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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和張璐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地上權設定超詳細解說!設定年限多久?設定地上權文件總 ...也說明:例如:A想在B的土地上蓋房屋,雙方辦理地上權登記後,A成為了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便可以在該地上下興建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房屋、停車場、雕像等)。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林君達的 從法政策角度探討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之情形-以民法第838-1條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土地、建物、不動產、拆屋還地、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設定地上權予共有人之一或 ...則補充: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設定地上權予共有人之一或數人等登記事宜#共有不動產#透天厝#建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市議員陳麗娜今(22)日質詢時,建議觀光局以「一河一島一路」做愛情產業鏈的核心思維,交通方面翠亨南路大型車停車場要盡早遷場、草衙里有必要增建路外停車場、候車亭事權要統一,此外捷運局C6土地不得賤價標出。

麗娜以「愛情產業鏈,說了,就得練」為題質詢觀光局時表示,過去幾個月觀光局努力辦了許多活動,但「一時的熱鬧」必須化為「永續的產業」才能讓高雄賺大錢。她認為高雄擁有「一河一島一路」的愛情產業鏈優勢條件,應善加整合運用開發。一河是「愛河愛情流域」範圍由愛河延續到鹽埕、駁二、庫貳棧、哈瑪星,經營浪漫的約會地點。一島是「美麗島結婚產業聚落」,整合520公尺以內的醫療美容整型、美容美髮彩妝、婚紗攝影新秘、結婚囍餅禮品等婚姻相關產業,強銷婚姻產業。一路為「中正路結婚服務系統」運用從美麗島到愛河間中正路剛好1314公尺的浪漫,以打造愛情街景、活化舊市議會、優化婚禮宴會廳、法院公證結婚等方式,打造「1314愛情路」。

在交通方面,陳麗娜指翠亨南路台糖大型車停車場引起民怨,希望交通局早日另覓土地,將大型車和保修廠都移過去,創造居民和業者雙贏。此外,前鎮區有32個路外公有停車場,共提供小型車2805個停車空間,但最大的草衙里有10891人口,卻只有73位,完全不成比例。她舉民權國小地下停車場479位、林森路盛興公園地下停車場也有382位為例,希望在佛公公園也能設地下停車場,疏緩停車壓力。
交通局長答詢指出,翠亨南路大型車及保修廠已找到遷場用地。佛公公園管理單位是工務局,交通局會進行評估,短期內設法增加路邊停車格數量。
高雄的候車亭、站牌在103年以前屬公車處管理,公車處裁掉後歸交通局。到2018年底為止,高雄共有819處公車亭,形式上有奧多型、F型、傢俱型、標準型、懸臂型。站牌方面,高雄有4880個站牌,其中最傳統的旗桿式有2568隻。陳麗娜表示,候車亭形式不一,常見某些候車亭廣告雜亂,有時連主管單位都分很多單位,她認為廣告事權應收歸交通局,其他局處若有公益用途再向交通局申請撥用。此外,車箱廣告、標語亂貼,行車路線圖字小、內容設計不好懂的現象都要改善。

「高雄輕軌捷運 C6站周邊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一案,在2018年5月18日流標。這筆標案權利金底價才14.9億元,得標者還能承租商業區675坪市有停車場用地。陳麗娜認為當地是亞灣精華區,捷運局設定的單坪底價僅38.6萬元可說低的不能再低,未來若降再降底價,一定引來賤價標讓市有土地地上權爭議。她要求土地不能賤價標出,更要回應地方民眾強烈的公園、停車場需求。
捷運局長同意去年底價訂太低的看法,未來一定會提高,同時會保有相當面積的綠地,停車場會將地下化、立體化都納入評估。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四版)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為什麼買這本書?作者告訴你!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3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研究型碩士(Mention : 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來自彰化農村,自北上就讀大學後,已伏居台北近13年。儘管難以真正喜歡台北,但無可否認,她卻是我最為熟悉的環

