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土地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公私有土地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氏書局編輯部寫的 營建法令輯要110年度合訂本(最新營建法規/最新解釋函令) 和詹氏書局編輯部的 營建法令輯要109年度合訂本(最新營建法規/最新解釋函令)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poponfire也說明:希望有工具,可以把政府已公開的公有土地資料進行地圖化、可查詢化以及,可以進行資料分析 ... 天龍特公地目前有一萬四千筆的公有土地資料地圖其中有1/3 參與都市更新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公私有土地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系 周百隆所指導 魏雨涵的 地上權房價未來走勢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地上權住宅、不動產、特徵價格模型、分量迴歸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私有土地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手上路 - 臺北地政雲則補充:五、公有土地:提供公地查詢、非市有公地活化提案平台、市有閒置空間查詢平台、公有空地、無償撥用、相關連結服務。 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私有土地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110年度合訂本(最新營建法規/最新解釋函令)

為了解決公私有土地查詢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110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本書為營建法令輯要月刊之年度合訂本,為營建法令輯要月刊為逐月寄送的期刊,內容收錄當月份營建相關新頒布的法規及解釋函令,凡營建相關法規有新頒、修訂、廢止、增列條文等重大變更,當期皆有詳盡收錄,是一本專為土地開發投資者、建設公司、營造業者、室內設計公司及公私立建築機關人員編寫的期刊。   全書分「建築」、「土地開發」兩個領域進行編排,法令收錄的範圍更為宏觀,除了建物使用、建管行政、營造工程相關法令外,凡對於土地及不動產投資、都市計劃及更新、土地變更等開發行為所需具備之法令增訂

資訊亦一併收錄。   本刊物依各法條之影響效力作為編排依據,對業界影響層面廣泛且具時效性之重要法令,將於修訂當月以全文載錄,使讀者為執業及投資預作準備及評估;其他相關法令,則載錄發佈字號及修訂範圍,讀者可快速瀏覽不漏失關鍵資訊。  

公私有土地查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立法會今天恢復二讀《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讓議員就財政預算案的建議發言。
我一直對香港的公共醫療服務深表關注,早前和一些新界東的區議員與衛生局副局長陳肇始教授會晤,就表示希望政府可以投放更多資源,增加威爾斯親王醫院和將軍澳醫院的人手,並於各區開設基層醫療診所及發展預防醫學,為居民提供更完善的醫療服務。同時,我亦希望政府確立牙科為公營醫療系統的一部份,並且加強相關醫護人手的培訓。
另外,香港舊樓的維修及管理問題一直存在,我認為政府應增撥資源,設立一個提供「一條龍」服務的支援平台,為業主和法團提供全面的支援和協助。
當然,政府亦要繼續鞏固和提升公務員團隊的士氣,回應公務員對服務條件的訴求。希望下屆政府能投放更多資源改善市民的生活,為香港經濟發展策略訂立長遠規劃。
以下為我的發言全文:
根據匯賢智庫近日發表有關香港長遠競爭力的研究報告,自回歸以來,香港的競爭力一直存在不少隱憂,近年甚至有每況愈下的趨勢。 2012年以後,香港經濟增長率持續放緩,平均每年只有低於3%的實際增長,2015和2016年更進一步跌至只有2.4%和1.9%;此外,土地和勞工短缺兩個發展樽頸,以及社會凝聚力不足等問題,都是急需要香港正視和探求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現時特區政府坐擁超過9,350億元的財政儲備,單是2016/17年度的盈餘已高達928 億元,我相信,政府是有能力按社會需要作更多承擔,關顧社會上不同階層市民的需要。所以,我希望下一屆特區政府,能夠就香港長遠經濟及社會發展投放更多資源,提振本地經濟,讓市民的生活得到更好的改善。
財政預算案應該為香港經濟發展策略訂立願境,可惜近年的財政預算案予人只追求收支平衡的感覺,未有展現出特區政府為未來投資的決心,我對此表示失望的同時,更希望下一任財政司司長不會好似過往的財爺一樣,被指是「守財奴」,而是能夠以新思維和具前曕性的目光,引入配合香港實際發展需要的理財哲學,善用盈餘,加強政府作為市場促進者的角色,為青年創造更多機會,讓他們有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為香港的未來創建更穩固、更具發展潛力的經濟環境。
主席,在今個星期一,我聯同一批新民黨及公民力量的新界東區議員,與食物及衛生局副局長陳肇始教授等官員會晤,反映了我們對新界東的公共醫療服務、公眾街市管理及環境衛生問題的關注,並提出了一些改善建議供局方考慮。公共醫療服務方面,多位區議員都表達了相同的訴求,希望政府可以投放更多資源,增加威爾斯親王醫院和將軍澳醫院的醫生、護士和其他輔助醫療服務人手,為新界東居民提供更全面、更能滿足新界東居民需要的公營醫療服務。
此外,我們亦希望政府能夠加強沙田、大埔等地區的普通科門診和牙科服務,尤其是長者牙科服務,令更多長者能夠及早接受牙科服務和治療,讓他們活得更加健康和開心,減輕長者的醫療負擔。但我相信在這個問題上,大前提是要政府先確立牙科為公營醫療系統的一部份,並且加強相關醫護人手的培訓,因為現時政府牙科服務的最大問題,在於牙科醫生嚴重不足,過去每年牙科生的學額只有20個,可能政府近年察覺到問題的嚴重性,所以逐步增加牙科生的學額至2018/19年度約70個。無疑增加學額是一個好的開始,我希望政府能夠全面檢視和評估市民對牙科服務的需求,將牙科納入公營醫療系統,及早做好相關的醫療規劃。
事實上,現時本港公私營醫療系統已嚴重失衡,醫管局體制過度膨脹,負荷過大,財政預算案提出為醫管局未來10年發展預留2,000億元,我認為難免會增加公營醫療系統的壓力。提升醫療系統效率的最想理方法是加強衛生署的角色,於各區開設基層醫療診所及發展預防醫學,以協助病人分流,減輕醫管局的負擔,縮短病人輪候診症的時間,改善公營醫療系統內的分工安排。
主席,房屋問題一直為市民帶來不少困擾。昨日,我和葉劉淑儀議員訪問了一班新界東的小朋友,其中,有10歲的小朋友居住在劏房,只能在床上做功課和吃飯,對於帶朋友回家玩耍也有所顧忌。除了租金貴、樓價高、上車難之外,大廈維修及管理對很多舊樓業主和住戶都是一大難題。香港樓宇老化跟人口老化問題同樣重要,亦是迫在眉睫。現時本港有近6,000幢舊樓的樓齡是超過50年,大部分都是日久失修。大廈維修及管理涉及多個專業範疇,包括工程、測量、審計及法律等,但民政事務署在支援業主和法團方面所投放的資源嚴重不足,其角色也十分模糊,不少業主面對大廈維修及管理問題時,都會感到求助無門。
財政預算案提出撥款3億元予市區重建局,以優惠價格參與「招標妥」服務,但對全港眾多小業主而言,這3億元的撥款只是杯水車薪。我認為,政府應增撥資源,設立一個提供「一條龍」服務的支援平台,由民政事務局負責統籌和聯繫各個相關政策局和部門,為業主和法團提供全面的支援和協助,包括聘請測量、工程、保險、法律、調解等專業人士,以至提供維修工程招標事宜的相關查詢和協助。我相信,加強大廈維修及管理,不單只能夠改善樓宇安全,同時亦可延長住宅單位可供使用的夀命,減低市場上單位的流失量,對增加住宅單位供應會有莫大幫助。
最後,我想講公務員的問題。一直以來,香港擁有一支高效率、高質素、表現卓越的公務員隊伍,不過,近來市民對政府的訴求、期望和不滿持續增加,不單只令到不少公務員要面對前所未有的壓力,更嚴重打擊公務員團隊的士氣。所以我認為,政府有必要正視和積極跟進公務員的問題,鞏固和提升公務員團隊的士氣,維持高效、優質的服務水平。其中政府可以從兩方面著手,包括部門領導需要做好「掌舵人」角色,為部門制定清晰、明確的工作針;至於公務員對服務條件的訴求,更加不容忽視。多年來,公務員在住屋、醫療、服務條款、延長服務年期等方面提出多項訴求,可惜今年的財政預算案未有就這些問題作出財政上的安排,顯示政府在改善公務員的待遇、挽留人才、維持公務員團隊士氣、提升公務員團隊的歸屬感都是有需要繼續努力。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公私有土地查詢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營建法令輯要109年度合訂本(最新營建法規/最新解釋函令)

