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銀行法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公股銀行法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唐浩寫的 物權法題型破解(9版) 和唐浩的 物權法爭點整理(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請益] 高考or公股銀行法務 - PTT 問答也說明:1 · WalterC: 同私大法律在某公股,我倒是很想跟她換XD ; 2 · celine0114: 銀行薪水的確比較高,但法務壓力比你現在工作大 ; 3 · : 可以考慮國營政風,年薪比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曾頤達的 銀行不法授信之內部控制-以董事監督義務為核心 (2020),提出公股銀行法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授信、內部控制制度、監督義務、獨立董事、企業社會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企業管理研究所(MBA學位學程) 林月雲所指導 林京瑩的 法律從業人員在職訓練探討─以銀行相關產業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在職訓練、銀行、企業法務、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律師、人力資源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股銀行法務的解答。

最後網站[請益] 高考or公股銀行法務- finance | PTT職涯區則補充:板上大家好本篇代朋友po文(他沒帳號) 想請問: 以高考和公股銀行法務相較 ... 故評估轉考公股銀行法務的可行性, 目前已知收入+調薪+升遷優於高考, 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股銀行法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物權法題型破解(9版)

為了解決公股銀行法務的問題,作者唐浩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最擬真:司法官、律師、法研所物權考題擬真解答,篇幅字數讓你可以直接上場應戰。   2.最完整:針對物權法體系,以爭點式安排考題,綜覽各物權重要考點,絕對不會掛一漏萬。   3.最專業:每題均以完整三段論法呈現,以判決式寫法答題,格式清楚,一看就是專業法律人寫的擬答。   4.最貼心:每年定期改版,將最新考題放入,永遠跟上時代的潮流,不用再費心自行更新考題。   作者簡介 唐浩   台灣大學法學士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10年後的未來,會變成怎樣呢?   每個人都有屬於自己的夢想,畢業離開校園數年後,看到以前同學、朋友在不同領域發光發熱,有留學德國的新銳公法學者、地院刑事庭新秀法官、重大刑案專組檢察官、知名非訟律師事務所商務律師、小型律師事務所所長、公股銀行法務人員、社會運動人權律師、入出國移民署移民官、直轄市政府法制人員,甚至也有開設公司成為社長的成功案例,我自己也處於地檢署的工作崗位,在每月與報表競賽的壓力下,以心中的熱情,默默實現每個個案的正義。不知道你的夢想是甚麼呢?   雖然在夢想的道路上並不是一路平坦順暢,不安與恐懼總是一再打擊信心,加油吧!只要堅持

自己心中的信念,擁有不可動搖的強烈決心,面對今後的道路,將自己化為熱力四射的太陽,決不認輸,不放棄夢想,對10年後的我們,大聲呼喊吧!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 1 物權之變動 ▼第一節 物權通則 ‧1-2 題型 1-1-1 一物一權原則【99輔大財法所第4題】 ‧1-2 ▼第二節 不動產物權變動 ‧1-5 題型 1-2-1 出資興建建築物(互易契約)【節錄自94台大第3題】 ‧1-5 題型 1-2-2 土地徵收之效力+登記公信力【9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1-7 題型 1-2-3 物權行為無效或撤銷+登記公信力【98高考二級司法行政兩岸組第1題】 ‧

1-9 題型 1-2-4 地政機關錯誤+登記公信力【節錄自96東吳財經法組第3題】 ‧1-11 題型 1-2-5 民法第759條所稱法院之判決【節錄自104台大B卷第3題】 ‧1-13 題型 1-2-6 違章建築之產權移轉【節錄自95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1-14 題型 1-2-7 違章建築交易對善意第三人之保護【96政大民法組第1題】 ‧1-16 ▼第三節 動產物權變動 ‧1-19 題型 1-3-1 動產交付之方式【93律師第3題】 ‧1-19 題型 1-3-2 善意取得之效力+善意取得之例外【93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1-22 題型 1-3-3 盜贓物回復請求權:善意受讓人歸屬說【8

