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店面租賃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內政部店面租賃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和李永然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租賃契約(店面 - 高雄車站高醫套房、店面、騎樓、地下室分租也說明:註: 本月租套房契約條文依據為參閱內政部公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依法 ... 本契約公告於網站http://renting9988.5777.tw/ ,並於各大租屋網站均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何郁涵的 凶宅交易之法律問題研究 (2019),提出內政部店面租賃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凶宅、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侵權行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孫振義所指導 楊宛真的 運用營運績效付款機制興辦社會住宅之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社會住宅、公私協力、營運績效付款、民間興建營運後移轉、民間融資提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內政部店面租賃契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書店買租屋契約也不行!高達3成店家賣舊版 - 好房網News則補充:不少人在租屋時,都會直接到書局購買定型化契約書來進行簽約,不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進行抽查,在120家門市裡面有多達38家門市陳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內政部店面租賃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為了解決內政部店面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對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契約書加以整理分類為:買賣、國際貿易、互易、租賃、借貸、贈與、借名與信託、委任、承攬、公寓大廈、合作、勞動、和解、保證、婚姻等契約書,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凶宅交易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內政部店面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何郁涵 這樣論述:

房屋因造價高、使用年限長,一旦成為凶宅將會造成房屋跌價,影響房屋之交易,故為大眾所重視。「凶宅」一詞非法律用語且定義不清,在房屋交易時衍生許多爭議。學者及實務判決常以「內政部於97年7月24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為基礎,嘗試對「凶宅」做出定義,本文亦蒐集各種學說及實務見解,並將凶宅分為「時間因素」、「範圍因素」及「事故因素」三個主題加以探討。凶宅可能存有非物理性之瑕疵,在交易上值得討論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有無,此類房屋屬於何種瑕疵?房屋交易市場常出現的「現況交屋」,是否可視為特約免除凶宅瑕疵的擔保責任?此外,凶宅所存在之瑕疵程度重要與否,其判斷可同時解釋並應用於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動機錯誤例外得撤銷事由及出賣人之說明告知義務,藉此判斷出賣人所應負擔之責任。自殺造成租賃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此亦是近年常討論的議題之一,需探討的內容有此行為侵害房屋之所有權抑或僅為純粹經濟上之損失?此行為有無違反善良風俗?及行為人有無故意?以上疑問包含凶宅之定義在實務見解上均有不同的看法,似僅能歸納出部分準則於不同個案中加以判斷,然在實務見解如此不穩定之情況下,私法自治原則及特定事故房屋保險似得以保障自身權益之方式。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四版)

為了解決內政部店面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運用營運績效付款機制興辦社會住宅之探討

為了解決內政部店面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楊宛真 這樣論述:

政府為照護青年及弱勢族群的居住權利,興辦社會住宅為首要政策,然當前政府財政困境及資源不足情形,得運用民間資源以「公私協力夥伴(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下稱PPP)」模式共同興辦社會住宅。惟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政府不出資金及民間財務自償率適用門檻等特性,民間企業對於低自償性且具高益性之公共建設案件投資意願低;若開放附屬事業增加投資誘因,則產生政府未達公共建設目的、犧牲弱勢權益及公益性不足等爭議及輿論。為提高民間企業投資誘因及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本研究以我國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轉)模式導入國外民間融資提案(Pr

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制度之營運績效付款概念為基礎,透過個案研究財務模擬,在促參法BOT制度下,進行現有民間自主營運及導入營運績效付款機制等兩模式進行財務效益分析,並以此作為深度訪談題綱資料,進行產、官、學三類型受訪者之個別訪談。最後,經彙總深度訪談意見及各章節分析後,本研究得到下列幾點「運用營運績效付款興辦社會住宅」之重要結論與後續建議,以資作為未來政府機關以民間參與模式推動社會住宅或其他低自償高公益性類型之公共建設案件參考:1.政府擔負租金率和租金調整風險,可降低民間企業營運風險,增加政府機關政策調整彈性和監督管理權力,具有達到興辦社會住宅政策目的及風險

控制效益。2.政府於營運期依營運績效給付固定價金予民間企業,除可提升公共建設服務品質,於民間企業可收取穩定租金現金流量佳,具投資誘因。3.提供評估社會住宅之重大參數建議,包含:特許年期設定於20年~25年區間、合理利潤率設定於稅後報酬率8%~10%區間、付款機制於營運期間依服務可用度及績效評估分年付款,及土地租金得以公告地價1%或約定固定費率計收等,降低雙方案件執行風險及保障利潤。4.促使案件順利執行之應配套事項,包含:政府機關確保長期預算編列及確保給付性、融資機構願專案融資可行性及合理制定成果規範、評核項目及扣款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