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總則(四版) 和吳志正的 解讀醫病關係 IV—醫療訴訟篇(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債務不履行による損害賠償と不可抗力 - 鈴木基宏法律事務所也說明:不可抗力により債務の履行ができなくなったような場合の損害賠償請求の可否.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葉啟洲所指導 洪珮珊的 我國醫療糾紛之損害賠償相關爭議問題研析 (2021),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糾紛、損害賠償、醫事責任險、強制醫療責任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王惠玲所指導 邱亭鈞的 我國女性勞動者工作權益保障之研究-以性別歧視之規範效力及救濟為核心 (2018),提出因為有 性別歧視、混和動機、性別工作平等法、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違約金之區辨(上) - 國試論壇則補充:關於當事人一方違約而可歸責時,其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尚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27-1條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我國醫療糾紛之損害賠償相關爭議問題研析

為了解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作者洪珮珊 這樣論述:

醫療糾紛涉及之民事責任,多係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早期實務上亦見有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採取醫療行為適用無過失責任之法律見解,本文將針對上開請求權基礎要件、損害賠償範圍及歷年相關判決進行研析。另一方面,由於醫療糾紛多,近幾年醫事責任險投保率漸增,常見的醫事責任險為「醫師專業責任保險」或「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本文將以現行市面上相關保單條款及相關判決分析並探討醫療糾紛損害賠償與醫事責任保險間之爭議問題。其他關於醫療事故之爭議,包含強制醫師責任保險制度推行之必要性等議題,本文將針對上開爭議問題蒐整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分析相關制度對於醫療事故紛爭

處理之效益與推動之可行性。

解讀醫病關係 IV—醫療訴訟篇(下)

為了解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作者吳志正 這樣論述:

  本書係作者於東吳、台大、興大法律研究所講授醫療民事法內容之總整理,以理論體系為經,審判實務為緯,寫就解讀醫病關係III與IV,分為醫療訴訟篇(上)與(下)二冊。   解讀醫病關係III先就醫療傷害之損害賠償要件—損害、過失與因果關係,分述於前3章,第4章則是闡述此等要件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與例外。解讀醫病關係IV則依次於5~8章介紹醫師違反說明義務之損害賠償、醫事鑑定與審判權的關係、醫療傷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及和解等實務上重要議題;並收錄作者發表之病安通報法制與刑事過失程度實證研究二文。   作者有醫法雙修背景,談醫事法,能充分結合臨床與司法實務,為醫、法間最佳橋

接,且不拘泥於傳統法學論述框架,令人耳目一新。本書以淺顯的文字進行深度科際整合,研修與實戰兩相宜。

我國女性勞動者工作權益保障之研究-以性別歧視之規範效力及救濟為核心

為了解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作者邱亭鈞 這樣論述:

當女性勞動者在就業市場遭受歧視時,主要之救濟法規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然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僅針對因性別因素對勞動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有予以效力規定,在因性別因素對勞動者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提供教育、訓練、提供各項福利措施、薪資之給付等情形則未有規範。故本研究針對女性就業者於職場上之性別歧視進行探討,著重之焦點在於當女性勞動者因性別因素對勞動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提供教育、訓練、各項福利措施、薪資遭受歧視時,該歧視行為之效力及遭受各種歧視後所得主張之救濟。在討論歧視行為之效力與救濟前,本研究仍針對各種歧視之行為進行釐清。藉由分析相關見解,本研究認為

除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屬我國禁止之行為之外,混和動機歧視亦應包括在內,而無歧視動機之差別對待則屬可容許之行為。在歧視行為效力之討論上,本研究以為當女性勞動者因性別因素對勞動者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提供教育、訓練、各項福利措施、薪資為歧視時,應將該行為評價為無效。無效之依據係民法第72條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規定之違反。最後,在得主張之救濟部分,本研究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為侵權行為之特別法,故而受歧視勞動者在主張相關權利時,應優先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之規定。然仍得與民法第184條自由競合。而在賠償之範圍,除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以外,美國法中懲罰性賠償金之制度亦值得吾人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