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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強制分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和李永然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共有人噩夢!外人不到30萬買走0.86坪土地蠶食鯨吞祖傳地也說明:自己土地無故要被拍賣?高雄的一位王小姐就是如此,她與家族共有的土地因為其中一位共有人欠債,土地因而遭拍賣,被有心人士趁隙介入,要求分割土地將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永然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俊宏所指導 游宜蓁的 鄉鎮市區調解制度之發展及法規調適 (2021),提出共有土地強制分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調解、調解制度、管轄權、迴避原則、撤銷調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曾明遜所指導 甘旻澤的 非自願處分下財產權保障之研究-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土地法第34條之1、非自願處分、財產權保障、補償法則、交易成本、多數決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有土地強制分割的解答。

最後網站共有土地裁判分割之研究__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則補充:共有土地 裁判分割訴訟其分割方法,乃係帶有濃厚技術層面的判決,當事人及法院除一般民事程序法及實體法須了解外相關之法規如強制執行法、農業發展條例、建築法規、土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有土地強制分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強制分割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鄉鎮市區調解制度之發展及法規調適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強制分割的問題,作者游宜蓁 這樣論述: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在這個科技進步推動經濟活動創新而導致社會結構快速且劇烈變化的時代,法律必須與時俱進,順應社會變遷適時修法,國家才能繁榮進步。 調解制度在我國已有悠久歷史,因應時代及社經環境之變遷,逐漸演化醞釀成熟,於1955年公布施行「鄉鎮調解條例」,鄉鎮調解制度才正式邁入法制化,並成為司法體制外解決紛爭之重要方式之一,除了可分流訴訟、減輕司法資源負擔,也幫民眾排解紛爭,加上是無償之便民服務,減省民眾之勞費支出,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可說是避免了昂貴的法律程序之成本,在現今社會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鄉鎮市調解制度在臺灣已施行六十餘年,歷經十次修法,距離前一次修法

已相隔十二年,隨著社會變遷,其法規範是否仍貼近民眾需求及符合社會期待,本文認為有重新審視檢討之必要,故參考各類文獻,加上統計資料分析、類型化分析法研究,針對我國鄉鎮市調解組織運作,進行較為深入之研究探討,輔以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之大數據分析,並蒐集向地方法院請求撤銷調解或宣告調解無效案件,進行統計分析,檢視鄉鎮市調解條例法制規定與實務面有無落差?冀能發掘一些長期以來一直被忽視之盲點及缺失,而據以提出拙見及修法建議,俾供主管機關修法及今後辦理調解業務之參考依據,期能真正落實鄉鎮市區調解制度保障人民權益,並達到定紛止爭、紓減訟源之目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強制分割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非自願處分下財產權保障之研究-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強制分割的問題,作者甘旻澤 這樣論述:

原共有之不動產之管理處分,應屬私法自治事項,基本應採由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此制度設計讓共有不動產利用產生了許多協商成本,導致共有不動產利用之效率大大的降低,這與土地法立法目的中,地盡其利理想有所違背。為了解決此問題,立法委員在民國64年立法訂定土地法第34條之1,讓共有不動產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可以在非全體所有人皆同意下,以多數決方式為之。此規定訂立後,有效降低協商成本及提升利用的效率,但對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被處分人,因其不動產係被非自願處分,大大增加外部成本,需保障其財產權,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但在實務曾發生被處分人財產權被

侵害之案例,故對被處分人財產權保障是否充足,有很大之疑慮。本研究將以文獻回顧法蒐集有關財產權補償及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相關學術著作、司法判決實務、行政解釋等文獻,整理與歸納目前財產權保障制度,與土地法第34條之1問題之所在,以經濟觀點與法律觀點來分析土地法第34條之1現行規定對於被處分人是否保障不足,並與其他非自願處分條文比較尋找可參採之處,再以深度訪談了解現行實務做法,及產官學界對於土地法第34條之1之意見,透過經濟與法律的對話及產官學界建議,試圖找出一條既符合經濟效率,又符合公平正義的道路。本研究發現,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問題,可能不是在同意比例,而是在對於土地法34條之1被處分人之財

產權之保障程序是不是足夠,但應考量實務操作困難、促進土地利用、尊重私法自治及法律安定性等議題,故本研究建議逐步導入財產權保障程序措施,以保障土地法第34條之1被處分人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