6律師第4題】 ‧1-23 題型 1-3-4 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之主體【99東吳財經法組第2題】 ‧1-25 題型 1-3-5 惡意占有人之返還請求權【95東吳財經法組第2題】 ‧1-26 題型 1-3-6 善意取得與占有之綜合測驗【92台大第3題】 ‧1-29 題型 1-3-7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之善意取得【103台大B卷第2題】 ‧1-32 題型 1-3-8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101台大A卷第2題】 ‧1-35 Chapter 2 物上請求權與時效取得 ▼第一節 物上請求權 ‧2-2 題型 2-1-1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主體:所有人、用益物權人【88律師第3題】 ‧2-2 題型 2-1-2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主體:擔保物權人、共有人【99輔大民商法組第2題】 ‧2-6 題型 2-1-3 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節錄自104台大A卷第2題】 ‧2-8 題型 2-1-4 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節錄自105律師第2題】 ‧2-10 題型 2-1-5 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6司法官第2題】 ‧2-13 題型 2-1-6 買賣不破租賃之類推適用【節錄自106律師第1題】 ‧2-16 題型 2-1-7 違章建築之推定租賃關係【107北大第2題】 ‧2-18 題型 2-1-8 債權相對性:房屋對土地之使用權源【94東吳公法組第3題】 ‧2-20 題型 2-1-9 房地異主

時房屋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權【節錄自94台大第3題】 ‧2-24 題型 2-1-10 債權物權化與誠信原則【103台大A卷第1題】 ‧2-25 題型 2-1-11 債權相對性:土地所有與占有之分離與結合【98台大A卷第1題】 ‧2-29 題型 2-1-12 買賣關係上的占有連鎖【節錄自97政大民法組第3題】 ‧2-32 題型 2-1-13 訴訟契約合法性+拆屋還地之請求對象【98台大B卷第1題】 ‧2-33 題型 2-1-14 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之綜合測驗【96台大A卷第2題】 ‧2-37 題型 2-1-15 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之綜合測驗【99台大B卷第2題】 ‧2-41 題型 2-1-16

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之綜合測驗【102司法官第2題】 ‧2-45 ▼第二節 時效取得 ‧2-50 題型 2-2-1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效果【節錄自89司法官2第3題】 ‧2-50 題型 2-2-2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98輔大民商法組第2題】 ‧2-52 題型 2-2-3 越界建築與耕地之時效取得【99律師第3題】 ‧2-55 題型 2-2-4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應否支付地租?【81司法官第3題】 ‧2-59 題型 2-2-5 完成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是否為有權占有?【97司法事務官1第3題】 ‧2-61 題型 2-2-6 物上請求權與時效取得之綜合測驗【94司法官第3題】 ‧

2-64 Chapter 3 所有權 ▼第一節 不動產相鄰關係 ‧3-2 題型 3-1-1 過水權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97台大A卷第2題】 ‧3-2 題型 3-1-2 管線安設權之侵害與鄰地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105台大B卷第3題】 ‧3-6 題型 3-1-3 袋地通行權之償金性質【96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3-9 題型 3-1-4 無償袋地通行權之類推適用【節錄自88司法官第3題】 ‧3-11 題型 3-1-5 袋地通行權與公用地役關係【93台大第3題】 ‧3-13 題型 3-1-6 意定鄰地通行權之繼受問題【102台大B卷第2題】 ‧3-16 題型 3-1-7 越界建築之鄰地使用權

與土地購買權【92東吳民商法組第3題】 ‧3-19 題型 3-1-8 越界建築(當事人有特別約定)【91北大第2題】 ‧3-22 題型 3-1-9 果實之越界【79司法官第3題】 ‧3-24 ▼第二節 區分所有建築物 ‧3-26 題型 3-2-1 民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用語體例【98政大民法組第1題】 ‧3-26 題型 3-2-2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基地權利之處分一體性【98政大民法組第2題】 ‧3-27 題型 3-2-3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使用【100司法官第2題】 ‧3-29 題型 3-2-4 頂樓平台之使用收益權限【節錄自95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3-32 題型

