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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土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RobertEugeneCushman寫的 土地正義(2冊套書)土地正義+超額徵收 和李鴻源的 台灣必須面對的真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台北 高雄【藍皮解憂號】《台版普羅旺斯.禮納里部落》走讀 ...也說明:車城福安宮目前號稱東南亞、台灣最大的土地公廟,這一點也不為過。 ... 台糖長榮酒店(台南)地處藝文氣息濃厚的臺南市東區,緊鄰臺南市立臺南文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遠足文化 和時報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劉士楓的 台糖公司土地及其被占用處理之民事法律研究 (2021),提出台糖土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營事業土地、台糖公司、被占用土地、無權占有、不當得利、違約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蔡岳勳所指導 羅以誠的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法規實務之爭議-以農地容許使用、造林用地使用及漁業補償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農地容許使用、造林用地使用、離岸風電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糖土地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糖公司辦理嘉義高鐵特定區及縣治特區土地開發招商精華地段 ...則補充:台糖 公司雲嘉區處經理張西德表示,此次招商土地面積共約81.70公頃,土地完整且產權明確,提供住宅區、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產業服務專用區及購物中心區等黃金地段土地招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糖土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正義(2冊套書)土地正義+超額徵收

為了解決台糖土地的問題,作者RobertEugeneCushman 這樣論述:

  徐世榮教授以這套書揭櫫以公民權益為主體的土地正義觀,藉此評析耕者有其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政策,是否完整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的比例原則。這是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成果,以嚴謹的分析來支撐社會運作,挑戰既有政策的限制,是所有關心土地議題的人必讀之作。   《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   你不知道的土地黑歷史,   第一本全方位解剖臺灣的土地政策。   ★從1949年施行的「三七五減租」到今天,為何還有3萬多筆未解除的租約?   ★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總共徵收了14萬多甲土地,為何其中還包含了將近10萬甲「共有出租耕地」?  

 ★為何當年蔣介石要急著推動土地改革?當年接收臺灣的資源委員會究竟是怎樣一個單位?它與現在的中油、台糖和經濟部又有何關係?   ★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我們琅琅上口的「政府德政」,到底影響、改變了臺灣什麼?   ★台糖公司的土地有如「魔戒」,政商名流趨之若鶩,其廣大的土地如何演變而來?   ★何謂土地改革、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市地重劃、都市計畫?在這些名詞背後,地方派系與財團究竟在操作著什麼樣的「土地遊戲」?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幾乎臺灣的每一片土地都可以被「區段徵收」,臺灣現今處處充斥著浮濫徵收案件的起源是什麼?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

予保障。但為何臺灣政府不需經過人民同意,就能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與人性尊嚴?   出身雲林農村的徐世榮教授,秉持「法蘭克福學派」的社會關懷與社會實踐,在土地政策研究與田野調查的過程中,逐步發現臺灣盤根錯節的土地問題,雖然政權幾度轉換,人民的土地和家園被侵害、強奪的故事,仍不斷上演。   他在本書檢視了臺灣近代以來的土地發展,處處充斥著看不見的「合法掠奪」。從日治時期糖業株式會社半強迫徵收土地,到戰後的土地改革、經年累月遍布全臺的浮濫徵收,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其實都是政權掠奪與炒作土地的工具。   戰後初期國民政府的土地改革――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等政策,不僅削弱地主

階級的力量,更剝奪了數萬小面積土地的所有人賴以生存的工具,導致臺灣的經濟菁英大量流失;而國民黨政權則藉此培植樁腳、扶植地方派系、改組農會,並與財團、特權相結合,以政策法令保護特權和財團,進而控制地方政治。   然而,大多數的掠奪都在看不見的地方進行,如近年爆發的土地徵收抗爭事件,包括苗栗大埔、灣寶、竹北璞玉、二重埔、桃園航空城、彰化二林中科四期等,在在印證了土地政治就是地方政治,而土地炒作是拉攏地方政治勢力最簡單的方式,被犧牲的往往是無辜的弱勢民眾。   土地究竟是什麼?是人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心之所向、家之所在?還是政治家與財團眼中的龐大利益?被剝奪與被損害的土地所有人,何時才能得到補償與

