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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辦理事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旻睿寫的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修訂作業規範及注意事項也說明: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項目,得參照中央所訂方案中辦理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並邀集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商定,若涉及兩個以上之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賴邵軒的 論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條款之內涵及其衍生之法律爭議 (2020),提出共同辦理事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主管機關條款、地方自治、權限劃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唐景笙的 論設置殯葬設施之法律管制:以私立殯葬設施之申請設置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殯葬管理條例、國家任務、多階段行政程序、民眾參與、地方法牴觸中央法、寺廟納骨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同辦理事項的解答。

最後網站集团、政府重要工作督查督办,如何少跑腿、快落实?_事项則補充:... 事后检查考核阶段,不注重事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进程。 同时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未明确权责,未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成为提升办事效率的主要瓶颈。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同辦理事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

為了解決共同辦理事項的問題,作者楊旻睿 這樣論述:

  本書係透過問與答的方式,將憲法的主要內涵與相關問題加以說明,在編排架構上分為四個部分:即前言、國家定位與主權、人權以及中央政府體制。   首先,在前言部分,說明修憲的程序、修憲對國家競爭力的影響及修憲與人民日常生活間的關係。其次,在國家定位與主權部分,分析國際情勢對憲法的影響,探討憲法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國家領土的範圍等議題,並引介我國憲法修正之變遷過程與內容。第三,在人權部分,則配合人權理念與思潮,闡述人性尊嚴的重要性,探討平等權、自由權、社會權、集體性權利、參政權、程序及訴訟權、抵抗權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等內涵與相關議題。最後,則探討中央政府體制的問題,包括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與中央與地方

間的關係,中央政府體制部分先針對內閣制、總統制以及雙首長制之內涵與優缺點都有詳細的論述,同時也說明有關行政與立法部門間權力制衡的運作問題與解決機制,還有司法院定位與司法獨立等議題;至於中央與地方關係部分則說明我國地方自治的價值、地方體制的類型與府際關係的經營等議題。   透過這四個部分將我國憲法的架構與內容,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加以陳述,更將有關憲政改革的思潮與理念充分地表達,本書雖然採取問與答的方式撰寫,但內容豐富,文字簡潔易懂,對於有興趣瞭解憲法精神與憲政改造的民眾來說將是一本值得閱讀的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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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政署、經濟部工業局以及經濟部商業司等共同籌設,並辦理下列事項:
1.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2.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3.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4.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5.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6.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7.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論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條款之內涵及其衍生之法律爭議

為了解決共同辦理事項的問題,作者賴邵軒 這樣論述:

在我國現行制度下,對於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劃分,憲法與地方制度法有所規定,討論的文獻也為數不少,然而新聞上時常看到中央與地方首長之間,針對同一件事務有不同之看法,中央以全國應統一規範為由,地方首長則指摘中央侵害地方的自治權限。問題源頭在於中央與地方之間,對於行政事務之權限認定不同,起因於行政事務之主管機關,個別行政法規時常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導致同一件行政事務,從文義來看,中央與地方都有管轄權限,造成權限認定之間的爭議。 本文先就憲法與地方制度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介紹,提出本文對於中央事項與自治事項之判

斷標準,再就行政機關管轄權和主管機關條款之間的關係討論,並就現行的主管機關條款立法方式進行整理,將主管機關條款分成「類型一:單一之主管機關條款」、「類型二:多層之主管機關條款」、「類型三:其他類型之主管機關條款」三種類型,再就這三種類型之主管機關條款所表彰的內涵加以討論。 最後,對於主管機關條款可能產生的爭議問題論述,主要討論兩個問題,一個是關於中央對地方之監督,其中會較著重地方制度法第30條與釋字第738號所涉及之中央法破地方法的問題;另一個是關於地方主管機關的權限認定,會著重在地方法規層級不同之主管機關條款,所表彰地方主管機關權限範圍。

論設置殯葬設施之法律管制:以私立殯葬設施之申請設置為例

為了解決共同辦理事項的問題,作者唐景笙 這樣論述:

殯葬作為人民生活不可忽略的一部分,性質上屬國家任務,國家有義務設置殯葬設施,提供適當殯葬場所供安置先人遺骸,且基於殯葬設施之公共性、永續性及土地稀有性,原則應以公辦為之,例外須於符合管制義務及擔保責任等要求下,始得開放由民間辦理。此外,殯葬事務特別是殯葬設施之設置,可再透過「中央與地方任務」劃分,並以「共同辦理事項」來理解,中央採取框架性立法,由地方因地制宜設計更細緻、具體之規範。本文以上述討論進行開展,從業者興辦角度出發,透過具體案例-苗栗縣後龍鄉福祿壽殯葬園區,檢視實際設置此類鄰避性設施,法規範上有何流程及要件,並嘗試提出制度上缺失之處,討論殯葬設施設置程序中較有爭議者:開發許可制度上突

破計畫管制、多階段行政程序間之拘束關係不明、民眾參與不足、距離要件之妥適性,及討論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是否牴觸中央法律等問題。除了檢視現行法下設置殯葬設施之問題,由於我國殯葬設施最遠可以追溯到明清時期,至日治時期便有廣泛設置私人墓地及寺廟納骨等情形,從法規範演變亦可發現,規範上是由寬鬆到嚴格,法規範過渡中造成諸多與新法不合之既有違法現況,本文除討論既有現況所生爭議外,並嘗試檢討現行法規之處理方式,如既有濫葬及寺廟納骨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