3-2-5 規約與契約對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之效力【99東吳財經法組第1題】 ‧3-34 題型 3-2-6 區分所有人積欠之管理費【98軍法官第3題】 ‧3-36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3-40 題型 3-3-1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85司法官2第3題】 ‧3-40 題型 3-3-2 動產與動產之混合【93東吳民商法組第3題】 ‧3-43 題型 3-3-3 動產加工【82律師第3題】 ‧3-44 Chapter 4 共有 ▼第一節 共有之內部關係 ‧4-2 題型 4-1-1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節錄自87律師第3題】 ‧4-2 Try again 【節錄自98律師第2題】 ‧4-4 題型 4-

1-2 共有物之處分、管理及不同意共有人之救濟方式【103司法官第2題】 ‧4-5 題型 4-1-3 共有物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3律師第2題】 ‧4-7 題型 4-1-4 應有部分設定擔保物權【92司法官第3題】 ‧4-9 題型 4-1-5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101東吳財經法組第2題】 ‧4-12 題型 4-1-6 共有人與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競合【節錄自104台大A卷第2題】 ‧4-15 題型 4-1-7 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問題【90司法官第3題】 ‧4-18 題型 4-1-8 共有物管理決定之救濟方法【99地政士第2題】 ‧4-21 題型 4-1-9 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

【節錄自98司法官第3題】 ‧4-23 題型 4-1-10 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節錄自95台大A卷第2題】 ‧4-24 題型 4-1-11 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98東吳民商法組第3題】 ‧4-26 題型 4-1-12 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106台大法研B卷第2題】 ‧4-28 題型 4-1-13 分管契約之終止【節錄自91司法官第3題】 ‧4-29 ▼第二節 共有物之分割 ‧4-32 題型 4-2-1 不分割協議之期限與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97司法官第3題】 ‧4-32 題型 4-2-2 不分割協議之期限與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98高考二級法制第3題

】 ‧4-36 題型 4-2-3 協議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節錄自88司法官第3題】 ‧4-38 題型 4-2-4 法院裁判分割之方法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節錄自91司法官第3題】 ‧4-40 題型 4-2-5 法院裁判分割之限制【89律師第3題】 ‧4-41 題型 4-2-6 共有物合併分割與金錢補償方法【103東吳第3題】 ‧4-46 題型 4-2-7 協議分割下應有部分擔保物權之處理【節錄自91律師第3題】 ‧4-48 題型 4-2-8 裁判分割下應有部分擔保物權之處理【節錄自98律師第2題】 ‧4-50 題型 4-2-9 裁判分割應受補償共有人之保護【98東吳財經法組第3題】 ‧4-5

1 題型 4-2-10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共有物之分割與回復【101司法官第2題】 ‧4-53 ▼第三節 公同共有 ‧4-56 題型 4-3-1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78律師第2題】 ‧4-56 題型 4-3-2 公同共有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節錄自87律師第3題】 ‧4-59 Chapter 5 用益物權 ▼第一節 地上權 ‧5-2 題型 5-1-1 基地租賃之地上權登記【節錄自95台大A卷第2題】 ‧5-2 題型 5-1-2 未定存續期間地上權之終止【99普考地政第4題】 ‧5-4 題型 5-1-3 積欠地租而終止地上權【97北大第3題】 ‧5-7 題型 5-1-4 地上權內容之登

記與對抗效【104司法官第2題】 ‧5-9 題型 5-1-5 地上權之默示更新【94律師第2題】 ‧5-11 Try again 【節錄自105律師第2題】 ‧5-14 題型 5-1-6 地上權工作物之補償請求權【84律師第2題】 ‧5-15 題型 5-1-7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95輔大民商法組第2題】 ‧5-16 題型 5-1-8 區分地上權之效力【95北大第3題】 ‧5-18 ▼第二節 不動產役權 ‧5-21 題型 5-2-1 不動產役權與鄰地通行權之不同【85司法官1第3題】 ‧5-21 題型 5-2-2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91政大民法組第3題】 ‧5-22 題型 5-2-3 自己不動

