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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統編、統一編號: 03750168也說明: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變更日期: 2021-09-23,統一編號(統編):03750168,公司狀況:核准設立,負責人:陳聖德,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電子工業 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所出版 。

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吳凰琦的 論雇主經營決策作為團體協約協商事項 -以企業併購決策為中心 (2019),提出台北富邦銀行總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團協法第2條、團協法第6條第1項、團協法第12條第1項、團體協約協商事項、企業併購決策、團體協商權、團體協商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高階經理人碩士在職專班 葉宗穎、董澍琦所指導 張添茂的 如何開發高貢獻度客戶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貢獻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富邦銀行總行的解答。

最後網站銀行代碼表則補充:代碼 銀行名稱 代碼 銀行名稱 代碼 銀行名稱 代碼 銀行名稱 004 臺灣銀行 005 台灣土地銀行 006 合作金庫銀行 007 第一商業銀行 008 華南商業銀行 009 彰化商業銀行 010 花旗(台灣)(原華僑銀行) 011 上海商業銀行 012 台北富邦銀行 0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16 高雄銀行 017 兆豐國際商業...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富邦銀行總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互聯網金融時代消費信貸評分建模與應用

為了解決台北富邦銀行總行的問題,作者單良 這樣論述:

隨着互聯網金融機構、產品如雨后春筍般瘋狂生長,金融消費產品幾乎深入每個人的生活之中。以P2P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瘋狂吸金、斂財跑路等狀況時有發生,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書就是為了解決互聯網金融時代出現的新的問題和挑戰,通過建立科學的消費信貸評分模型來在最大程度上規范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各種風險。單良,本科畢業於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復旦大學、台灣大學EMBA,曾任職於香港維信理財公司、台灣台北富邦銀行、台灣中國信托商業銀行、澳商澳盛銀行及台灣台新銀行等機構;兼任台灣金融研訓院特約講師、VISA中國區兼職顧問。 具備台灣銀行業消費金融風險管理與大陸小貸、P2P風控管理完整資歷

,長期關注兩岸消費金融產業風控管理的發展與創新。曾發表前瞻性評論,並為台灣金融研訓院、中國P2P網貸實務研修班授課。 著作《信用評等模型關鍵12堂課》。 茆小林,高級經濟師,畢業於華中科技大學數量經濟學系,16年銀行信貸工作經驗。1999—2003年在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風險管理部工作,負責公司客戶、小微企業信用模型、產品設計及開發等工作。2003年至今就職於工商銀行總行信貸評估部(2006年起主持部門工作),負責小企業、個人貸款、信用卡零售風險模型開發、建設及應用等工作,具體包括產品、准入、審批、授信及貸后等全流程業務。 第一章 消費金融風險 第一節 消費金融風險成因

第二節 消費金融風險分類第二章 消費金融風險管理基礎——信用循環 第一節 產品規划 第二節 授信 第三節 賬戶維護 第四節 催收與核銷 第五節 管理信息報表(MIS)第三章 MIS分類與架構 第一節 運營型MIS 第二節 管理型MIS 第三節 決策型MIS 第四節 分析架構第四章 MIS三大支柱 第一節 基礎建設與發展——信息管理 第二節 延伸應用與建議——分析研究 第三節 實務整合與導入——項目管理第五章 常用指標與分析手法 第一節 常用指標 第二節 分析手法及應用 第三節 預測方法第六章 信用評分設置 第一節 信用評分卡簡介 第二節 評分卡設置與驗證第

七章 信用評分的應用 第一節 如何認識信用評分的應用 第二節 信用評分在信貸管理生命周期的應用策略概述 第三節 申請評分審批策略的開發 第四節 信用評分在大數據、互聯網金融應用中的發展第八章 各類報表介紹 第一節 產品規划 第二節 授信 第三節 賬戶維護 第四節 催收與轉呆賬第九章 分析與解讀 第一節 分析目的與重點 第二節 數字解讀 第三節 衍生性分析及推論

論雇主經營決策作為團體協約協商事項 -以企業併購決策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北富邦銀行總行的問題,作者吳凰琦 這樣論述:

