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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葉律齊寫的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 和呂錦峯的 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瑞蘭國際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偉霖所指導 丁慧姍的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2020),提出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糾紛、護理機構、全人醫療、醫事人員責任、責任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陳亞民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最高限額抵押權、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114號判決、從屬性之最大緩和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

為了解決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的問題,作者葉律齊 這樣論述:

  ☆重點太多怎麼讀?用考題歸納必懂爭點就對了!   ☆申論題字數到底要寫多少?高分模板直接寫給你!   ☆爭點、學說、實務,通通囊括,一本就完勝!   ☆埋頭苦讀很重要,以考點區分主題更是王道!     本書定位為考前總複習,為準備法研、律師司法官考試者所預備,運用本書從章節中先整理出的考試上「重要爭點」,清楚分析學說與實務之法律見解,藉此勾勒出法律問題之分歧所在。此外,也有些許篇幅會利用較淺白的方式敘述,讓讀者能抓到學說的精隨,才知道在考試中「該寫什麼」。最重要的是,本書利用國考試題立即印證爭點,引導讀者穿梭於抽象法理論述與實例題目間,且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擬答練習,讓您能真正把理論拿出來

用,在考場上能優雅地寫出考題。     (一)掌握考點:在每個章節中所選錄的「考點」,是從過去20年來的「法研所」、「司法官及律師」、「書記官」等國考題作為數據資料庫,蒐羅考題中高頻率出現的考點。目的是讓讀者們能從過去考試的數據中,先知道在各個章節中重要且必須要掌握的爭點有哪些,就像職棒打者在先知道眼前投手會投的球種有哪些後,才能縮小球種的範圍進行有效的攻擊。     (二)解題TIPS:搭配在每一題擬答之前都會有的「解題Tips」單元,主要是筆者在提供解題架構之外,先引導讀者看到出題者的「巧思」,並提供筆者個人的答題思維。     (三)考題直擊站:筆者認為在整個準備考試的環節中,「練習題目

」絕對是決勝的最重要一步,它能使你在過去唸書過程中片段、零散的記憶得以重組,你也有機會重新發現自己的弱點在哪,此時再回到「步驟1.」扎穩馬步都還來得及。考題直擊站中的題目選擇上,通常會在「同一爭點」以「兩題以上的題目」分別解題,也盡量在兩個題目中以不同學說或實務見解作結。讓讀者知道筆者如何依不同題意對學說、實務見解進行取捨與評論,對解題技巧的增進相當有助益。     (四)「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在部分題目與爭點中,尚有「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單元,前者是筆者想要盡量把一些與考點相關的制度進行更完整的補充介紹,就當成是一併學習~~而「筆者悄悄話」是整理自己在念民訴時出現疑惑的地方

,透過更多知識補充或是淺白的方式而更淺顯易懂。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的問題,作者丁慧姍 這樣論述:

於我國醫療機構民事、刑事責任之訴訟實務觀察,醫療事故常常會衍生出醫 療糾紛,又因為醫療與護理之高度專業性,糾紛發生時醫事人員和病患之缺乏溝 通,常常會使得醫病關係破裂。多數病患於起訴時多先主張實際為診療、手術之 個別醫事人員,於醫療或照護行為上過錯,而負不法侵權責任。 除了個別醫事人員外,其所隸屬醫療機構,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或刑法 過失致傷致死罪,規定與該醫師負連帶賠償責任。就醫療或護理機構部分,另請 求依民法第 227 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與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之 侵權責任處於競合關係;而為減輕醫事人員與所屬醫療機構之執業風險,本文建 議應事

前納保「專業職人執業責任保險」與「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可轉嫁 醫事人員的執業風險、與醫療機構的營業風險。 但醫療與照護契約,與一般消費者契約不相同的是,是醫護有其特殊專業性 與個案特殊性;所謂的專斷醫療照護,是指醫事人員雖未獲得病人或家屬之同意 ,但仍本於醫療與護理專業,實施了符合醫學適應性與技術正當性的醫療與護理 行為。專斷醫療照護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順應臨床醫療照護場合的瞬息萬變, 醫事人員應避免受到過度苛責。原則上,為謀取病人最佳利益,病人自主、家屬 意見,與醫事人員裁量彼此間的消長,就猶如鐘擺,呈現相互擺盪的流動態勢。 個案之中,應傾向何方,並非透過概括性法律規定,或各不同學說

各執一詞的所 謂「醫療常規」的遵循,就能輕易解決。 本文之觀點認為,未來醫療糾紛訴訟之認定上,原則上除了仍須回到病人整 體最善利益(best interest)的立場,檢視醫事人員是否有善盡說明義務,程序上 是否有給病人充分合理的自主空間、容許程序,以及有無達到尊重生命法益的基 本要求,亦須同時兼顧不可就醫事人員專業之外之業務,進行過多苛責與追責, 帶給醫事人員於其專業以外的無端負擔。