正義?土地正義如何能達成?我們生活在這片土地、這段歷史之中,不能不關心,因為「看不見」的掠奪就發生在我們身邊,也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   所以,當我們談論臺灣的土地政策,也就是談論土地的轉型正義!   《超額徵收:都市計畫?或炒作土地、侵害人權?揭開區段徵收的真相》   區段徵收合憲嗎?   ◎源自十九世紀的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我們必須了解超額徵收在歐洲及美國是如何被實施及被放棄。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仍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但在二十世紀初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   ◎區段徵

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區段徵收」是中華民國特有的「土地徵收」制度,但後來在台灣延用實施下,政府從未依法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十年前,苗栗大埔強拆張藥房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的關注。在那之後,許多類似的區段徵收個案也都引起土地被徵收人的強烈抗爭,如桃園航空城、台北社子島、林口A7、新北八里台北港、淡海新市鎮、竹北台知園區(璞玉計畫)、竹東二三重埔等,這是因為區段徵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區段徵收的實施顯然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個時刻,台灣社會亟需盡快理解何謂區段徵收,並辨明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

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如此惡劣的情勢或許有機會隨著羅伯.庫斯曼教授《超額徵收》中譯本的出版而有所改觀。在本書中,庫斯曼教授以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初的美國為例,將土地徵收分為二大類:強制徵收(eminent domain)、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後者又可分為三個類別:殘餘地徵收(或稱附帶徵收、一併徵收)、為了保護某項公共建設而在其周圍所實施的有限度擴張徵收(台灣的法律制度似無此徵收),以及為了賺錢財政目的所實施的獲利徵收(即國內的區段徵收)。當時他為了撰寫這本書,還特地從美國遠至歐洲蒐集資料及進行移地研究,如法國、比利時、英國三個國家的實務經驗,而後在一戰期間

從德國返回美國。本書也敘述美國各州當時所實施的眾多案例及法院的判決,內容詳實豐富,也具有很高的價值。雖然這本書出版於一百多年前的1917年,但書中所討論的主題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   在台灣,「土地徵收」主要分為「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其實施的關鍵都來自「都市計畫」。政府經常以「都市計畫」的手段,強制徵收人民的土地,以致引起抗爭。在國外,「超額徵收」是指政府透過強制徵收來獲取土地,其政策的重點在於政府徵收超過實際所需的土地。對都市規劃者來說,超額徵收是一種掌控都市實體環境發展的手段。在《超額徵收》一書中,庫斯曼教授探討了區段徵收的合憲性,

他特別強調,如果只是為了賺錢財務目的而進行徵收,這絕非徵收的公共目的,這樣的徵收不僅違背了法律公平的保護原則,也牴觸了法律的正當行政程序,而這大抵是為何西方民主國家在二十世紀初都逐漸不再使用區段徵收的主因。   到了二十一世紀,台灣竟然還在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至今大抵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即使超額徵收的廢止在國外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但由於政府不斷啟動區段徵收,並將其誤導為土地合作開發事業,以致國人受其蒙蔽而產生誤解。區段徵收的定義為何?又從何而來?在中華民國的法制史中,區段徵收最早出現於1930年所制訂的舊《土地法》中,該法後來於1946年做全面的修訂,成為現行的《土地法》。其中,區段

徵收的定義規定於第212條第2項:「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但這個定義很不明確,而且賦予了政府非常大的權力。其立法緣由是為了仿照德國人於中國膠州灣租借區之開發前例:在地方建設開始之前,由政府先行「照價收買」擬建設地區的全部土地,防止私人壟斷土地。但在台灣,政府從未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在解嚴三十多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土地亟待解嚴。《超額徵收》這本書幫我們找尋到區段徵收的根源,找到了區段徵收的身分密碼。希望藉由本書的出版,能喚起大眾的共識,督促政府重視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廢除侵害人權的區段徵收制度。 名人推薦   《土地正義》   

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許雪姬∣中研院臺史所所長   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陳立夫∣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范 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黃紹恆∣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張怡敏∣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蔡培慧∣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管中祥∣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   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王美琇∣自由時報專欄作家   尤美女∣前立法委員/律