產役權【99北大第2題】 ‧5-24 題型 5-2-4 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102輔大第2題】 ‧5-26 題型 5-2-5 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節錄自98司法官第3題】 ‧5-27 題型 5-2-6 不動產役權與人役權之區別【節錄自104台大B卷第3題】 ‧5-29 ▼第三節 典權 ‧5-31 題型 5-3-1 同一人所有之房屋與土地,單獨設定典權【節錄自92律師第3題】 ‧5-31 題型 5-3-2 典權人之典物取得權【節錄自89司法官2第3題】 ‧5-33 題型 5-3-3 典權人之典物取得權(定期典權)【節錄自102政大民法組第4題】 ‧5-35 題型 5-3-4 轉典關係下出典人

之回贖權【94北大第3題】 ‧5-36 Chapter 6 抵押權 ▼第一節 抵押權的特性與效力 ‧6-2 題型 6-1-1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節錄自96東吳財經法組第3題】 ‧6-2 題型 6-1-2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依設立登記內容認定【105台大A卷第2題】 ‧6-3 題型 6-1-3 抵押權之移轉上從屬性【節錄自89司法官2第3題】 ‧6-5 題型 6-1-4 抵押權之從屬性與不可分性【節錄自93司法官第3題】 ‧6-7 題型 6-1-5 抵押權擔保債務之一部承擔【節錄自102律師第2題】 ‧6-10 題型 6-1-6 抵押權不可分性之例外與物上代位性【節錄自91律師第3題】

‧6-11 題型 6-1-7 抵押權物上代位之行使方法【86司法官第3題】 ‧6-14 題型 6-1-8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律師第2題】 ‧6-16 題型 6-1-9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100台大B卷第2題】 ‧6-19 題型 6-1-10 承攬人抵押權之效力與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99司法預試第1題】 ‧6-23 題型 6-1-11 抵押權分離物之保全【99政大民法組第2題】 ‧6-26 ▼第二節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及拋棄 ‧6-29 題型6-2-1 抵押權次序的讓與【98不動產估價師第2題】 ‧6-29 題型6-2-2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及拋棄【98政大公法組第2題】 ‧6-31 題型6

-2-3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拋棄及變更【97律師第2題】 ‧6-33 ▼第三節 抵押權的實行 ‧6-36 題型6-3-1 拍賣標的物之擴張【96司法官第2題】 ‧6-36 題型6-3-2 併付拍賣、抵押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與土地法第104條 優先承買權【103台大A卷第2題】 ‧6-39 題型6-3-3 抵押物租賃關係之除去與建築物併付拍賣【節錄自102律師第2題】 ‧6-43 題型6-3-4 併付拍賣與法定地上權之要件【84司法官第3題】 ‧6-45 題型6-3-5 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與房屋嗣後同其所有人【節錄自89司法官1第2題】 ‧6-48 題型6-3-6 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與房屋嗣後

同其所有人【101台大B卷第2題】 ‧6-51 題型6-3-7 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與房屋嗣後異其所有人【83律師第3題】 ‧6-53 題型6-3-8 法定地上權爭議:房屋嗣後因滅失而改建【節錄自92律師第3題】 ‧6-56 題型6-3-9 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上「建築物」之意義【98司法事務官第2題】 ‧6-57 題型6-3-10 抵押權效力範圍、法定地上權與共同抵押【104律師第2題】 ‧6-60 題型6-3-11 流抵契約之約定與效力【95司法官第3題】 ‧6-64 題型6-3-12 流抵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99台大A卷第2題】 ‧6-67 題型6-3-13 流抵契約與第三人異議之訴【9

9司法官第3題】 ‧6-69 ▼第四節 多數擔保競合 ‧6-72 題型6-4-1 共同抵押權之拍賣與內部分擔額【97關務人員三級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第3題】 ‧6-72 題型6-4-2 共同抵押權異時拍賣之求償權【99原民三等地政第2題】 ‧6-74 題型6-4-3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說【85律師第3題】 ‧6-75 題型6-4-4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同一之內部求償權【101律師第2題】 ‧6-78 題型6-4-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同一之內部求償權【102台大A卷第2題】 ‧6-81 ▼第五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6-84 題型6-5-1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100律師第2題】 ‧

