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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何佳芳,許兆慶,李後政,李瑞生,吳光平,林恩瑋,蔡佩芬,賴淳良,許耀明,鄭菀瓊寫的 國際私法裁判選析(三版) 和李後政李瑞生何佳芳林恩瑋吳光平許耀明許兆慶蔡佩芬鄭莞瓊賴淳良的 國際私法裁判選析(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楊琦的 涉外親權事件與習慣居所之研究 (2020),提出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涉外親權事件、習慣居所、國際裁判管轄權、選法規則、海牙公約。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玠鋒所指導 張瑋芸的 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保障—以家事調解程序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調解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私法裁判選析(三版)

為了解決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問題,作者何佳芳,許兆慶,李後政,李瑞生,吳光平,林恩瑋,蔡佩芬,賴淳良,許耀明,鄭菀瓊 這樣論述:

  國際私法為涉外民商紛爭法院訴訟或仲裁並適用法律之法學。國際私法因理論之深奧向有困難法學之稱,但隨著交通便利、網路發達、經貿全球化、各國人民往來密切,國際私法於現今已為相當實用之法學,對於頻繁發生之涉外民商事件,重要且必需,而我國法院實務也已累積了諸多國際私法裁判,更印證了國際私法之實用性。本書乃挑選三十五個重要之國際私法裁判,由國內十位國際私法之學者專家引據相關學理,以裁判之事實概要及裁判要旨加以評析,除了引介實務裁判及相關國際私法理論外,並提出進一步思考之問題及推薦進階參考閱讀文獻,可供國際私法者初學者建立國際私法基礎概念,更可供從事實務之法官與律師處理涉外民商事件之

進階參考。

涉外親權事件與習慣居所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問題,作者楊琦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涉外婚姻、親子與親權爭議牽涉身分與家庭關係之安定性,為各種家事事件之基礎,尤其國際間不法擅帶留置子女事件隨離婚率上升與少子化危機而增加,如何提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乃至於法院對於國際私法之問題意識,為值得嚴肅面對之課題。本文以涉外親權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選法規則,以及習慣居所之內涵為研究方向。管轄確定原則在我國之發展,實務見解從逆推知說逐漸轉為修正類推說或利益衡量說,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由子女住居所地法院管轄。除學說與國內裁判,本文亦介紹與涉外親權事件密切相關之海牙國際公約,即1980年國際兒童誘拐民事責任公約與1996年兒童保護措施與父母責任管轄權、準據法、承認、執行與

合作公約,並嘗試將公約提及之習慣居所概念詮釋於子女住居所地。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大幅修正,配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思潮,將父母子女關係準據法修正為依子女本國法,且離婚後親權酌定事件不再定性為離婚效力範疇。此外,為達成裁判一致理想,反致理論曾蔚為風潮,惟在子女親權事件實難僅藉由反致達成,且如不適當限縮反致,反可能破壞關係最切地法之修法意旨,觀察1996年海牙公約與日本法律適用通則均以限縮反致為原則。海牙公約對習慣居所未有定義,美國為公約簽署國,除制定內國施行法,亦明定由子女住家地法院管轄涉外親權事件。我國雖未簽署,惟家事事件法第53條首度規範取得涉外婚姻訴訟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以國籍、住居所

或經常居所為管轄選項。本文分別蒐集美國與我國裁判,嘗試歸納分析法院對於習慣居所與經常居所之考量因素。最後,本文整理綜合前述內容,討論習慣居所列為國際裁判管轄權或連繫因素選項之可行性,思考符合我國國情之解釋。

國際私法裁判選析(二版)

為了解決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問題,作者李後政李瑞生何佳芳林恩瑋吳光平許耀明許兆慶蔡佩芬鄭莞瓊賴淳良 這樣論述:

