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六法:土地法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分科六法:土地法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分科六法:土地法規(22版) 和的 分科六法:土地法規(2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張鈺光所指導 林時平的 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9),提出分科六法:土地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當事人恆定主義、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善意取得、公信力、假處分、異議登記、私權爭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都市計劃學系 石豐宇所指導 林佩勳的 多重災害潛勢對房地產交易價格影響- 以台中都會區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多重災害潛勢、特徵價格法、Box-cox轉換的重點而找出了 分科六法:土地法規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分科六法:土地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分科六法:土地法規(22版)

為了解決分科六法:土地法規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我國規範人地關係、土地事務之土地法規(法令)數量繁多,且內容廣泛錯綜,兼及公法與私法領域,致體系複雜;從而,為對於土地法規得以正確適用與理解,則須見樹且見林地掌握全般。有鑒於此,本書嚴謹地擇錄至2022年2月18日止之最新土地法規及其相關法規233項,不僅內容豐富翔實,更整理「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土地稅法」、「農業發展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等主要法規各法條之相關條文(包括關連用語及法規條號),以串聯土地法規體系之關係與脈絡;藉此,使讀者查閱法規時

,得以掌握本法規各條文間及其與他法規條文間之關聯性,進而迅速且正確地適用法規,並理會法規範之全貌。此外,亦選錄與該等法規相關之司法解釋、大法庭裁定、原判例及原決議等實務見解,以利參考並輔助理解法條內容之意涵。從而,於研習土地法學或處理土地事務上,本書是為重要、優良之參考工具。

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分科六法:土地法規的問題,作者林時平 這樣論述: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以下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與該條其他項所涉「當事人恆定主義」有重要關聯。所謂「當事人恆定主義」,乃訴訟進行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移轉,對訴訟無影響,當事人仍具備訴訟實施權,僅判決效力須及於該法律關係之受讓人。而在訴訟標的物(系爭物)移轉之情形下,我國通說認為訴訟標的為物權關係者,判決效力應及於該訴訟標的物之受讓人,倘訴訟標的為債權關係者,則不及之;然而,如受讓人為實體法上受保護之善意第三人,亦例外不受判決效力所拘束,以免變更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立法目的之一,即在防止第三人主張善意取得,以藉此達成當事人恆定主義之功能,保全對造當事人

之訴訟成果。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自民國89年增訂以來,因要件過於寬鬆,致有心人士濫用,嚴重影響當事人自由處分之權利。經歷104年及106年兩次修法後,大幅提高聲請條件及程序保障,並參酌假扣押、假處分相關規定,增訂聲請人應釋明本案請求及供擔保等規定。然而修法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與假處分制度之界線漸趨模糊,實務執行上已難發揮公示訴訟事實、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之目的。本文研究「請求分割共有物」、「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借名登記」等三類事件中發現,目前法院實務對於「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甚至聲請人是否限於原告)等要件之認定,見解可謂相當混亂、歧異,

不僅上下級法院見解不一,高等法院之間亦無統一見解。許多法院准駁理由相當簡略,另有拘泥法條文義,不當限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適用,亦有不應許可卻予以許可登記之情形。就地政機關在審查一般登記案件及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涉及私權爭執之規定上,須把握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無限制移轉效力之鐵則,不得逕以有該項登記為由,即認涉及私權爭執而駁回申請案件。倘有第三人聲明異議,地政機關應具體審查申請登記案件事由、異議事由、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由之關係,確認該爭執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無直接關連、是否符合涉及私權爭執之要件等,再作准駁。有關原告持憑法院許可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時,訴訟標的物(

系爭物)業經被告及第三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得否受理申辦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目前已明文採否定說。然而,倘第三人係因繼承、信託取得等,非得主張善意保護之情形者,解釋上仍得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另,倘被告及第三人曾經申請移轉登記,惟遭登記機關駁回者,由於該第三人既因遭登記機關駁回而未完成移轉登記,因此並無善意保護問題,當然無從認其符合「經登記機關受理」之規定,而仍應許可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此外,縱使採否定說下,原告亦得透過追加第三人為被告之方式,再次聲請許可就第三人受讓之權利或標的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且採肯定說亦有諸多實益,倘未來修法得評估改採不論訴訟標的物(系爭物)是否已遭申請移轉登記

,原告均得就該標的物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使該項制度有發揮其功能之空間。

分科六法:土地法規(21版)

為了解決分科六法:土地法規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我國規範人與地關係之土地法規(法令)數量繁多,且內容廣泛錯綜,兼及公法與私法領域,致體系複雜;是以,對於土地法規之掌握與理解,乃至適用,須能見樹且見林。有鑑於此,本書嚴謹地擇錄、歸類土地法規及其相關法規達232項,內容豐富、翔實,並具體系。其中,尤整理「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土地稅法」、「農業發展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等主要法規各法條之相關條文(包括關連用語及法規條號),以串聯土地法規體系之關係與脈絡,藉此使讀者查閱法規時,得以掌握本法規各

條文間及其與他法規條文間之關聯性,進而迅速且正確地適用法規,並理會法規範之全貌。此外,亦選錄與該等法規相關之司法解釋、大法庭裁定、原判例及原決議等實務見解,以利參考並輔助理解法條內容之意涵。從而,於研習土地法學或處理土地事務上,本書是為重要.優良之參考工具。   編者簡介 陳立夫   現職: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學歷: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研究領域:土地法、都市法、行政法  

多重災害潛勢對房地產交易價格影響- 以台中都會區為例

為了解決分科六法:土地法規的問題,作者林佩勳 這樣論述:

傳統固有的「有土斯有財」使得國人普遍認為在有生之年希望能有自己的房屋,以往研究較注重對於可看到的市場影響因素,但隨著近年來所發生的重大災害事件、全球氣候急遽變遷的情況下,環境影響因素也逐漸受到重視與討論。本研究重點在於探討多重災害潛勢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位於多重災害潛勢地區對於住宅價格影響的程度有多大為本研究之重心,與過去文獻之不同點在於過去文獻多僅針對單一災害作為研究對象,而本研究則是結合了研究地區內常發生地震以及洪水災害兩種災害形式來討論,希望可以了解在不同等級的多重災害潛勢的影響下,對於房地產價格產生不同程度的邊際效果。模式建構過程主要分為三個步驟,蒐集2013年之房地產交易資料,經過

處理後為23990筆,將樣本分為非透天樣本19770筆以及透天樣本6000筆,並設定多重災害事件,後運用ArcGIS空間地理資訊系統繪製出災害潛勢等級圖,並測量住宅樣本點與變數點之最短路徑,最後以多元回歸模型與Box-Cox函數轉換模型建構相關變數與房地產交易價格之影響關係。將樣本分別進行非透天與透天之半對數、雙對數以及一般線性Box-Cox函數轉換(Both side-S、Both side-D)模式建構,本研究最後在非透天與透天模式皆是選擇以雙對數之模式進行特徵價格之計算。本研究主要發現,在非透天模式結果顯示,樣本位於淹水高潛勢與地震災害中潛勢地區對於交易價格影響最為劇烈,約下降41.1%

;接著為位於地震及淹水災害中潛勢地區約下降23%;位於地震災害高潛勢區與淹水災害中潛勢區下降約22%。在透天模式結果顯示,樣本位於淹水高潛勢與地震災害中潛勢地區對於交易價格影響最為劇烈,約下降36.3%;接著為位於地震及淹水災害中潛勢地區約下降29%;位於地震災害高潛勢區與淹水災害中潛勢區下降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