6-84 題型6-5-2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與最高限額【90律師第3題】 ‧6-88 題型6-5-3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配與塗銷【97司法事務官2第2題】 ‧6-90 Chapter 7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7-2 題型7-1-1 責任轉質之效力【95律師第3題】 ‧7-2 題型7-1-2 營業質之善意取得與物之有限責任【78司法官1第3題】 ‧7-4 題型7-1-3 動產質權之消滅及讓與擔保人之物上請求權【105司法官第2題】 ‧7-6 ▼第二節 權利質權 ‧7-9 題型7-2-1 債權質權之設定【節錄自93司法官第3題】 ‧7-9 題型7-2-2 債權質權中債務人之抵銷權【節

錄自89司法官1第2題】 ‧7-10   九版序   日本的大學入學試驗,常以「サクラ サク(桜 咲く)」(櫻花開了),來代表入學試驗合格,也就是上榜的意思。起源來自以前沒有網路的年代,地方的學生到東京的大學接受入學試驗,雖然考試時會前往東京,但放榜時會特地前往東京的大學觀看榜單的人很少,而在沒有網路的年代要如何得知是否上榜呢?為此,早稻田大學首先以「合格電報」來通知考生,合格的話電報字句是「サクラ サク(桜 咲く)」、不合格的話是「サクラチル(桜 散る)」(櫻花謝了),其他的大學也開始跟進,逐漸形成全國通用的話語,「櫻花」即變成試驗合格的代名詞,即使至今,「サクラ サク」仍是考試合格

的慣用語。   日劇「東大特訓班」的作品原名「ドラゴン桜」(龍櫻),是取故事背景龍山高中的「龍」和代表「櫻花開花碩果」(サクラサク)的「櫻」來命名。劇中的櫻花樹也是象徵隔年的4月要考上東大的誓言。劇中阿部寬飾演的貧窮律師,在龍山高中帶領學生以東大合格為目標,除了聘請特別講師群外,也傳授當時通過司法考試的考試技巧,其劇中的名字為「櫻木建二」,即喻有以櫻花樹為養分培育大家通過東大入學試驗之意。   身處台灣的我們,現在已經是21世紀網路世代,國家考試放榜也不用特地到考選部前觀看榜單,只要透過考選部網站就可以第一時間得知,希望本書可以像「東大特訓班」的「櫻木建二」老師一樣,變化成各位讀者的櫻花樹

,在讀者細心灌溉照顧下,讓每個人心中美麗的櫻花燦爛滿開,「サクラ サク」!   唐 浩 2019年2月 Chapter 1 物權之變動 第二節 不動產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變動主要有三種考法:第一,非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第二,登記之公信力;第三,違章建築之爭議。以往司法官與律師高考,對於這個部分命題較少,反而多出現於研究所考試中,惟民國98年1月物權修法後,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於民法第759條之1明定,接下來當年度(98年)高考三級法制與高考二級司法行政皆測驗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此命題熱區可能會繼續延續下去。 ◆題型1-2-1 出資興建建築物(互易契約) 【節錄自94台大第3題】 甲

與乙締結房屋合建契約,約明由乙在甲所有之土地上建屋十棟,屋成之後,其中之六棟及所座落之土地歸乙所有,其餘則分歸甲,雙方並各自以此約定請領建照。惟房屋建成,尚未為所有權登記前,乙之債權人丙聲請拍賣其所建之全部房屋,應歸甲取得之房屋A,則由丁拍定,丁並辦妥所有權登記。不過,另一方面,甲卻將A屋及其所座落之土地賤價賣給戊,戊於辦妥A屋所座落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後,卻向丁請求拆除座落其上之房屋,問: (一)丙拍賣乙所建,但由甲請領建照之A屋,其後由丁拍定,並由丁登記為所有人,是否均於法有據? ◆題型分析 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之對象,必須係債務人之財產,若聲請拍賣第三人之財產,第三人得提起異議之訴。因此,

本題中爭點在於A屋是否為乙之財產,此又涉及出資興建建築物之原始取得,以及建築執照不影響原始取得之判斷。 ◆擬答(本題字數約354字) (一)丙聲請拍賣A屋,於法有據 1.按出資興建建築物之人,因建築之事實行為而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不以登記為必要,亦不因建築執照為何人之名義而有不同,蓋申領建築執照僅係行政機關管理之一種行政措施,不能僅憑建築執照人之名義,遂認定為建築物所有權原始取得人。 2.本題中,甲與乙締造房屋合建契約,約定甲出土地,乙負責興建房屋,日後甲取得四棟房屋與其座落土地,乙取得六棟房屋與其座落土地,顯見該合建契約重在財產權之交換,由甲之土地交換乙之房屋,應屬互易契約。