境之一。近半的真實人生在此上演,開閉多種的身分轉換,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困惑及反抗。寫作本書的同時,因著至親的離去,常難以自抑的回望彼時一路而來的足跡。發現自己並未如自己所以為的,離家那樣遠(真的,跟史特拉斯堡比起來,台北哪有遠……)。 PART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

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3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3 爭點9 越界建築A-14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5 section 3 動產物權A-18 爭點11 添附A-18 section 4 共有A-18 壹、分別共有A-18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18 爭點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8 爭點13 應有部分之處分A-19 爭點14 共有物之處分A-20 爭點15 共有物之管理A-22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26 爭點16 民法第8

21條之適用範圍A-26 三 分割A-27 爭點17 共有物之分割A-27 貳、公同共有A-30 爭點18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30 3 定限物權A-32 section 1 擔保物權A-32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32 爭點19 抵押權之取得A-32 爭點20 抵押權之特性A-33 爭點21 抵押權之效力A-36 爭點22 抵押權之實行A-38 爭點23 法定地上權A-41 爭點24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42 爭點2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43 爭點26 共同抵押A-45 爭點27 抵押權之消滅A-48 爭點28 最高限額抵押A-48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A-50 爭點

29 動產質權A-50 爭點30 債權質權A-51 參、留置權A-52 爭點31 留置權A-52 肆、讓與擔保A-53 爭點32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53 section 2 用益物權A-54 壹、地上權A-54 爭點33 地上權A-54 貳、不動產役權A-56 爭點34 不動產役權A-56 4 占有A-58 爭點35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58 爭點36 占有之保護A-59 PART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台大A卷(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

、優先效力【101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9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9 一 物權行為之概念B-9 1.2.1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6東吳E組(節錄)】B-9 1.2.2 不動產之認定、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96律師(節錄)】B-11 二 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3 1.2.3 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3律師】B-13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B-15 一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B-15 1.2.4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高考─法制(三級)】B-15 1.2.5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

05台大A卷】B-18 二 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5 1.2.6 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103台大B卷】B-25 1.2.7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政大民法組】B-28 1.2.8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政大財經法組】B-31 1.2.9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東吳E組】B-33 三 借名登記B-35 1.2.10 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B-35 1.2.11 借名登記、出名人處

分借名登記不動產【106政大財經法組】B-49 【106 行政執行官(三等)】B-55 1.2.12 借名登記、車輛靠行、動產抵押之設定【109北大財經法組B卷(節錄)】B-56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B-61 1.2.13 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89司法官】B-61 1.2.14 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公證人】B-65 肆、時效取得B-70 1.2.15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司法官(節錄)】B-70 1.2.16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

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律師】B-72 1.2.17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司事官㈠】B-77 1.2.18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輔大民商法組】B-7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81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81 壹、請求權人B-81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律師】B-81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輔大民商法組】B-83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86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

、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司法官】B-86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90 2.1.4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司法官(節錄)】B-90 2.1.5 動產附合、物上請求權、強制執行拍賣、買賣之利益及危險移轉【109東吳E 組】B-94 2.1.6 占有連鎖【97政大民法組(節錄)】B-99 2.1.7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司法官(節錄)】B-101 2.1.8 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台大B卷】B-103 2.1.9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台大A卷】B-108 2.1.10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

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台大A卷】B-113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 B-117 2.1.11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台大B卷】B-117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122 2.1.12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台大A卷】B-122 2.1.13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105司法官】B-125 2.1.14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律師】B-128 2.1.15 事實上處分權【106司法官】B-134 2.1.16 事實上處分權、推定租賃、不當

得利、物上返還請求【109司律】B-140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B-148 壹、相鄰關係B-148 一 過水權B-148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97台大A卷】B-148 二 通行權B-152 2.2.2 管線鋪設權【105台大B卷】B-152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司法官(節錄)】B-155 三 越界建築B-157 2.2.4 越界建築【102北大(節錄)】B-157 四 區分所有建築物B-159 ㈠ 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59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 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

103 地政士】B-159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 司法官】B-162 ㈡ 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66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98政大民法組】B-166 ㈢ 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68 2.2.8 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95政大財經法組】B-168 2.2.9 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103北大】B-173 2.2.10 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99東吳E組】B-178 2.2.11 規約之效力【改編自98軍法官】B-180 ㈣ 停車位問題B-1