  國際私法為涉外民商紛爭法院訴訟或仲裁並適用法律之法學。國際私法因理論之深奧向有困難法學之稱,但隨著交通便利、網路發達、經貿全球化、各國人民往來密切,國際私法於現今已為相當實用之法學,對於頻繁發生之涉外民商事件,重要且必需,而我國法院實務也已累積了諸多國際私法裁判,更印證了國際私法之實用性。本書乃挑選三十二個重要之國際私法裁判,由國內十位國際私法之學者專家引據相關學理,以裁判之事實概要及裁判要旨加以評析,除了引介實務裁判及相關國際私法理論外,並提出進一步思考之問題及推薦進階參考閱讀文獻,可供國際私法者初學者建立國際私法基礎概念,更可供從事實務之法官與律師處理涉外民商事件之進階參考。 主編

暨作者簡介 賴淳良   現職   華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副主編暨作者簡介 吳光平   現職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開南大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執行長   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學系)兼任副教授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桃園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監事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保護動物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 作者簡介(以發表順序排列) 何佳芳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學歷   日本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許兆慶   現職   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長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兼爭端解決研究中心主任   學歷   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中正大學、台北大學、東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李後政   現職   博彥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北大

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典試委員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東地方法院法官   監察院薦任科員 李瑞生   現職   金門大學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學歷   東海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金門大學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主任   金門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   金門大學進修推廣部主任   考試院國家考試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林恩瑋   現職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服務中心主任   東海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執行長   學歷   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考試院國家

考試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蔡佩芬   現職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暨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學歷   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台中市政府仲裁人暨調解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許耀明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學歷   法國愛克斯馬賽大學國際法與歐盟法博士   經歷   世界法學會ILA永續發展與綠色貿易法委員會委員   歐洲國際法學會ESIL國際生命法小組創辦委員、國際環境法小組   委員   亞洲國際法學會AsainSIL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小組委員 鄭

菀瓊   現職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學歷   日本九州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馬 序/馬漢寶 增訂版序 編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國際民事程序法論 第一章 國際裁判管轄 ‧國際裁判管轄之特別情事原則/何佳芳/3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重抗字第12號裁定評釋 ‧國際私法上之「不便利法庭原則」/許兆慶/14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9號裁定評釋 ‧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訴訟競合/李後政/27 ──最高法院67年台再字第49號判例評釋 ‧國際私法上之合意管轄/許兆慶/

58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評釋 ‧涉外電子商務之國際裁判管轄/李瑞生/70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76號裁定評釋 第二章 外國法院判決暨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外國懲罰性賠償金判決之承認/林恩瑋/79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35號判決評釋 ‧判決承認與執行之送達條款/蔡佩芬/92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評釋 ‧外國判決效力之承認及其效力之準據法/賴淳良/10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評釋 ‧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蔡佩芬/117 ──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評釋 第三章 涉外破產之域外效力/李後政/129 ─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93號判決評釋 第二編 衝突法總論 第四章 先決問題之解決標準/吳光平/149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評釋 第五章 定性的反致/林恩瑋/162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第1007號判決評釋 第六章 國際公序與國內公序/許耀明/17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評釋 第七章 即刻適用法/吳光平/179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判決評釋 第八章 法律適用分割方法/林恩瑋/189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判決評釋 第九章 外國法之舉證責任/李後政/198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評釋

第三編 衝突法各論 第十章 法人準據法:從涉外股東臨時會決議之管轄權與準據法決定談起/許耀明/217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評釋 第十一章 代理關係之準據法/何佳芳/227 ──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51號判決評釋 第十二章 契約之準據法 ‧契約主觀準據法/吳光平/243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243號判決評釋 ‧契約客觀準據法:特徵性履行/何佳芳/254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3號判決評釋 ‧勞動契約之準據法/吳光平/264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9號判決評釋 第十三章 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賴淳良/275 ──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消上字第8號判決評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之準據法/賴淳良/289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評釋 ‧特殊侵權行為:網路誹謗/林恩瑋/298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25號判決評釋 ‧船舶碰撞之準據法:即刻適用法則/蔡佩芬/312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決評釋 第十四章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李後政/32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評釋 第十五章 物權之準據法/吳光平/33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判決評釋 第十六章 智慧財產權之準據法 ‧專利權暨其授權契約效力之法律適用/鄭菀瓊/339 ──智慧