銀行不法授信之內部控制-以董事監督義務為核心

為了解決公股銀行法務的問題,作者曾頤達 這樣論述:

銀行健全穩定發展關係著一國經濟發展之良窳,而授信業務係銀行日常經營最普遍也最重要之一環,然近年我國爆發之不法詐貸案金額屢創新高,令人深感憂慮,因此本文乃針對商業銀行,欲探討我國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應如何改進方更臻符合當今金融環境。本篇論文總共有六章,除了第一章之論文簡介外,於第二章介紹銀行授信業務以提供銀行運作之相關背景知識;於第三章將比較我國法規範與外國之內部控制制度重要文件有何異同,乃至於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應如何落實;於第四章本於董事負有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有效運作之最終責任,將深入探討董事監督義務之內涵,並輔以美國與日本之比較法上研究;於第五章針對銀行董事監督義務,藉由近年

幾起重大詐貸案件,思考我國銀行董事監督義務如何形塑;最後在結論部分,本文認為董事監督義務有必要分就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予以一明確之權責劃分,並在董事監督義務內涵中納入金融監理規範以充實抽象之負責人注意義務,同時強化獨立董事取得資訊之多重管道,建立董事個人問責機制以釐清其督導管理之責,而為實現銀行永續經營之目標,並發揮產業影響力推動其企業客戶永續轉型,董事應思索如何於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物權法爭點整理(3版)

為了解決公股銀行法務的問題,作者唐浩 這樣論述:

  看不出來考點在哪嗎?就算看出考點也不知道要寫什麼內容嗎?別擔心,《爭點整理》系列揉合學者重要文章及實務見解,從答題視角出發重新呈現爭點,讓您考試無往不利!   「物權法法條這麼多怎麼辦?磚頭厚的教科書看不完怎麼辦?唸完書抓不到考試重點怎麼辦?別擔心,《物權法爭點整理》幫你將教科書內容整理消化,以「爭點式」方式編排,快速學習、複習,爭點全盤掌握不遺漏。   本書將物權法內容依體例分成10章,每章精選考試重要爭點,標題即是考點,以目錄作為快速複習的重點,即可全盤掌握各章考點。並且每章附設考古題,供讀者於看完爭點後快速對照,檢驗自己對爭點的掌握程度。本書係全新由考生視角出

發所編排的參考書,不只準備司法特考、律師高考可用,對毫無基礎的讀者,亦可當作入門書使用,讓你快速建構物權法的體系架構。」

法律從業人員在職訓練探討─以銀行相關產業為例

為了解決公股銀行法務的問題,作者林京瑩 這樣論述:

本論文涉及銀行產業法律從業人員在職訓練議題,亦即為涵蓋金融實務、法律專業與人力資源管理等三方面跨領域研究。現今銀行產業新興業務的發展方興未艾,而且銀行因未落實法令遵循或有觸法情事而被裁罰之案例亦層出不窮,因此,銀行業者對於法律從業人員如何發展合適的在職訓練將逐漸受重視。本論文首先介紹銀行相關產業及法律從業人員的職務與環境現況,釐清法律從業人員的職務內容與組織型態,並瞭解相關職務所涉及的法定教育訓練規範。其次,對於在職訓練的類型與方式加以說明,作為後續探討法律從業人員在職訓練之基礎。又為瞭解我國實務中的在職訓練現況,本論文對於銀行機構法律從業人員進行深入訪談,受訪人員包含本國及外國機構之主管及

職員,並於分析彙整訪談結果後提出結論。本論文研究建議包含主管機關調整法定訓練課程規範並整合教育訓練資源、外部機構提供符合職能需求的在職訓練並充分揭露課程內容、外部機構加強非同步線上課程、銀行機構精進在職訓練與現行業務、法律從業人員培養專業能力等。期望能替銀行相關產業法律從業人員在職訓練之未來發展與研究,樹立良好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