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3版)

為了解決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的問題,作者呂錦峯 這樣論述:

  有口皆碑的《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堂堂推出3版!   「婚姻、繼承、職場、消費、交通」等生活上遇到法律問題,   是你、我都可能會遇到的事情……   呂錦峯律師依據現行法令做出最完整的修正,   每篇皆利用實際故事,帶您了解如何解決棘手的生活法律,   讓您面對法律時,不再手足無措!     擁有本書,您不僅能得到法律常識,   更能保護自己,還能保護最愛的家人與朋友!     ◎這些誰都會遇到的生活法律問題,您答得出來嗎?!     先看看以下問題,您知道如何處理嗎?   □配偶移情別戀另組家庭,要如何離婚?   □我的小孩遇到校園霸凌事件怎麼辦?   □

父親過世遺有大筆債務,怎麼辦?可以不繼承債務嗎?   □我當別人的連帶保證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老闆片面減薪,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上網買東西可以無條件退貨嗎?   □有人在網路上誹謗我,怎麼辦?   □發生車禍,在現場該怎麼辦?   □禮劵過期還可以使用嗎?   □先生在大陸包二奶,怎麼辦?     這些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問題,您答得出幾題?是不是答不出來呢?那麼我們再來看一則故事。     ◎真實的生活法律故事,無時無刻發生在我們身邊?!     讓我們來看看這則真實故事:   佑祥與春鳳的母親早逝,自幼即由其父明德撫養。明德不久前因心臟梗塞死亡,銀行的存款1,000萬

元,過世1年前佑祥因為做生意,曾向明德簽下借條周轉300萬元尚未清償,而春鳳3年前結婚時,明德亦曾贈與春鳳200萬元當作嫁妝,另外,明德過世的喪葬費用100萬全都由春鳳支出。請問佑祥、春鳳若無法達成分割遺產協議時,如何分配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     這是一則有關繼承的真實故事,這樣的生活法律問題,相信您我都有可能面對到,但您知道怎麼處理最符合法律規定又比較不傷兄弟姊妹的感情嗎?答得出來的人一定極為少數。而這一本《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  3版》,就是為您我這樣想要圓滿處理事情的人準備的!有了此書,不管現在或未來,在面對任何生活法律問題時,都不需要再擔心了!     

 ◎王牌律師用50個生活法律故事,教您如何處理生活法律問題     作者呂錦峯博士,執業近三十年,服務了無數無助的諮詢者,此次《王牌律師說故事,你一定要知道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  3版》依據現行法令做出最完整的修訂,以專業的角度、關懷的眼光、輕鬆的筆觸,撰寫了這本能幫助您我解答生活法律的專書。本書主要內容如下:     1. 10大類家庭必備的生活法律百科   遇到法律問題,六法全書太厚不知道從何看起,網路也查不到,就算查出來也不一定對……。作者呂律師將本書分成婚姻、親子、繼承、債權債務、職場、消費、網路、交通、不動產、刑事程序共10大類,舉凡您該知道的生活法律常識都在裡面,通通都在裡面,好查

好讀又好看,別說您用不到,保護自己、保護您愛的人,都需要這本書!     2.用50則故事解說生活法律問題   熟悉兩岸法律事務的呂錦峯律師,運用上述10大主題,精選了50個大家最關心、也最常遇到的生活法律問題,像是「我的小孩遇到校園霸凌事件怎麼辦?」、「老闆片面減薪,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這50個故事,皆以「故事案例」搭配口語化的解析方式,讓您輕鬆好懂。此外,呂律師還使用「律師叮嚀」提醒大家實際處理時應該注意的「眉角」(台語),並貼心地運用圖示,搭配可愛的插圖,將繁複的處理法律問題過程,簡化成一目了然的圖表,最後還彙整相關法條方便大家對照。也就是說,本書跳脫過去法律書的冰冷艱澀印象

,讓您在輕鬆的閱讀過程中,吸收到最需要的生活法律常識。     3.王牌律師的用心大家都看得到   呂錦峯律師常從社會新聞中,看到一般社會大眾因為欠缺法律常識,而吃盡苦頭的情況。而法律問題是每一個人一輩子難以迴避的必修學分,所以起心動念想要寫一本大家都看得懂且願意看的生活法律書。也因此,本書不僅有真實故事、有專業解析、有殷切叮嚀、還有法條整理。有了本書,您可以了解真實人生、明白法律常識、規避各種風險、最重要的就是保護自我的權益!     ◎本書5大特色讓您輕鬆吸收法律常識     1.呂律師近30年執業經驗,好專業!   本書作者具有台灣及的律師證照、法學博士的學歷,執業近30年的資歷,對於一

