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契約判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口頭契約判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袁興寫的 當心禍從口出:公然侮辱的罪與罰(新版) 和張正修的 英美法導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員工合約6 大違法地雷總整理& 2023 ...也說明:Jun 14, 2023 - 員工到職時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簽訂勞動契約(又稱工作合約、員工合約)!不過其實在訂定勞動契約 ... 口頭承諾算不算勞動契約的一種呢?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前衛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葉宗裕的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2021),提出口頭契約判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量招募、試用期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僱契約、勞基法。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鈺慧所指導 陳美汎的 醫療糾紛之民事責任 (2020),提出因為有 醫療行為、注意義務、醫療準則、契約責任、侵權行為、因果關係、告知後同意、舉證責任、ADR的重點而找出了 口頭契約判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到職前要約承諾與損害賠償 -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則補充:因此當事人祇要口頭或書面針對勞工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即從事工作),又雇主給付報酬加以約定(給付報酬)即成立勞動契約,是勞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口頭契約判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當心禍從口出:公然侮辱的罪與罰(新版)

為了解決口頭契約判例的問題,作者袁興 這樣論述:

  逞一時口舌之快,小心惹刑事犯罪前科與民事賠償的問題上身!   ◎話一出口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難收,瞭解法律,管好你的嘴,才能遠離罪與罰!   ◎本書從刑法解釋「公然侮辱」,並引學者見解、法院實務判例,清楚說明公然侮辱會受到的罪與罰。   ◎作者從事協調解決現代人一般生活上所遇到的法律紛爭十數年,本書以公然侮辱為主題,助讀者避免禍從口出。   在私Line 上罵朋友87 算不算是公然侮辱呢?   以肢體或影射方式侮辱,構成犯法嗎?   在網路社群開罵有罪嗎?   社會開放、網路盛行,挾言論自由,各種語言霸凌因應而生,   沒有用本名、沒有指名道姓、國罵是我的頭禪、用

流行語、   我沒這個意思、是在非實境的社交軟體……   但,可能都面臨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當你下次遇到紛爭時,請千萬冷靜應對,不要逞一時口舌之快,任意罵人,以免「禍從口出」,受到刑罰與民事賠償的司法制裁。 名人推薦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如今這個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的年代,人與人之間的溝通確實必須十分小心,一不小心說錯話就有可能被吉(被告的意思),尤其現代人習慣使用網路交流,在網路上隨意批評或是留言如果中傷他人也是有被吉的風險,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謹言慎行是有必要的。   本書作者袁秘書在調解委員會任職十多年,擁有豐富的調解經驗,本書集作者

調解經驗之大成,並整理近年來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的案例,用最淺顯易懂的文字讓讀者明白自身言行是否合法,並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鼎詠勝法律事務所張禮安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現行網路、通訊和錄音軟體發達之年代,人們間不論就口頭或文字之方式聊天、評論、留言等,都有可能在有意或無意之間中傷到他人,進而衍生刑事或民事上之糾紛,造成民眾必須因此花時間跑法院、檢察署或警局之情形,屢見不鮮。   本書作者袁大秘書在處理妨害名譽罪章及相關損害賠償等紛爭,已有十多年之豐富實務調解經驗,近年任職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而袁大秘書在本書更是以淺顯易懂之方式,並佐以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相關案例,與讀

者大眾分享,使讀者大眾容易了解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李昊沅律師強力推薦   工商社會發展下,人際間的互動往來遠比農業社會更加複雜與疏離,也因此衍生紛爭,甚至爆發口角及肢體衝突,甚為常見。   袁祕書長年於法院協調民眾因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紛爭,已有十數年之經驗。近年擔任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祕書,更是發揮所長。袁祕書以其專業及經驗,透過淺顯易懂之說理撰寫本書,讓讀者更能瞭解到言行逾越法律規範之風險。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口頭契約判例的問題,作者葉宗裕 這樣論述:

