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法學的想像(第三卷):跨域教義──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和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 - 第 34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行政解釋內政部對於勞動契約是否得約定勞工派赴國外受訓後之服務期限, ... (二)此項約定,並未違反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之規定,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則勞雇雙方依契約自由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孫迺翊所指導 盧品澤的 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抵充、職業災害、職災抵充、職災勞保給付、職災補償、職災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鍾秉正所指導 盧依雯的 公務員因公傷亡適用國家賠償法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特別權力關係、損益相抵、雇主責任抵充、保險法、損失填補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約用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比較表則補充:臺灣大學人事室整理96.12.21. 項目. 本校現行規定. 勞基法規定. 契約性質. 定期契約. 1、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的想像(第三卷):跨域教義──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法教義學的本質,即是透過相同、不同與類似的比對去連結概念、規則、原則和制度,而由此形塑出指導理念相異的法域,則是法教義學發展的必然。法域的界分有助於在學術分工的基礎上迅速凝聚共識,但也使法學研究者容易忽略法域之間存在的規範重疊與衝突。因此,倘能把比對的研究延伸到法域之間,發現、整理其間的各種介面,法教義學將更為完整,體系化的效益也必然大幅增加。循此理念,兩岸跨法域研究的精銳學者於本卷論文集中分就蘇永欽教授提出的轉介、假借、義和、應和、統合與耦合六個介面作出體系整合,嘗試以全觀法律人的視角,共同構築跨法域教義學這一最後拼圖。

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的問題,作者盧品澤 這樣論述:

職業災害之發生牽動著受災勞工之生活,蓋除了可能面臨的漫長治療與復健外,亦可能喪失工作能力,其影響之範圍小至家庭,大至社會。而受災勞工得否於遭受職災時,獲得完善之保護,則有賴我國職災救濟體系之應對。對此,我國所建構之職災救濟體系,係採取職災補償以及民事賠償並行之並存主義。換言之,即藉由多部源於不同法領域之法規,層層疊築而成。惟不同法領域之疊加,勢必會產生不同立法目的及性質之法規間的適用疑義,發生複數不同法領域之請求權競合之問題,而如何於不同法領域之間衡平雇主與受災勞工之權益,避免產生雙重負擔(雇主)以及雙重得利(受災勞工)之偏頗,至關重要。故本文以各法領域間,職災相關給付之抵充為主軸,解析各法

域之職業災害定義範圍及成立要件,輔以統整各法域間職災適用對象之交錯範圍後,以此為底來分析各法域於職災相關給付之法性質與標的項目間之抵充適性,藉以釐清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樣貌。此外隨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其勢必對於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相關法規又將產生影響,本文亦將以此為題,在我國現況下進行剖釋之。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公務員因公傷亡適用國家賠償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的問題,作者盧依雯 這樣論述:

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而國家公務員則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其職權雖有法律規定,但往往具有高度風險,因公傷亡情事,時有所聞。為保障公務員權益,我國以法律明定公務員之撫卹制度。公務員因病故或死亡,由國家給與其遺族之安撫體恤金,以示對公務員及遺族之照護。國家賠償法主要規範公務員執行公務致侵害人民權益時,人民應如何請求國家賠償。但公務人員本身亦是人民,其於執行公務時,致傷亡情事,得否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若予以排除適用,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是否得宜;惟若賦予其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考量其已有相應職務之待遇、加給、撫卹、慰助,相較於一般人民之權利,是否失衡,將於本文作探討。觀察及分析我國對於公務員因公傷亡適

用國家賠償法在法理及實務上之欠缺,亦對於國家賠償與公務員法制上給付之競合等相關議題提出具體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