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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齊軒寫的 公司法題型破解(11版) 和謝哲勝,李金松的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防大學 中共軍事事務研究所 董慧明所指導 江其豪的 論聯合國武器貿易條約對中國大陸常規武器營銷策略影響之研究 (2021),提出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武器貿易條約、常規武器營銷、國防科技工業、無人飛行載具。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陳隆修、林恩瑋所指導 耿柏洋的 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2021),提出因為有 管轄規則、標準必要專利、智慧財產權、實體法方法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題型破解(11版)

為了解決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的問題,作者齊軒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蒐集了歷年來重要的公司法考題,並羅列現行公司法重要的學說及實務見解。整體編排特色如下:   1.最新修法的重點編列   本書蒐集這幾年重要的修法內容、修法重點、簡要評析等,以便讀者們綜觀這幾年公司法的修法趨勢,從而探知考題的可能走向,更能掌握考試重點。   2.命中紅心的爭點整理   本書每章節皆會列出本書作者精心選擇的學說實務見解,讓讀者快速綜覽重要背景知識,幫助答題思考,解答後並列入該題所使用的重要實務見解,反覆加深學習印象。   3.精闢確實的考題分析   本書在解答每一道題目前,皆會先分析本題題目所考的章節與概念,以協助讀者認識題目、增長實力。   4.

近年重要的考題解答   本書放入這些年重要、最新、最有考相的考題,讀者們能透過此等題目快速確認念書狀況,提升考試能力,學習答題技巧,讓讀者能在考場上精確答題。

論聯合國武器貿易條約對中國大陸常規武器營銷策略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的問題,作者江其豪 這樣論述:

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2017至2021年度數據資料指出,中國大陸武器出口世界排名第四、武器進口在世界排名第五。自2010年以來,中國大陸已從大型武器進口國轉變為淨出口國。具體來說,其武器出口金額即超過進口金額。可見,中國大陸常規武器營銷策略成為各方關注焦點。另外,中國大陸於2020年正式加入《武器貿易條約》,儘管北京當局強調只允許向主權國家出口軍品,但是其擴展國際武器貿易市場之意欲昭然若揭。本研究採用「歷史制度主義」研究途徑,首先以國際武器貿易發展與限制作為基礎,梳理國際武器貿易法律規範及制度,並藉由分析聯合國《武器貿易條約》瞭解全球武器貿易規範及機制;其次探討中國大陸常規武器營銷制

度發展、現行運作模式及其戰略運用意涵;最後分析加入《武器貿易條約》後,對中國大陸常規武器貿易之影響,並以無人飛行載具營銷為案例,梳理其軍工制度、體系與運作情形,進而分析常規武器營銷未來發展取向和效應。研究發現中國大陸在執行武器貿易須遵守相關制度規範,並且在監管機構限制下控管軍貿公司營銷行為,避免國家安全或利益因此而遭受損失。然而,中國大陸現今武器貿易發展雖然無法與美國和俄羅斯相比,但其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大幅增加在全球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在整體上仍利於提升武器貿易發展不足之處。目前,中國大陸正運用《武器貿易條約》的規範合法出售武器裝備給其他締約國,導致國與國之間出現相互競爭及不信任感,也提高了區域衝

突機率,影響國際秩序,殊值重視。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為了解決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的問題,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指機關為了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公款交易工程、財物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的效率與品質與政府施政的品質息息相關,可見其重要性。   政府採購如此重要,採購人員因而責任重大,必須遵循政府採購法等法令, 知法才能循法,本書名為政府採購法實用,即希望可以作為採購人員和廠商的工具書,認真研讀當可避免觸法的風險,並有助於形成廉能政府。

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為了解決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的問題,作者耿柏洋 這樣論述:

從傳統衝突法理論上看,智慧財產權案件是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的特例。對於智慧財產權糾紛,傳統觀念強調依據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進行管轄,使得智慧財產權領域並沒有被衝突法理論所關注。多年以來,針對於國內智慧財產權糾紛,各國一直適用國內法律規範加以解決。而針對涉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各國一直遵循國際公約之規定對涉外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這就使得面對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時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無法加以妥善解決。標準必要專利與反托拉斯的結合、公權力與私權利的交叉,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加以解決只會引起各國強烈的司法衝突。 隨著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愈加緊密,傳統的衝突法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已

經難以滿足越來越多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隨著二十一世紀互聯網以及物流業的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逐漸擺脫傳統地域管轄觀念的束縛,突破了傳統的專屬管轄的限制。基於現有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針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管轄權之缺失,英國在無線星球訴華為案中率先確立全球管轄權開啟「潘多拉魔盒」後,堅持智慧財產權區域管轄權的部分國家(如中國大陸地區)為了維護本國之政治目的與經濟利益,逐漸擴大本國法院之管轄權,開啟「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戰爭」,造成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之混亂。 根據當前社會的主流價值的變化來調整規則的適用是實體法方法論存在的客觀和顯示基礎。實體法方法論不僅適用於標準必要專利選法規則理論,同樣也可以適

用於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領域。運用實體法方法論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衝突。通過分析標準必要專利本身之特點和屬性,平衡專利持有者及實施者雙方共同的利益,總結世界兩大法律體系共同追尋之價值,通過建立統一的實體法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糾紛,實現國際私法追尋之終極目標個案的「公平」、「正義」是解決當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