我國雇主在選任或招聘員工階段,對於新入職的員工大多數皆有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來規範一定的時間來做為試用期的觀察。並以試用期的約定來觀察受雇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做為試用期過後,是否可轉認為正式員工。些許雇主在人力招聘網站上以高於社會上職務常態的薪資水準來大量吸引求職人士,並以試用時間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且經考試合格後轉任正式員工。因我國針對勞工試用期並無明確規範,但根據我國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第三條說明中「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另一個角度來探討勞動部認為勞資雙方可自行認定試用期契約。在此,許多雇主藉以高於常態的正式員工薪資,大量招募員工並以試用期觀察為由,用以我國最低薪資作為試用期間的薪資。在試用期結束前向員工提出不適任作為理由大量解雇、或以須延長試用期繼續以試用期最低薪資任用藉此壓榨勞工後讓勞工自動離職。且以契約為由並未依勞基法第十一預告程序給予解雇,與未給付資遣費。雇主任意在試用期中以不適任的方式大量解僱勞工,再以相同的模式大量招募新勞工接替原工作。此行為終會引發勞資雙方的爭議。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中皆有相關規定的保護勞工做法。本論文首先以試用期間契約制度做法理的探討,並以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為中心做為整體架構;而有關試用期間勞資雙方所產生的爭議作為論述,勞工在任聘、解僱、職業傷害等,資方未遵守勞基法以至於所提供的勞動權益受損下,勞工必須爭取的權益之規範著手。最後於建議與結論中提出我國在將來對於試用期間遭大量解雇時相關立法之建議,以促進我國勞工就業時保護機制之法制。

英美法導論

為了解決口頭契約判例的問題,作者張正修 這樣論述:

世界法中具有特色的英美法 深入淺出剖析英美法的體系   本書是以作者在2014年所出版的《英國法論:總論》一書為基礎,大幅擴充與改編所形成的新著作。由於該書未介紹美國法,所以本書將美國法之介紹放入其中。此外,作者在本書中,對於英美的法院系統與法曹制度乃至美國的法學教育詳加介紹,以作為國內司法改革之參考。對於判例法之發展,除了區別的方法之外,對於法官透過類推以發展判例的方法,也詳細加以介紹。   本書另行加入了如下幾個部分:法的改革、動產與不動產動產法的發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普通法的重要發展史、英國刑法之發展、英美的民事訴訟、英國的司法審查制度;並將衡平法(包含信託)與行政審判制度之

內容大幅擴充。由於全球化的發展,英美法與歐陸法的交互影響已是必然的現象,透過本書應可大略了解英美法的特徵與其基礎架構。  

醫療糾紛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口頭契約判例的問題,作者陳美汎 這樣論述:

本文探討的重點為醫療糾紛所生之民事責任問題,並將研究範圍限縮於較易引起醫療糾紛的醫師,其在醫療事故中所應負擔的責任。全文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提出撰寫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以及方法,所參考文獻的內容以及研究架構。第二章為「醫療糾紛之現況」,由於病人自主權利的抬頭,當其不滿醫療結果,往往訴諸於法律訴訟,除耗費許多訴訟時間及資源外,亦造成醫護人員防衛性醫療,有鑑於此,行政院於2018年提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期待解決醫病雙方,面對醫療爭議處理之困境,本文觀草案之目的,係建立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發生時儘速向病人等溝通、說明之機制,以利後續調解程序之進行,故將其利弊綜合外國實

務文獻探討後分析,認為回歸以ADR方式解決醫療糾紛較為妥適。第三章為「債務不履行責任」,醫療糾紛之民事訴訟程序,需釐清雙方之醫療契約定性和契約的給付義務(告知說明義務),是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前提要素,特別是醫師告知義務之範圍及違反效果。第四章為「侵權行為責任」,判斷醫療行為的過失責任,民法及醫療法係採取過失責任主義,必須加害人有過失,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依現行條文,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始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按,醫療行為過失與損害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提出醫療上的因果關係有

難度,法院可採取何種方式減低病人之證明困難。最後,醫療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醫療民事訴訟在因果關係之舉證,實際上甚為困難,不僅因兩造對於醫療知識及證據掌握之不對等,更在於疾病之演變或可能的因果歷程發展,於醫學領域上多屬未知或難以證明。醫療訴訟之審理,病人應就侵權及契約責任之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實務為實現當事人之公平,在舉證責任之調整運用上,如何透過「減輕舉證責任」以及「舉證責任轉換」,兩大面向來處理,亦是重要核心。第五章為「結論」,提出醫療糾紛如何解決之爭點及管道,以供後續讀者參考,並就全文做總結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