為了解決公私有土地查詢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109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本書為營建法令輯要月刊之年度合訂本,為營建法令輯要月刊為逐月寄送的期刊,內容收錄當月份營建相關新頒布的法規及解釋函令,凡營建相關法規有新頒、修訂、廢止、增列條文等重大變更,當期皆有詳盡收錄,是一本專為土地開發投資者、建設公司、營造業者、室內設計公司及公私立建築機關人員編寫的期刊。   全書分「建築」、「土地開發」兩個領域進行編排,法令收錄的範圍更為宏觀,除了建物使用、建管行政、營造工程相關法令外,凡對於土地及不動產投資、都市計劃及更新、土地變更等開發行為所需具備之法令增訂

資訊亦一併收錄。   本刊物依各法條之影響效力作為編排依據,對業界影響層面廣泛且具時效性之重要法令,將於修訂當月以全文載錄,使讀者為執業及投資預作準備及評估;其他相關法令,則載錄發佈字號及修訂範圍,讀者可快速瀏覽不漏失關鍵資訊。  

地上權房價未來走勢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為了解決公私有土地查詢的問題,作者魏雨涵 這樣論述:

台灣土地面積狹小,建地資源分配不足,國內各縣市房價差異極大,六都地區的房價易漲難跌成為民怨之首。國人因地上權建案有居住年限之限制、無土地所有權,對地上權不動產仍存在抗拒心理,若座落區位良好,醫療生活機能佳,逐漸於都會地區之民眾也可接受地上權建案。地上權住宅雖無土地持分,但只要位於精華地段、交通便捷、生活機能等加分條件,便可支撐買氣,於長期間來觀看,地上權住宅之房價依舊看漲。本研究資料來源於2019年01月至2021年06月「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高雄市地上權住宅大樓房價未來發展評估鑑價之影響為主要探討,透過特徵價格理論模型與分量迴歸模型進行實證分析,並放入相關因子進行對於地上權不

動產售價之討論與分析,於不同價位水準下的房價有無差異。經實證結果顯示,於整體樣本在不同價位與不同區位而言,地上權住宅大樓價格在位於管制學區內皆呈現負向顯著影響。普通最小平方迴歸模型與分量迴歸模型之實證分析,解釋位於不同分量或區位下,對於地上權住宅大樓價格皆具有的影響力各不相同,可供投資者或消費者於購置地上權房地產時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