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成立要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侵占罪成立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侵占罪_百度百科也說明: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許澤天所指導 蔡銘原的 公務員圖利罪參與關係之研究 (2021),提出侵占罪成立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員圖利罪、身分犯、職務犯、義務犯、犯罪支配、擬制正犯、參與關係、影響力交易。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江品嫺的 論不作為詐欺 (2021),提出因為有 刑法詐欺罪、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刑法第十五條、作為義務、不作為詐欺、告知義務、說明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占罪成立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論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與德國法的比較則補充:論文名稱:, 論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與德國法的比較. The Discussion on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In Comparison with German Law.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占罪成立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侵占罪成立要件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公務員圖利罪參與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侵占罪成立要件的問題,作者蔡銘原 這樣論述:

本文有別於傳統對於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採取著重於公務員圖利罪的參與關係的討論,從身分犯罪及職務犯罪的不法內涵出發,藉此探究現行刑法第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擬制正犯的妥適性。筆者透過前述對於不法內涵的討論,進而探究身分(職務)正犯的核心意義,並透過義務犯理論推衍,主張義務犯理論雖有其理論缺陷,但可作為理解身分(職務)犯罪的不法內涵,進而得以區別參與犯罪之人身分不一時的個別責任。公務員圖利罪的常見案例,均是多數人參與進而形成貪腐結構,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參與類型又可分類為二方參與關係與三方參與關係,本文就個別類型在實務判決及與文獻上的討論予以解析,並透過模擬案例,主張實務引用擬制

正犯的規定,將無身分之人擬制為正犯,業已忽略身分(職務)犯罪之正犯的核心義務概念,應透過總則規定予以處罰參與之人。最後本文針對因我國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後,提出現行法制應足以涵蓋,無須引進外國法例之斡旋收賄罪或影響力交易罪的看法。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侵占罪成立要件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論不作為詐欺

為了解決侵占罪成立要件的問題,作者江品嫺 這樣論述:

詐欺罪可說是歷史悠久的犯罪類型,卻隨著時代演進,手法也不斷推陳出新。常見的詐欺罪多屬積極作為的方式,惟詐術亦得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行使,除打破一般大眾的認知外,積極詐欺乃不實的資訊,似真似假令人難以判斷,消極詐欺又無具體可見的形式,更不容易察覺。究竟何種型態的不作為該當施用詐術?如何透過不作為的方式違犯詐欺罪?不作為詐欺在司法實務中的案型態樣?本罪的保護法益為財產,規範目的是禁止施詐者利用詐騙手段使受詐者的財產遭受損害,為結構複雜的刑法財產犯罪類型,學說討論豐富,近期實務則就涉及交易重要事項的案例,多認為行為人應負據實相告義務以保護交易安全。本研究從不作為詐欺的成立條件、不作為詐欺的範圍、刑法

第十五條與不作為詐欺的關係三方面,進行文獻研究分析,兼採案例統計與分析比較法觀察實務判決,試整理評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以瞭解不作為詐欺的全貌。為認識英美法對不作為詐欺的處理,亦簡述美國刑法犯罪成立的要件及引用一則相關案例。不作為詐欺的成立,須同時構成詐欺罪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各要件。為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發動,不作為詐欺以「保證人地位」限定其範圍,唯有具告知義務(說明義務)之人,才須對其不作為負責。刑法第15條乃不作為犯的防果義務(作為義務)的規定,不作為詐欺之人如具備保證人地位,則因未告知說明真實以排除錯誤,侵害相對人的財產造成損害,依刑法第339條、第15條認定不作為詐欺罪的成立。最後本文建議引用

「被害者學理論」,強調有效的自我保護機制,希望藉由「自己」這道最後的防線達詐欺預防之目的,避免詐欺罪的相對人因疏忽未察覺錯誤,卻不當啟動國家刑罰權,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故於相對人與有過失時,司法資源應有效利用,法律保護應適當限縮。另外,針對侵害重大法益的不作為,可參考德國刑法明文規定,避免構成要件的不明確,以達罪刑法定原則欲保護人民自由免於刑法過度干預的目的,人民亦能清楚地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