般生活法律案件的處理有豐富的經驗。書中的50個生活法律問題都是作者實際處理的案例,是您面對法律問題時,最佳的參考!     2.用「故事」解說生活法律問題,好理解!   本書為了貼近讀者的日常生活方便閱讀,不以法條說明的方式講解法律問題,而是用實際的案件舉例、口語化的方式說明,讓您可以輕鬆閱讀!     3.運用「圖示」掌握處理重點,好全面!   一般案例的說明詳細卻略顯瑣碎,常常整篇看完仍然一頭霧水,沒有整體的概念。本書在編排時,每個案例皆用圖示的方式整理個案重點,讓您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掌握案例的法律重點及處理方向!     4.「律師叮嚀」提醒「眉角」和「撇步」,好貼心!   一般法律書大

多限於法律問題的解答,但如何依法律程序處理以及實際處理時應該注意的「撇步」(台語)卻常常沒有提到。本書除了告訴您案例的解答外,還將處理時應該注意的「眉角」(台語)以「律師叮嚀」的方式提醒,讓您能更順利面對法律問題!     5.內文搭配活潑插圖,好生活!   本書擺脫一般人對於法律書籍的冷硬印象,在編排處理上盡量活潑、溫暖化,繪製插圖讓您閱讀起來不枯燥無味,可以將書中所提生活法律內容,完全融會吸收!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的問題,作者陳亞民 這樣論述:

為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之需要,且確實能因應未來10年甚至百年之經濟發展,以及資本市場之蓬勃發展、金融交易模式之不斷推陳出新,最高限額抵押權於2007年3月28日納入民法物權編,而正式法制化。 然而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制對我國民法而言,終究係新制之植入,因此,甚多部分似與既有普通抵押權規定,出現立法論上以及法解釋論上之扞挌與摩擦,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不確定性,以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獨立性,即是其中最為明顯部分。因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得以為獨立之客體,而由其權利人獨自加以處分,究竟是否可行,在實際運作時將發生何種立法論上、解釋論上之問題與瓶頸,似都有待學說及實務應加以面對之問題。除此之外,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特性、要件及效力等為何,亦均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核心。 再者,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約定之確定期日屆至時,擔保債權之範圍即告確定,經清算結果,債權人如仍有約定之債務未獲清償,固得就擔保之不動產實行強制執行以求償,惟現行規定真能防免抵押權人以不正當之方法蒐集無擔保債權、票據債權列入擔保範圍,使得後一次序之抵押權人或一般債權人就抵押物應負擔之擔保程度陷於無預測之可能,對於後一次序之抵押權人或一般債權人即有保護欠週之弊害,仍有待考驗。 本文除就前開之問題予以探討外,並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取得及其效力等予以詳細論述,同時就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114號判決認為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

因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無基本契約(一定之法律關係)為擔保債權發生之基礎關係,難認屬有效之見解,專章就1.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2.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於一定範圍之法律關係?3.本件陳劉石妹(係前開判決之債務人)因繼承關係而來之保證債務,是否包括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範圍內?等問題,就學者意見與實務見解加以探討。 因此,本文係先探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源起(日本與我國)、論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114號判決、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前學者見解、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成文化、特性,接著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取得、效力、最高限額抵押權內容之變更及處分,再依序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準共有、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

限額抵押權實行及消滅,暨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114號判決之問題處理予以論述。 最後本文擬從法制面與實務面,提出建議,包括:1.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約定之最高限額,應注意於債務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取得平衡,避免不當之約定而發生弊端,且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點,於結算擔保債權金額總額時,宜建立機制,從嚴審查、認定擔保債權總額,以防免抵押權人或債務人製造假債權,侵害後次序抵押權人與一般債權人之權益;2.最高法院前開66年台上字第1097號判例意旨,易誤導實務界認為最高法院承認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屬有效,已如前述,因此,為有效落實民法第881條之1第2項之立法意旨,亦即否定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本

文認為該判例是否仍有繼續予以維持之必要,抑或予以變更補充說明,使該判例之意旨更臻明確,以資適用,仍有待實務界之努力;3.依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規定,並該條立法意旨,固明文否定當事人間設定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惟實務上見解,認為不因契約有「一切債權」或「其他一切債務」之記載,即可逕認均係擔保債權之範圍,且考量當事人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受制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約束,債務人與抵押人往往居於劣勢,因此,於個案上是否係屬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認定,極具重要性,於實務上應探求當事人所訂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約定內容或與銀行之業務往來是否有關係判定之,以保護通常居於經濟弱勢之債務人;4.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立

必須從屬於一定範圍之法律關係,即當事人間必須存在基本契約或基礎法律關係,否則即有違抵押權之本質,且唯有如此,始符合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立法意旨,此於適用上,尤應注意。 期盼藉由本文之論述,讓各界能瞭解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以及其問題之所在與如何處理所衍生之問題,避免不必要之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