我國企業在併購後所帶來的勞資爭議、罷工遊行之情況屢見不鮮,蓋員工無參與雇主企業併購決策之空間,更無反對雇主企業併購決策而干涉其營業自由之可能,在企業併購相關之個體勞動法制無法滿足員工請求留用權及協商權下,似乎僅得依靠團協法,仰賴工會力量進而與雇主協商企業併購決策,強迫其考量員工權益。我國於2014年修訂團協法,分別於第12條及第6條規定得團體協約協商之事項及誠信協商義務,企業併購決策所帶來資遣或勞動條件的改變等影響,本已屬於團協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協商標的,並非本文探討範圍。然企業併購決策涉及雇主營業自由範圍,是否得成為團體協約協商事項?若屬於團體協約協商事項,是否須有義務協商事項之區分

而使雇主具有誠信協商義務?本文認為企業併購決策應屬於團協法第12條第1項5款之事項,此外,考量我國團協法之制定係參酌德國法,本文參考德國法學者及法院見解,認為企業併購決策確實間接造成勞動條件不利益改變,對於勞動關係及勞工生存權、工作權之破壞更甚於雇主單純惡化團協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明定之勞動條件所帶來的不利益,故企業併購決策亦得經由團協法第2條肯認為團協法協商事項。又團協法第12條未區分義務協商事項及任意協商事項,文義上之「得」係提供勞雇雙方得自由選擇將各款事項訂入團體協約,再者,團協法第6條「合理適當」之文義含糊不清,因此於協商事項做團體協商義務認定時,不須區分義務協商事項,應以團協法第2

條、第12條第1項及雇主具有處分權為界線。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為了解決台北富邦銀行總行的問題,作者黃瑞龍 這樣論述:

  本書係嚴選作者在工作上所發生或授課時接觸之授信催收個案,以案例方式呈現,並解析有關之法令、司法判例(決)及學說意見等,將問題癥結一一抽絲剝繭,沒有一般法律專用書籍艱澀難懂的遣詞用字,只見活潑生動的文字說明,俾使讀者可輕易從中擷取所需,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有效降低授信風險,以確保銀行債權。   全書共分七大課題,每課均列舉若干案例,第一、二課從備償票據之徵提、提示期限、時效到票據債權之追索,就授信過程中徵提票據時應注意事項無一不鞭辟入裡,第三至六課分述應收帳款、動產抵押權債權、不動產抵押權債權、建築融資債權之確保與追償,所舉案例典型講解精闢,此外其他種種債權之確保與追償,則於第七課中剖析分

述,簡單扼要。   凡資深授信、法務或催收人員應可從本書案例暨解析中窺見似曾相識之實務經驗,相信於融會貫通後,舉一反三必大幅精進自身相關業務能力;若為金融業新鮮人,閱讀後一時半刻或恐無法窺得全貌,但假以時日不斷從工作與本書中驗證,相輔相成,俾有所助益;本書不諦為授信、法務或催收等相關金融從業人員之最佳工具書暨教材。 作者簡介 黃瑞龍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  普考普通行政人員及格  高考金融法務人員及格   現職:  台北富邦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副總經理   經歷:  分行副理、經理、總行襄理、副理、協理、資深協理

如何開發高貢獻度客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富邦銀行總行的問題,作者張添茂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C銀行T分行為個案研究,個案分行為位處偏鄉的分行,資源較為缺乏,探討如何開發高貢獻度價值客戶,達成總行訂定的績效目標,以個案分行現有2018年貢獻度前200名之法人及個人客戶為樣本分析客戶年齡、性別、往來年數、臨櫃服務、網路銀行、到府服務、往來項目及貢獻額等數據,主要研究結果如下: 法人客戶在成立30年內及往來年數25年內佔有較大貢獻戶數及金額,到府服務比率高達34%,臨櫃與網路銀行必須兼備,貢獻額則明顯以放款業務達55%最多,全數以中小企業為主要貢獻來源,所以中小企業放款為主要推展目標。 個人客戶在年齡40歲至70歲為主要貢獻客戶群,性別及往來年數差異不大,臨櫃服務為主

,到府服務為輔,網路銀行須具備,放款業務項目佔66%及貢獻額達52%仍為最高,但在財富管理業務項目雖只佔24%而貢獻額卻高達31%,所以個人客戶主要開發目標為40歲至70歲族群,項目以放款業務及財富管理業務為主。 以研究結果聚焦現有客戶目標有效推展業務項目,對銀行的獲利能力應能有效提升,順遂經營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