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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誠二,汪淵智,蘇惠卿,陳洸岳,黃立,吳從周,姚志明,吳光陸,吳瑾瑜寫的 消滅時效專題研究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實務問題析述 - 鼎力法律事務所也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基本上是民法的特別法,但其內容也包含行政法與特別刑法。 ... 三、管委會能否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給付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的管理費?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猷龍所指導 謝昀蒼的 公寓大廈管理費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3),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寓大廈管理、管理費、公共基金、區分所有、使用者付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謝哲勝所指導 王毓琦的 論不動產區分所有的規約 (2008),提出因為有 區分所有人團體、規約、區分所有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收據之合法憑證 -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則補充:管委會經手住戶管理費收入,有管委會基金利息收入孳息,聘僱管理人員或支付經費 ... 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滅時效專題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的問題,作者林誠二,汪淵智,蘇惠卿,陳洸岳,黃立,吳從周,姚志明,吳光陸,吳瑾瑜 這樣論述:

  權利人因符合某法律關係之要件而享有對他人之請求權時,為了維持法秩序之安定,該請求權之行使設有一定之時效期限,若未能於時效期間內請求,則債務人將有抗辯事由得對抗權利人之請求權,因此時效對於法律關係之當事人間尤為重要。本次即選錄文章先從消滅時效的原則談起,進而一探其他法律關係對於時效的特別規定,盼能完整掌握時效制度之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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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國宅修繕,在補助、認定方面建議從寬。畢竟國宅住戶大多有時空上的特定因素,特別需要政府協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輔導社區成立管委會,成立的速度、比率也持續上場,把關機制為何?

20190401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

一、今天質詢都發局,針對老舊國宅修繕問題,呼籲市府給予關愛眼神。
老舊國宅,屋老、人老,尤其內壢三大眷村:自立、精忠、陸光三大國宅,許多狀況雷同,在補助、認定方面是否能夠從寬?畢竟國宅住戶大多有時空上的特定因素,特別需要政府協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輔導社區成立管委會,成立的速度、比率也持續上場,但社區管理所遇到的狀況千奇百怪,站在輔導管理機關的立場,有沒有什麼把關機制?避免管委會因為選舉恩怨或是私人因素,造成住戶權益受損。
有些社區更長期被固定把持,爭議較大的管委會,主管機關是否思考一下未來如何幫住戶的忙,而非月月繳管理費,但自己的權益卻無法自己維護。

二、桃園市目前拆除違建的作法,是分級處理還是即報即拆?有些老舊建物因為漏水修繕,若被挾怨檢舉,認定標準為何?有沒有通盤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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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費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的問題,作者謝昀蒼 這樣論述:

我國地狹人稠,近年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形成都市化現象,都市人口快速成長,居住空間不足,土地取得困難,使得地價飛漲,寸土寸金之趨勢導向形成集合住宅之建築形式與居住型態,高樓大廈如雨後春筍般矗立,公寓大廈儼然形成近十餘年來都會區最普遍的類型。且此種新型態之社會事實產生複雜之權義交錯關係,如公寓大廈使用多元化,住戶間權利義務關係亦隨之複雜,因此產生制度管理之規範需求。我國早期有關區分所有權之法律規範,僅民法物權編第799條及第800條設有明文,顯然已不足而有制定特別規範之必要。為此,我國於84年間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處理日趨複雜之公寓大廈管理事項,並經歷四次修法,以期能更貼近公寓大廈管理現況。

公寓大廈管理工作最為重要之要素有二:一是人之要素,即公寓大廈各事項之決議機關及執行機關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一是錢之要素,即管理費用,包含公共基金及通稱之管理費,此二種款項依性質及使用目的等方面觀察,應不相同。居住集合式住宅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多需繳交管理費以支應公寓大廈日常行政庶務之運行,而與該類型住宅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息息相關,惟現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範有關公共基金部分,對管理費部分卻語焉不詳,致現今學說或審判實務因法規尚不明確而對有關管理費部分意見分歧。然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訴訟實務上既屬大宗,如此對有關管理費部分之爭議恐因各法院間解釋不同而致判決結果頻生歧異,本文

實有自管理費之基本概念、原理原則、法律依據及收取實務等部分詳加研究,祈使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費之制度周全建構、弭平爭議,亦令訴訟實務有所遵循適用,使相同類型之爭執得一致性之判決。

論不動產區分所有的規約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的問題,作者王毓琦 這樣論述:

摘要不動產區分所有為所有權之特殊型態,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單獨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亦有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複雜程度非單獨所有可比擬。而區分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係依規約而定,所謂規約依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係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爲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不過,規約為何能產生拘束全體區分所有人的拘束力?多數學者認為由於規約的性質為區分所有團體的最高自治規則,故依團體法理,不論知悉與否,均得拘束區分所有人及其繼受人,然團體法理範圍廣泛,不區分該團體結合強度之強弱,逕行適用社團團體法理,顯不符合區分所有團體之本質,就

此實有加以研究的價值。又,我國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規約規定之內容並無限制,故學者認為,規約的訂定為法律行為應受法律行為限制的規範,故僅需其訂定不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區分所有權的本質,該規約及有效。然如此空泛的界限,增加實際上區分所有人適用上的困難,是故本文試圖尋找更具體的界限,以便能維持區分所有權人間秩序的安定,進而促進社區和諧。因此,本文分就以下六部分來研究不動產區分所有的規約:首先,第一部分為緒論,就本文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研究架構、研究流程作一說明,第二部份不動產區分所有之範圍採最廣義的見解包含專有部份、共有部份及規約,是以欲研究不動產區分所有的規約,理應先就不動

產區分所有具有基本認識,因此,本文第二部份就不動產區分所有的意義、要件、性質、範圍作一梗概介紹;第三部份本文嘗試尋找不動產區分所有規約之效力權源為何,如何產生拘束力,是否源自於不動產區分所有權人團體?爰就外國相關立法及我國法制加以研究,第四部份先就不動產區分所有的規約之意義、性質、訂立、變更等作一說明。第五部份首先,研究我國規約內容有無限制,是否應有其界限?如有,其界限何在?如規約內容涉及所有權人間基本權利衝突時,該如何權衡?並以法律經濟分析方法研究「規約內容公平性」。其次,討論不動產區分所有規約效力,就其效力位階、效力範圍、內容瑕疵,及效力的否定加以研究,佐以分析比較法,就外國相關法制、學說

及實務見解介紹,並分析我國現行法及修正草案規定之優、缺點,最後提出立法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