84 2.2.12 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92政大民法組】B-184 section 3 動產物權B-189 2.3.1 動產加工【82律師】B-189 2.3.2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191 2.3.3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權、不動產之成分【85司法官㈡】B-193 section 4 共有B-196 壹、分別共有B-196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B-196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96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律師(節錄)】B-196 ㈡ 應有部分之處分B-198 2.4.2 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

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198 2.4.3 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3高考─法制(三級)】B-201 2.4.4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4台大A卷(節錄)】B-203 2.4.5 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98司法官(節錄)】B-206 ㈢ 共有物之處分B-208 2.4.6 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90司法官】B-208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212 2.4.8 共有物之

管理、共有物之處分【103司法官】B-212 2.4.9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102北大(節錄)】B-215 2.4.10 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93政大民法組(節錄)】B-217 ㈣ 共有物之管理B-220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96律師(節錄)】B-220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9地政士】B-221 2.4.13 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司法官(節錄)】B-223 2.4.14 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東吳A、C組】B-224 2.4.15 分管契約對

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㈠【106台大B卷】B-226 2.4.16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㈡【108台大A卷】B-231 2.4.17 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91司法官(節錄)】B-236 ㈤ 共有物之分割B-239 1. 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B-239 2.4.18 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97司法官】B-239 2.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B-243 2.4.19 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88司法官(節錄)】B-243 2.4.20 裁判分割【91司法官(節錄)】B-246 2.4.21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補償【103東吳A組】

B-247 2.4.22 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101東吳E組】B-250 3. 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B-253 2.4.23 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104高考─法制(三級)】B-253 2.4.24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律師(節錄)】B-254 2.4.25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98律師(節錄)】B-255 2.4.26 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101司法官】B-257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B-260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4台大A卷(節錄)】B-260 2.4.28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別共有

對外之債權行使【103律師】B-262 貳、公同共有B-267 2.4.29 共有人無權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87律師】B-267 2.4.30 分別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99東吳A組】B-270 2.4.31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07台大A 卷】B-273 2.4.32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101政大民法組】B-280 3 定限物權B-283 section 1 擔保物權B-283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B-283 一 抵押權B-283 ㈠ 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B-283 3.1.1 抵押權之標的、

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95司法官】B-283 3.1.2 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96東吳E組(節錄)】B-286 3.1.3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3司法官(節錄)】B-288 3.1.4 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97東吳A、C組】B-290 3.1.5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借名登記【105台大A卷】B-293 3.1.6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86司法官】B-297 3.1.7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91律師(節錄)】B-300 3.1.8 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1

02律師(節錄)】B-302 ㈡ 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B-304 3.1.9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100地特─法制(三等)】B-304 3.1.10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作者自編】B-306 3.1.11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100台大B卷】B-309 3.1.12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律師(節錄)】B-311 3.1.13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後設定用益關係【104律師(節錄)】B-313 3.1.14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99政大民法組】B-318 3

.1.15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109台大A卷(節錄)】B-321 ㈢ 抵押權之實行B-324 1. 拍賣及併付拍賣B-324 3.1.16 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用益物權【96司法官】B-324 3.1.17 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104輔大】B-327 3.1.18 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95司特─書記官(四等)】B-329 3.1.19 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103台大A卷】B-332 3.1.20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併付拍賣【107公證人】B-337 3.1.21 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10

2律師(節錄)】B-340 3.1.22 推定租賃、優先承買權【109民間公證人】B-343 2. 法定地上權B-347 3.1.23 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84司法官】B-347 3.1.24 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101台大B卷】B-349 3.1.25 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92律師】B-353 3.1.26 法定地上權【98公證人】B-360 3.1.27 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師(節錄)】B-363 3.1.28 法定地上權、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107北大】B-366 3.1.29 併付拍賣、抵押物存續所必要之權利【109台大A卷】B-379 3. 流抵約款B-

