異之處。本條規範從性質、內涵以及與特別法規之比較下,皆有其獨特之處,每一種討論皆表彰出本條規範特殊性以及複雜性之特色。並且,本條規範於日常生活中甚常被使用和討論,因而,從實際層面言之,本條規範實有探究之必要性存在。相較於「國家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此一議題,對於「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此一問題之重要性以及發展性,於我國學說以及實務中仍未有定論。由其,從增訂刑法第3

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之後,私人違犯此一條文規範所取得之證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之一事,實務見解從民國88年而至今,開展出無與倫比之新篇章。不但受到我國學說見解之薰陶,並且,亦取法自外國法制之學說以及實務之探討,如此,每種豐富而獨特之看法於實務中似皆有一席之地。本文於探尋實務見解時,有時一則實務見解於幾年間為其他實務見解所引用,成為近年所謂之「穩定見解」。然而,過幾年後,卻有其他實務見解有逐步趨上之勢。對此,本文並不欲拘泥於所謂近年是否產生出穩定之「實務見解」,而自實證方式,盡量找尋出每種見解於各審級之發展狀況。藉此,希冀得以一窺此一議題於我國實務之實際運用模式。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定已久,增加與刪

減之條文規範亦不在少數。十多年來,社會風氣之變遷、各國法制之轉變以及學說和實務累積之成果,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有大幅度之調整,這些種種之努力與實踐,誠值肯定。然而,「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此一議題如同一孤兒,其究竟如何解決,立法者似乎並未特別重視,是否得從刑事訴訟法中推導而出,亦有爭執之空間。就此,本文特別探討,此一議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否仍有處理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