師   《超額徵收》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專文導讀   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范 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黃紹恆∣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黃益中∣台灣居住正義協會理事長     張怡敏∣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詹順

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楊貴智∣律師/法律白話文站長   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管中祥∣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台灣公民行動影音紀錄協會理事長   廖麗敏∣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兼會計室主任   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依姓氏筆畫排列) 好評推薦   《土地正義》   「土地、住宅與空間的議題一直都是臺灣社會的核心問題,徐世榮教授鑽研這個研究主題已經有十多年,《土地正義》一書正是他

長久學術心得的累積,內容非常深入與豐富,值得所有的讀者好好閱讀,可以說是臺灣土地課題研究的代表作品。   世榮兄在這本書充分揭櫫一種以公民權益為主體的土地正義觀,藉此評析耕者有其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政策,是否完整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的比例原則。他的論點相當有批判性,促使我們過去一直認為是成功的政策背後所隱藏的問題,很有獨到的見解。   一般學者主要會專注在理論論述,但世榮兄是言行合一,對於不合理的土地徵收作為可以說是無役不與,總是衝到第一線,長期投入社會運動,從體制外來維護公眾權益,展現了公共知識分子的典範,令我非常佩服,也是當前學術界少有的實踐型學者。   本書是一部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成

果,以嚴謹的分析來支撐社會運作,挑戰既有政策的限制,非常值得推薦給所有關心土地議題的朋友。」──陳東升(臺大社會系教授)   「世榮老師真正做到不以學識服務權勢,而是用以濟弱扶傾,是薩伊德所定義公共知識份子的最佳詮釋者。」──詹順貴(前苗栗大埔區段徵收案自救會律師、環保署副署長)   「一位從研究土地改革歷史,到義無反顧投身捍衛土地正義的行者,再次用心、用行動寫我們自己土地的歷史。」──林子凌(惜根臺灣協會秘書長)   《超額徵收》   「近年來,台灣的土地徵收引發許多爭議,其中尤以區段徵收的爭議最多,並且引發許多街頭抗爭。台灣區段徵收爭議的討論範疇雖然很廣,但卻極少探討區段徵收的本意。

《超額徵收》一書,雖然是1917年的舊書,確正好填補了台灣在這方面的空白。在《超額徵收》一書中特別提出,區段徵收不是完全不能實施,但以區段徵收做為政府財政收入工具,絕對是一種誤謬。目前台灣實施區段徵收的時機很多,其中許多時機與政府財政收入有關,正可藉由本書的論點來檢討台灣的區段徵收。」──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土地徵收是國家對個人財產權的剝奪,在民主法治與極權專制國家也採行不同方法,國家可否利用區段徵收以遂行其租稅收入之目的,方法與手段是否選擇最小之損害,或有其他更好之替代方案,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等等,都值得我們深思。本書可提供我們思考與判斷上之重要

參考價值。」──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土地徵收是國家取得土地的最後不得已手段,必須基於公益性、必要性、區位不可替代性之原則,依法定程序為之,並給予公平合理的完全補償,否則不得為之。而區段徵收是土地徵收的一種,自當依循上述原則行使,但我政府當局往往將之視為一定區域內土地全部予以徵收整體開發、自籌財源的農地變更使用手段,其實已經逾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分際,而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今《超額徵收》一書的出版,不僅讓人瞭解到實施超額徵收的原由,從解決殘餘地問題、增進公共建設效能,到獲得增值利益不等,更警惕我們當須深省現今區段徵收的合憲性,是一本地政、公共政策、法律界學者專家、執行業務公

務員,以及初學者不可或缺的研習專著,謹此特予推薦,值得一讀再讀!」──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上世紀初在歐美即已飽受批判的超額徵收制度,近年來卻因著新自由主義式土地掠奪在全球擴張鞏固,而重現於各國的土地政策。讓這本百年前的鉅著,至今仍振聾發聵,值得我們精讀省思,啟發我們對徵收法制的檢討。」──范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很希望台灣的土地被徵收人及社會弱勢都能認清局勢,我們根本就不是活在一個民主立憲的國家,若以浮濫的土地徵收為例,我們其實是活在一個『以自由民主及愛台灣為名,實質卻是進行土地及人權掠奪』的類社會主義共產國度!這部憲法根本無法保護社會弱勢及