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判決評釋 ‧著作權侵權爭議之法律適用/鄭菀瓊/349 ──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訴更?字第3號判決評釋 第十七章 離婚及離婚後親子責任之選法規則/賴淳良/360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判決評釋 第十八章 親子責任之國際管轄及選法規則/賴淳良/371 ──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親字第83號判決評釋 第十九章 繼承與遺囑之準據法/李後政/385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評釋 序   經過幾世紀之發展,國際私法之研究已不能不以國際共知之理論為基礎,並以各國既成之制度作參考。   國內大專院校講授國際私法課程之學者,於1

985年(民國74年)成立國際私法研究會,並推余擔任會長。研究會可便利聯絡國內外學者共同促進國際私法之研究。其間自2005年開始,即與中國大陸之國際私法學會約定,隔年分別主辦兩岸國際私法學者之學術研討會,並出版刊物,迄今未斷。   在國內,則時有研究會會員約集國內外學者舉行國際私法之討論會。國內部分學者曾以國際私法案例結合理論從事研討。經數年,其中十位參照所得經驗,選擇國內各級法院之實際案例,引據相關學理,加以評析,期能將成果整理後編印成書。現已成之書即本書 《國際私法裁判選析》。   至本書之完成,係先選定三十一個題目,由十位學者親自選擇合於擅長之領域者執筆撰寫。文章內容均以實務判決之事

實概要及裁判要旨之評析與討論為主。除引介實務判決及有關國際私法理論外,並推薦可供進一步思考之問題。如此,使本書可供初習國際私法者使用,亦可供從事實務之法官與律師處理涉外民事案件之參考。當能對國際私法之學理與實用均有助益。   書既成,請余作序。因為以上已就撰寫本書之緣由以及書內文章撰寫之體裁提供扼要的說明,或許可即以此項說明,代替序文。並藉此對撰文諸君為促進國際私法研究所費心力,表示感慰之意。 國際私法研究會會長 馬漢寶 于台北思上書屋時年九十 民國105年9月28日 增訂版序   《國際私法裁判選析》一書於2016年初版後,已經售罄。作者們再接再厲,本著不斷策勵國際私法研究發展的初衷

,修訂初版中存在的錯誤,也增加了新的文章,希望有助於國際私法之學術研究以及實務運用。「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期盼我們持續不斷地攜手努力,讓台灣上空始終有著國際私法的藍天,土壤裡始終有著國際私法的沃土。 作者一同 2018年7月7日

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保障—以家事調解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問題,作者張瑋芸 這樣論述:

家事事件多情感糾葛,尤其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者,並非單純法律議題,亦屬社會問題,亦非單由法律即可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於離婚訴訟程序中,兩造為求得勝訴裁判,於對立程序構造中,窮盡攻擊方法,尚難期待兩造得以理性、冷靜面對並處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問題,此顯然已有與我國親屬法指導原則,即「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障」原則相悖之嫌。是以,訴訟程序似非該等事件解決紛爭之良方,而調解程序因著重當事人之自主性,協議之結果較能為兩造所接受,較不易衍生後續紛爭。而我國家事事件法於將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事件規定必須先行調解程序。然而,未成年子女並非事件之當事人,僅為利害關

係人,則於調解程序上如何保障其程序及實體利益?如何發揮調解委員及社工、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等其他專業人員之功能,以及如何運用相關資源等,始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實為重要課題。本文將著重於調解程序中,如何兼顧未成年子女程序及實體利益保障部分,整理並歸納法律、社工、心理領域之實務與學說見解,並參考外國立法例,再對於第一線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深度訪談,以進行問題之討論及檢討,期望能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研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