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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證明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清秀寫的 稅法總論(12版) 和葉律齊的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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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郭土木所指導 劉予萱的 論我國區塊鏈虛擬通貨之金融監理—以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為中心 (2021),提出債務清償證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塊鏈、首次貸幣發行、證券型虛擬通貨、金融科技、金融監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務清償證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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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務清償證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總論(12版)

為了解決債務清償證明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是將稅法總論的各項重要問題,作一綜合性分析探討,內容包括稅法基礎理論、基本原理、稅捐債務法律關係、稅捐稽徵程序關係、稅捐罰則以及稅捐行政救濟等稅法一般共通性問題,其內容豐富。   .主要參酌引進德國、日本學說理論,並就我國實務見解加以分析探討。   .可供大學研習稅法課程之使用,也可作為實務上處理稅務案件之參考。   .如能熟讀本書,應可具備稅法基礎知識,而具有處理稅法問題之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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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區塊鏈虛擬通貨之金融監理—以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為中心

為了解決債務清償證明的問題,作者劉予萱 這樣論述:

西元 2008 年金融危機爆發、全球經濟蕭條,各國的經濟市場都遭受到嚴重的衝擊,區域內的貨幣出現了大幅度的貶值,投資人對於各國央行所發行的貨幣失去信心,在此時空背景之下造就了比特幣的崛起,同時也造就了區塊鏈的快速發展。回顧歷史,人們透過以物易物換取自己想要的東西,而後硬幣的出現取代了以物易物,再來紙幣又取代了硬幣的功能,到了近幾年來,紙幣正逐漸的被電子支付所取代。隨著區塊鏈的產業價值定位逐漸鮮明,近年來,各國政府機構與民間企業組織皆紛紛投入區塊鏈技術之產業推動,區塊鏈技術與多方不同領域結合,和人工智慧、互聯網與金融科技促成更進一步之發展,深植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中,在傳統募資方面最具代表性的

的革新就是利用區塊鏈交易平台與加密貨幣進行籌資的行為,結合了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與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之優點,證券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順勢興起成為新創事業的新寵兒。STO的概念系將實體的資產轉為證券性質的虛擬貨幣,企業可將傳統的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以代幣的形式在區塊鏈上發起與執行交易,除了可以讓參與者及早投資企業外,對於企業而言可以迅速取得資金成為了 STO 興起的主因。作為一項兼具金融科技創新與實現普惠金融的新型籌資管道,近年來ST

O已如日中天的在許多國家快速發展,因該代幣具有證券的性質,爰此我國金管會特別將 STO 核定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在配合政府的監管之下,有別於ICO所生之亂象,STO更能增加投資人的信賴度。故本文就金管會之規範框架進行分析,並比較研究其他國家之監管模式,以更宏觀的角度探討 STO 對社會的影響。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

為了解決債務清償證明的問題,作者葉律齊 這樣論述:

  ☆重點太多怎麼讀?用考題歸納必懂爭點就對了!   ☆申論題字數到底要寫多少?高分模板直接寫給你!   ☆爭點、學說、實務,通通囊括,一本就完勝!   ☆埋頭苦讀很重要,以考點區分主題更是王道!     本書定位為考前總複習,為準備法研、律師司法官考試者所預備,運用本書從章節中先整理出的考試上「重要爭點」,清楚分析學說與實務之法律見解,藉此勾勒出法律問題之分歧所在。此外,也有些許篇幅會利用較淺白的方式敘述,讓讀者能抓到學說的精隨,才知道在考試中「該寫什麼」。最重要的是,本書利用國考試題立即印證爭點,引導讀者穿梭於抽象法理論述與實例題目間,且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擬答練習,讓您能真正把理論拿出來

用,在考場上能優雅地寫出考題。     (一)掌握考點:在每個章節中所選錄的「考點」,是從過去20年來的「法研所」、「司法官及律師」、「書記官」等國考題作為數據資料庫,蒐羅考題中高頻率出現的考點。目的是讓讀者們能從過去考試的數據中,先知道在各個章節中重要且必須要掌握的爭點有哪些,就像職棒打者在先知道眼前投手會投的球種有哪些後,才能縮小球種的範圍進行有效的攻擊。     (二)解題TIPS:搭配在每一題擬答之前都會有的「解題Tips」單元,主要是筆者在提供解題架構之外,先引導讀者看到出題者的「巧思」,並提供筆者個人的答題思維。     (三)考題直擊站:筆者認為在整個準備考試的環節中,「練習題目

」絕對是決勝的最重要一步,它能使你在過去唸書過程中片段、零散的記憶得以重組,你也有機會重新發現自己的弱點在哪,此時再回到「步驟1.」扎穩馬步都還來得及。考題直擊站中的題目選擇上,通常會在「同一爭點」以「兩題以上的題目」分別解題,也盡量在兩個題目中以不同學說或實務見解作結。讓讀者知道筆者如何依不同題意對學說、實務見解進行取捨與評論,對解題技巧的增進相當有助益。     (四)「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在部分題目與爭點中,尚有「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單元,前者是筆者想要盡量把一些與考點相關的制度進行更完整的補充介紹,就當成是一併學習~~而「筆者悄悄話」是整理自己在念民訴時出現疑惑的地方

,透過更多知識補充或是淺白的方式而更淺顯易懂。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債務清償證明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