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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糾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炳烽寫的 共有土地分割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獎勵容積」相關新聞 - CTWANT也說明:台塑集團2014年原打算入手新北市林口區一塊土地自建總部,後又傳出評估台肥南港 ... 私吞危老獎勵容積及涉嫌偽造文書,與地主、知名房仲作家陳泰源的父親爆合建糾紛。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張盟周的 鄉鎮市調解條例運用於不動產爭議之研究 (2018),提出共有土地糾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訴訟、和解、調解、仲裁、調處、不動產界址、拆屋還地、越界建築、共有土地分割。

而第二篇論文中華大學 營建管理學系 楊錫麒所指導 賴冠余的 持分共有土地爭議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民法、土地法、持分共有土地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有土地糾紛的解答。

最後網站韓團MAMAMOO線上演唱會出包遲不退款!173位台灣粉絲怒提 ...則補充:對此,行政院消部保處表示,台灣共有173位消費者提出申訴, ... 交易風險,例如先查詢業者的信譽及評價,因為若有糾紛,難以確保能達成滿意的結果。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有土地糾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共有土地分割實務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糾紛的問題,作者劉炳烽 這樣論述:

  共有土地問題經緯萬端,尤以「分割」問題為甚。蓋分割者,乃以共有關係消滅為目的之清算程序也,為解決共有人間一切糾紛之靈丹。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針對「共有土地分割」,將抽象理論與具體問題及實務見解相結合,進行全方位闡述之著作,本書首先就共有物分割理論作完整詳細論述。再依作者訴訟經驗整理法院實務見解、地政機關登記函釋、財政部稅捐函釋等,就較重要之問題,列舉88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案例式全面深入的探討、解說。本書理論與實務兼備,為學習共有土地分割知識不可或缺之參考書籍,更是法律、地政等實務界進修之最佳工具書

共有土地糾紛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鄉鎮市調解條例運用於不動產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糾紛的問題,作者張盟周 這樣論述:

民法第三編物權編,自第757條至第966條,及物權編施行法自第1條至第24條,乃規範不動產權義之基本法,不動產如遇有糾紛,其解決之機制具有多元方式。鑒於不動產價值所占當事人間之財產至鉅,常以花費畢生積蓄而持有,而不動產糾紛頻傳且態樣繁多,當爭議發生時,常令當事人窮於應付卻始終不能找到最適宜之機制。本文主要以鄉、鎮、市調解委員之角度,就我國現行多元解決不動產糾紛機制,民事訴訟、法院調解、和解、仲裁、調處、鄉鎮市調解,逐一比較,探討民眾就不動產爭議,當以鄉、鎮、市調解條例來解決不動產爭議為首選,其有別於其他五項之優異特性;並針對毗鄰不動產界址之確定方法加以探討。徒法不足以自行,且法律本需法院及相

關糾爭解決機制對糾爭之證據採擷,事實認定,法律闡釋與運用具體化,故本文以拆屋還地、越界建築、共有土地分割等爭議,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於處理不動產糾紛時,有別於其他各項機制所不及之優點加以敘述。而有心人士常藉鄉、鎮、市調解條例優點,以規避法律、聲請調解,而行脫法之實,因此不得不慎,鄉、鎮、市調解條例對不動產爭議運用之好處雖多,卻因此政策疏於宣導,以致民眾未能善加運用,因此本文建議並提出解決方法:從政策面著手,以期能收立竿見影之效,請大家多予推廣,祈令兩造糾紛當事人間於勝、敗之外獲得另一結果(圓滿),確實發揮鄉、鎮、市調解機制之實質功能,落實保障人民權利與止爭息紛之目的。

持分共有土地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糾紛的問題,作者賴冠余 這樣論述:

在不動產中,持分共有土地是以繼承土地而造成土地共有的部分為一般人民所最常接觸到的問題。若土地問題無法解決,致使土地利用發生爭議,亦會影響國家建設之推動與經濟的發展。本研究的重點為如何解決持分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所面臨的各種爭議問題。本研究以苗栗六所地政事務所民國96年-民國105年間所辦理案件及苗栗地方法院101-105年裁判共有物分割案件兩者進行統計分析,歸納出最常發生案件之類型為買賣、贈與、繼承類型。由於每一共有土地爭議有其獨特性,吾人不能研究及討論所有共有土地。由於每筆土地其問題不一。是以,本研究其次以一些最常發生類型之適當的案例說明其解決方案。最後,針對這些案例邀請專家學者做問卷以及專家

訪談,進而彙整以上資料提出改善現有持分共有土地方法之建議。關鍵字:不動產、民法、土地法、持分共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