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 社會局 補助 方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照顧弱勢優先南市對未符身障補助資格者將專案扶助也說明:台南 市對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係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以個人為申請對象, ... 後彙整受影響之原已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研提專案補助方案予以扶助。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沈慶盈所指導 徐珮華的 轉身離開─公職社會工作師轉調職系經驗探討 (2021),提出台南 社會局 補助 方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職社工師、社會工作、工作轉調、職系、離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李玉春所指導 鄭智陽的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監護、信託、社會福利機構、輔助決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 社會局 補助 方案的解答。

最後網站經濟補助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則補充:更新日期, 主題. 109-08-26, 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之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險費補助. 109-02-05, 臺南市政府辦理特約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服務-廠商名單. 111-03-09, 身心障礙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南 社會局 補助 方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南 社會局 補助 方案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社工薪資新制說明會一問三不知
台南市社會局螺絲有多鬆!?

今天台南市社會局預算審查,我就「補助社工人員薪資制度計畫」之相關預算質詢社會局長,然而社會局給出的答案卻讓我十分錯愕,局長及科長不僅對問題完全沒有掌握,提出的解決方案也讓人懷疑,台南市社會局的螺絲到底有多鬆?(完整影片請參考文末連結)

過去我針對社工薪資新制的問題有過多次質詢,主要核心就是要保障我們的社工夥伴,可以確實地獲得薪資新制後的相關待遇及福利,但是台南市社會局對於薪資新制的適用範圍及認定,有非常多令社工夥伴疑惑的地方,#就此我在今年6月30日質詢時,向局長要求舉辦社工薪資新制說明會,#局長也當場承諾召開說明會。

但到了今天說明會仍舊下落未明,我在審查相關預算時,將此問題提出,局長跟科長竟然完全答非所問,這麼基本的薪資新制說明會,台北市、高雄市都已經在今年一月時舉辦,台南市到今天連狀況都搞不清楚,這樣的台南市政府要如何讓市民相信,市府真的有心建置社會安全網?

更離譜的是,在我第二輪發言繼續針對此問題詢問時,科長回答要辦在11月底,但是時間、地點都不確定,今天都已經17號了,距離月底不到兩周,台南市社會局要如何在不到兩周的時間,確認好所有細節並且布達給所有台南的社工夥伴?抑或只是想要走個過場、敷衍了事!?

況且「#臺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就在今年10月15日去函台南市政府及台南市議會相關同仁,將工會訴求、問題及希望舉辦的時間地點,都清楚告知台南市社會局,台南市社會局顯然對工會的聲音視若無睹,不僅完全沒有回復,而且從我質詢時社會局的答詢狀況就可以看出,社會局根本沒有把工會的聲音當一回事,才會在質詢時做出如此荒唐的答覆。

我真心希望台南市社會局可以重視社工的權益及需求,認真傾聽基層夥伴、工會的聲音,這些夥伴都是撐起台南市社會安全、社會福利的重要支柱,是社會局的珍貴資源,請社會局嚴加檢討,不要再讓社工夥伴心寒。

轉身離開─公職社會工作師轉調職系經驗探討

為了解決台南 社會局 補助 方案的問題,作者徐珮華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公職社工師轉調職系之經驗。以質性研究方法,訪談七位現已轉調離開社工專業之「前」公職社會工作師,以「曾經的局內人、現在的局外人」角度,分享其投身公職動機、決定轉調離開的決策原因、選擇轉調新職務的考量以及轉調後的實際感受。研究發現,公職身分帶來的待遇與福利保障,是吸引受訪者投身公職的主要動機。然而長期面臨高強度的工作負荷,導致身心壓力俱大,加之行政體制下科層考量凌駕專業,故在轉調限制期滿後,公職社工師寧願選擇轉調至其他職系從事相對輕鬆的行政職務。值得注意的是,受訪者在轉調後持續以不同形式展現社工特質與專長,且普遍對轉調抱持正向肯定的態度。本研究驗證了公職社工師流動的主因,並呈現其工

作實況及決策考量。另外也分別對制度面、用人機關與公職社工師提出建議,以期研究結果能致力於改善台灣基層社工的工作環境,並使社會工作專業更受重視。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 社會局 補助 方案的問題,作者鄭智陽 這樣論述:

人口結構的變遷與獨居、未婚、無子女老人的增加,未來將導致家庭支持系統功能的弱化,社會支持系統介入之需求將與日俱增。一般非弱勢老人或略有資力之老人,未來如果在欠缺家庭支持系統情 形下失能,為確保其財產安全,需要社會支持系統之介入與服務。就此,除政府主管機關外,相較於營利性組織,非營利之社會福利機構(下稱「社福機構」)可能比較適合扮演介入與提供服務之角色。但社福機構現以弱勢老人為服務對象之服務模式,並無法因應前述社會變遷衍生之服務需求。監護輔助宣告及信託制度是直接涉及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的預設制度。本研究首先透過文獻探討,釐清在我國現行法令與制度架構下,社福機構得就老人監護輔助宣告以及老人安養信託

提供之服務,以及可能遇到之制度規範上問題;另一方面,檢視外國相關制度之發展趨勢與服務經驗,探究其值得借鏡之處。再進一步藉由質性研究,透過經由深度訪談,以立意取樣方式,訪談民意代表、學者專家、社福機構人員與金融相關機構人員等共七位,瞭解社福機構就監護輔助宣告制度與老人安養信託相關服務之實際操作模式與狀況,暨其遭遇之主要問題。訪談前,會先提供訪談大綱予受訪者並據此進行訪談;訪談後,會依錄音製作訪談紀錄,就受訪人員予以編碼、去識別化。之後,再比對訪談大綱,就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與摘要,並參考文獻探討時所得問題,就進行分類與摘要後之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析與闡釋。依研究結果發現,現行法令制度業已允許社

福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但社福機構提供之相關服務甚為有限,並欠缺對於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就監護輔助宣告部分,多限於和地方政府合作提供服務予弱勢老人;就老人安養信託部分,與受託銀行合作擔任信託監察人之情形亦屬有限。為便社福機構介入提供老人財產安全保障之相關服務,本研究有如下建議:1.建議地方政府改採特約與支付方式,協助社福機構調整服務模式,以利老人財產安全保障服務之提供。2.在提供監護輔助相關服務時,應在維護服務對象利益前提下,儘可能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之精神。3.建議社福機構強化機構人員之跨專業能力。為此,並建議主管機關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個案管

理員與社工督導等)之資格限制,以便社福機構依服務需求引進不同專業人員提供服務。4.建議社福機構之服務應有詳細之規劃與紀錄,以強化作業程序之監督,提升服務計畫品質。5.相關法令之修訂建議:包括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之行為基準予以明確化(最佳利益或個人意願與偏好),強化監護輔助職務之監督以及諮詢,介入監護與信託制度之整合,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資格限制,以及於老人福利法增訂相關規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