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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 黃靖媛所指導 謝佳勳的 公寓大廈日租套房管理機制之研究 (2021),提出台南法院判決書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日租套房、共享經濟、公寓大廈、規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王淳熙所指導 詹仁杰的 建築類文化資產價值標準評估合理性檢討—以行政法院判決之審查案例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建築類文化資產、文化資產價值論述邏輯、真實性、完整性、判斷餘地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法院判決書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南法院判決書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寓大廈日租套房管理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謝佳勳 這樣論述:

近年來,旅遊業興旺發達,即使現在面臨新冠疫情肆虐之下的景氣不好的現況,但相信在後疫情的時代,旅館、民宿數量仍不斷增加,以便宜為號召的「日租套房」迅速崛起,但因其多未通過建築、消防、衛生、公共安全等檢查,旅客入住即具有相當的風險,一旦發生事故也無法獲得保障。 依照現行法規來看,日租套房屬違法旅館,這種違法經營的短期出租套房多隱身集合住宅之中,台灣集合住宅多以公寓大廈居多,因此公寓大廈之管理又顯得尤為重要。要制止違法出租之行為除依靠檢舉或觀光局人員的稽查開罰外,公寓大廈的管理自治規約也能適度的起到規範作用,但在規約規範之下住戶權利行使亦受到限制。本論文擬先從探討日租套房在我國現今之

困境,由於日本與我國之住宅規模較為相像,因此借鑑日本2018年最新立的民泊新法,對於住宅區公寓大廈的出租規範,再逐步聚焦到台灣在公寓大廈中從事此種行為時應怎麼去管制的問題探討。 經研究日租套房與旅館民宿是有區別的,日租套房更著重於閒置空間的利用,並非專門的業者;而對此行為在各大樓之允許或禁止都有,允許的則多以增收管理費來管理,皆須納入規約之中才有效,但缺乏一個整體性的規範,所以長遠之計還是建議能擬定專法管制。

建築類文化資產價值標準評估合理性檢討—以行政法院判決之審查案例為核心

為了解決台南法院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詹仁杰 這樣論述:

文化資產價值具有價值多元性,判斷上很難有絕對唯一標準。現行在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中,以「歷史、藝術、科學」定義文化價值,在立法技術上是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這樣的設計予主管機關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享有專業判斷空間,但司法審查上因受限該委員會的專業,加上須尊重行政權的「判斷餘地」而僅能有限度審查。由於目前國內的文化資產價值論述尚屬建構階段,其嚴謹程度經對照世界遺產的「傑出普世性價值」之國際標準仍有改善空間,有無價值常淪為各說各話,使文化資產審議結果欠缺一致性及可預測性,常見所有權人不滿財產權被限制而提告。而在司法審判中,作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也就必須扮演文化資產價值詮釋者的角色。從歷年

以文化資產價值為題之論文可知,仍未有人探討有關文化資產價值中間判斷過程的論述合理性。本研究以文化資產價值判斷過程的論述合理性為主題。以行政法院歷審判決為核心,就雙方不同體系(主管機關及其文化資產審議會、行政法院)文化資產價值判斷過程分析關鍵差異,以尋求能夠共同對話的基礎,建立可經驗證的文化資產價值論述邏輯。研究的結論及發現有三點。第一,雙方不同的價值體系雖存在差異,然而就證據法則及理由充分上雙方均有共識,也就是「真實性」與「完整性」,是雙方開啟對話的契機。第二,文化資產爭議的司法審查並非直接就「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切入,而是從價值判斷是否說明合理有據切入,逐步建構審查的準則。第三,從判

決結果分析,也可知雖主管機關在文化資產爭議判決有過半勝訴率,但不能因此斷言行政法院明確支持文化資產保存立場。對於保存文化資產與著重財產權保護的立場上其實也存有前後矛盾。總言之,唯一可確定的是司法對於文化資產價值審查需要的是更多的資訊與事證來協助提升判斷「公信力」,此應為未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過程合理性之實際可行方向,並希望藉此研究成果提供文化資產行政上認事用法及制度改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