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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李智明所指導 陳怡伶的 國際交換生選擇學校因素之分析-以AHP 方法 為例 (2017),提出台灣 學生簽證 財力證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AHP 層級分析法、國際交換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劉康彥的 陸客自由行之法制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陸客自由行、基本原理、行政組織、行政權限、行政救濟、行政監察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 學生簽證 財力證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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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留學攻略:哈佛畢業生教你寫CV&SOP、考試祕笈、融入校園

為了解決台灣 學生簽證 財力證明的問題,作者曾文哲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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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換生選擇學校因素之分析-以AHP 方法 為例

為了解決台灣 學生簽證 財力證明的問題,作者陳怡伶 這樣論述:

隨著教育的普及,現今的大學在國際交換生體制之發展也逐漸成熟。除了以往的留學方式外,現今學生可以選擇以短期的交換方式,體驗國外的學生生活。不僅選擇方式較為多元,學費也較以往便宜,使得國際交換人數逐年攀升。以我國為例,從1998 年開始,我國出國唸書人數呈現穩定成長的趨勢,顯示國內父母們仍盡力想讓小孩出國,使下一代能接觸更好的學習環境,以增進未來國際競爭力。 本文係以AHP 層級分析法探討國際交換生選擇學校之關鍵因素及權重排序,經由文獻探討建構層級架構,總共有4 個關鍵構面及21 個因素。接著設計問卷,並進行調查。本研究訪談了臺灣至國外交換、中國來臺交換以及外國來臺交換三個群組的交換生。藉

以了解主要影響國際交換生的因素為何,並比較此三群之差異。最後依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供教育相關部門判定發展策略之參考,促進交換生之國際交流及發展。

陸客自由行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 學生簽證 財力證明的問題,作者劉康彥 這樣論述:

就「陸客自由行」之「基本原理」而言,吾人需正視到此係兩岸在歷史上從未有過之接觸形式,台灣與中原之間更從未出現當前如此善意合作之時刻!如今透過自由行重啟兩岸人民建立互信之契機,政府不應再採取「性惡說」為陸客貼標籤,應立即去除自由行中帶有歧視性之規範與要求。尤其從「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高度,應保障人類自由移動之權利。對內則應「放權讓利」,使地方政府享有因地制宜之彈性,讓兩岸間的私經濟行為不再僅是少數富裕財團或台商獲得最大利益,台灣在地的本土經濟亦有空間獲利。從「組織」面向而言,縮短行政流程以減少不必要結點是當務之急。此外,馬政府試圖以「堆積木」之方式推動不同領域互設辦事機構,

但現實與客觀需求則以「綜合性」服務機構較迫切。若得以在大陸重點城市設置,欲申請自由行之陸客即可逕自向該機構申辦,同時統整「申請、繳件、領證」業務於單一窗口,不僅減少當事人成本與被業者剝削之可能,更終止政府對台灣旅行業者在陸客跳機乙事上採取不必要之風險轉嫁。從「權限」面向觀察,台灣需要更具「軟法」性質之政策思維,以「經營」而非「把關」之心態推動自由行。當權限之使用與「基本原理」有所衝突時,主管機關對相關行政問題之處理恐有窒礙難行之缺憾,更無法澈底發揮最有效之組織效用。從「救濟」面向檢視,陸客來台旅遊需建置一套完整仲裁機制,或謂紛爭處理與救濟聯合體制,在兩岸採取相互保證,並以自我管轄之人民相互視之

為前提下有效運行,並以「風險管理」之概念追求旅遊品質的卓越,而非如同當前強調「事後救濟」,何況救濟內容幾乎限縮到僅存消費與購物糾紛的調處。從「監察」面向分析,應儘速由「立法部門」擬妥相關法源,讓非行政權(含總統權)所能干預之法制中,成立一類似「大學評鑑」或「法官評鑑」之「內控」機制,邀請具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擔任評鑑委員,並採隨機隨案、抽籤選任之方式,給予其肅正總統之權力,至於國會之「內控」角色,基於兩岸事務在行政、立法部門之責任分工,仍應秉持立法部門不應侵犯行政權,但必須深化實質監督,瞭解監督的客體究竟為何。至於「外控」力量,應有必要成立一非官方性質的專業機構,協助公部門進行整體規劃、整合,以

及監督考核,甚至此考核結果可不定時轉交立法院,給予行政部門壓力,否則就目前大眾媒體對政府之外控監督似無法發揮立即性肅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