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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胡龍騰所指導 邱韋凱的 臺北市門牌資料跨域管理機制之研究 (2021),提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地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門牌號碼、門牌資料、問題建構、跨域治理、跨機關協力、電子化跨域治理、資料治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林楷芳的 論我國發行中央銀行數位貨幣之法律架構與個人資料保護 (2019),提出因為有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數位貨幣、密碼貨幣、區塊鏈、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地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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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門牌資料跨域管理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地址的問題,作者邱韋凱 這樣論述:

門牌資料為政府機關掌管之重要資料,涉及戶籍、兵役、選務、各項社福補助等各項政策,更應用於建築管理、道路規劃、都市發展等。然而臺北市門牌制度發展至今,已衍生許多的門牌亂象,影響政府施政形象及人民權益。本研究以臺北市門牌制度為個案,以問題建構理論、跨域治理理論及電子化跨域治理理論為理論基礎,嘗試回答下列三項研究問題:一、目前臺北市內存在那些態樣或類型的門牌亂象?背後潛藏什麼政府運作與分工上尚待解決的結構性問題?又此亂象可能的解決策略為何?二、對於透過跨機關協力以減少門牌亂象的產生,戶政機關及非戶政之業務相關機關的看法、態度為何?是否可能透過跨機關協力機制之建立以減少門牌亂象的產生?若有可能,此一

跨機關協力機制該如何建立?三、基於現今資通訊科技的發達,是否有可能在跨機關協力的基礎上,進一步透過電子化跨域治理中跨機關資訊共享及資料治理的理念來緩解上述結構性問題?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及透過深度訪談法為研究方法。第一階段訪談對象為戶政機關及專家學者;第二階段則為非戶政之業務相關機關,包含建管機關、民政機關、地政機關、稅捐機關,經訪談資料分析整理後,有下列研究發現:一、門牌亂象具有結構不良政策問題的特質;二、門牌亂象背後確實潛藏機關運作及分工上之結構性問題;三、減少門牌亂象產生有賴跨機關協力機制的建立;四、跨機關協力機制為落實資料治理的基礎。

論我國發行中央銀行數位貨幣之法律架構與個人資料保護

為了解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地址的問題,作者林楷芳 這樣論述:

從比特幣、ICO、Libra幣之進展,可見密碼貨幣之發展正衝擊法幣的存在。各國關於CBDC之發展,多數仍尚在研究中,目前可能採行CBDC的國家有兩大極端,一端是高度發展國家而邁向無現金社會,如瑞典;另一端則是經濟體不穩定、金融機構服務普遍欠缺或不足、無獨立法幣如馬紹爾。對於台灣而言,發行CBDC亦將受惠於追蹤資金流向、健全支付體系、採行負利率而有效執行貨幣政策、減少交易成本並達成普惠金融服務。國際上對於CBDC之底層設計尚未有定論,依據發行及分配主體、發行對象、發行模式、發行類型(與法幣關係)、底層技術、與現金關係、附加利息與否等設計細節不同,而將影響金融法及個資法之權利義務等。本文參考瑞典

E-Krona區分小額支付與大額支付,因而建議以下兩種發行態樣:(一)為現金替代、且屬法幣之貨幣型,採私鏈技術並由央行直接發行且不附利息(代幣模式);以及(二)用以大額支付但與法幣為一比一兌換的電子支付型,採中心化帳本技術及雙層發行架構,且可能附加低於銀行之優惠利率(帳戶模式)。在本文的兩種CBDC發行態樣下,鑑於CBDC將與法幣直接連結,除貨幣法令授權以外,亦應立法限制央行涉入太多原本非其職權之活動。即在金融法令部分,應認為電子支付型CBDC有高度特別法需求以限制央行之權力;而在貨幣相關法令下,雖然得透過些微調整立法用語、變更實務見解等,惟為了法律解釋及體系一致,應以一部CBDC特別法含括不

同發行態樣之相關法令。從個資法令觀察,因CBDC仍有可能蒐集歐洲人民之個人資料,因而除了遵循我國個資法以外,亦可能受到GDPR相關規範拘束。然而,我國個資法與GDPR在許多規範均有重疊,如CBDC之帳戶及交易資料類似IP地址,應屬個人資料,央行及其受託發行與分配之私部門應符合個資處理原則、原則限制目的外利用、對人民明確告知、負擔資安措施等;在GDPR下,則應注意處理生物辨識資料之影響評估,及區塊鏈上刪除權及更正權、智能合約自動剖析之適法處理,應特別立法明定央行之法定義務或在開立帳戶時與人民訂立契約取得人民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