381 3.1.30 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99司法官㈡】B-381 3.1.31 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99台大A卷】B-384 3.1.32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改編自100台大A卷】 B-388 3.1.33 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105東吳E組】B-391 ㈢ 抵押權之次序B-397 3.1.34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7律師】B-397 3.1.35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8政大公法組】B-400 ㈣ 多數擔保競合B-403 1. 共同抵押B-403 3.1.36 共同抵押、

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9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403 3.1.37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104政大財經法組】B-405 2.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B-408 3.1.38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101司特─書記官(三等)】B-408 3.1.39 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101律師】B-413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B-419 3.1.40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㈠【99政大財經法組】B-419 3.1.41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㈡【108司律(節錄)】B-421 3.

1.42 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100 律師】B-425 3.1.43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90律師】B-428 3.1.44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97司事官㈡─法律事務組(三等)】B-431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B-434 3.1.45 轉質權、責任轉質【95律師】B-434 3.1.46 質權設定之要件【93司法官(節錄)】B-438 3.1.47 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89 司法官(節錄)】B-439 3.1.48 質權之行使【101地特─法制(三等)】B-44

1 參、讓與擔保B-443 3.1.49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節錄)】B-443 section 2 用益物權B-446 壹、地上權B-446 一 普通地上權B-446 3.2.1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104司法官】B-446 3.2.2 不動產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94律師】B-452 3.2.3 地上權之終止、積欠地租【97北大】B-455 3.2.4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102高大甲組】B-457 3.2.5 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84律師

】B-460 二 區分地上權B-462 3.2.6 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95輔大民商法組】B-462 貳、不動產役權B-465 3.2.7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客體【91政大民法組】B-465 3.2.8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102輔大民商法組】B-468 3.2.9 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104台大B卷】B-469 【106行政執行官(三等)】B-473 參、典權B-474 3.2.10 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回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102政大民法組】B-474 3.2.11 絕賣條款之效力【100軍法官】B-477

四版序     距離上次改版約莫半年時間,本以為不太長的時間可以讓改版工作輕鬆些,最終也沒能如人願。本次改版除了109年度司律國家考試試題外,也新增了多題法研所的試題。除此之外,在各處也多有配合新出版的教科書或109年度實務見解而為的更動、增補。     2020年對於世界上多數的人們來說都不是能夠輕鬆以對的一年,許多人被迫擱置原訂的計畫,無論那是學業、工作或者一切足堪稱為夢想的東西,更有人面臨的是永別。     希望來年一切都能安好。     張璐

從法政策角度探討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之情形-以民法第838-1條為核心

為了解決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問題,作者林君達 這樣論述:

自古以來,土地或稱作地盤,是生物得以延續生存的重要命脈,為了爭奪生存空間,生物更為此而大打出手;人類亦是如此,在尚未出現建物之前,原始人類就會為了土地大動干戈,進入到現代社會,科技成熟,建物成為了除土地之外,被人類所重視的生存空間與屏障,因此,不動產的定義,已經從最初的土地開始擴張,擴及了建物,甚至是鐵軌等等具有經濟價值且長時間附著於土地上的物品 。建物的出現,使人類的生活更加安全,而隨著人類社會的變遷,建物的樣態越來越多,經濟價值也不斷提升,人類對於土地的利用型態,不斷的突破,這也使得人類開始重視土地與建物之間的關係,因為建物的使用,必然會涵蓋土地的使用,而土地與建物兩者間的關係,可能是相

輔相成的,能促進人類生活福祉,兩者間亦可能是產生衝突,互相減損彼此的經濟價值,因此,土地與建物之間的關係,是一門除了法律專業之外,亦必須考量到經濟價值與外部效果的複雜性問題。本文將藉由法政策的角度,探討土地與建物之間的爭議問題,並從法條與過往的判決中,探詢尚未取得共識之見解,並從中發覺尚未被關注之問題,進而提供促進土地與建物之間能活化利用之法政策,已達成調和土地與建物之間和諧關係之目標,隨著時代的變遷,不動產經濟價值逐年提升,這將會是人們必須正視的重大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