其家園,當權者完全忽視憲法的存在,並恣意掠奪及侵害我們的權益,我們每一個人其實都是排隊等著當那個被掠奪的少數,有許多人排在前面,而且已經很不幸的遭遇到了。」──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用公權力協助權貴財團掠奪平民土地』是台灣炒房炒地國家政策的第一環。想了解當前台灣土地掠奪政策嗎?請看這本批判19世紀歐美國家『超額徵收』的鉅著。21世紀台灣,19世紀人權。早已被文明國家摒棄的這些侵犯人權政策,目前正在台灣以前瞻的『公共利益』為名,大規模、加速發生!別以為『超額徵收』和自己沒關係,每個人都有機會遇到!」──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超額徵收,目的是想要攫取超

額利潤。閱讀本書,就可以知道台灣地方政府為何不顧人民反對、農民抗議,一直樂此不疲。這本《超額徵收》,不僅值得全民閱讀,更是從政者都應該仔細閱讀看,並引以為鑑的好書!」──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台灣不當徵收,讓已非少數的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傷心、甚至死亡,而不分黨派的政客們至今仍為所欲為地以『發展』之名為徵收利器,不斷地揮斬人民家園的根基,關心不當徵收及受迫害者,如何援助及自救──就從閱讀此書開始吧!」──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在全球生態多樣性枯竭、自然資源超限利用、氣候變遷的威脅之下,國土自然保育、永續發展已是國家發展之必須策略。然近年來台灣仍動輒以區段

徵收浮濫開發,將珍貴的農綠地、人民珍視的家園轉為可炒作之建地,此乃不永續、不生態、不正義之愚蠢作為。藉由對區段徵收制度來源之認識,期待 《超額徵收》為台灣之短視敲一警鐘!」──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庫斯曼教授的《超額徵收》一書,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借鏡,讓對區段徵收早已習以為的台灣,得以重新思考其正當性與合理性。」──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台糖土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馬政府時期推動自經區條例,由於條文過度概括授權、未有完整影響評估。引發可能對我國農民、勞工、醫療體系等層面造成嚴重傷害的質疑。我建議經濟部、國發會,展現與前朝政府不同的氣度,提出具體數據告訴社會大眾可能造成的影響。

2. 我揭露高雄有力人士以興建「臨時攤販集中場」為名義申請低價承租臺糖土地,高雄縣楊秋興縣長任內卻核發「室內桌球館」建照及使用執照,然而,該地實際上卻是違法作為KTV酒店等使用。

臺糖在去年底已正式認定違法並終止租約,並在今年1月去函高雄市政府要求拆除違建。然而,高雄市政府至今擺爛不處理。對此,經濟部沈榮津部長承諾,將和內政部營建署聯手督促高雄市政府,盡速拆除違建。

3. 高捷大寮機廠水上樂園開發案,高捷公司淪為慶富詐貸洗錢犯陳偉志、李維峰洗錢工具。高捷董事長郝建生必須下台並究責。

經濟部掌控的「中鋼公司」、國發會掌控的「國發基金」,合計持有高捷公司過半股份,卻打算讓郝建生「任期屆滿、安全下莊」,令人無法接受。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本來就可以決議解任,我要求經濟部、國發會代表,盡速在董事會提案要求撤換郝建生。

4. 雙子星開發案去年底由「南海控股集團」得標,針對「南海控股集團」是不是中資?行政機關根本在互踢皮球。

今日最新進度:金管會終於函覆投審會。然而,拖了半天,金管會竟說不是他們的職權,無法表示意見。

奇怪,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才向媒體放話,公開背書南海控股並非中資,為何現在又不敢表示意見?

附註:
臺糖土地遭違法轉租牟利案
2018-12-13 經濟委員會:國有土地之KTV酒店 點亮金瓜石之國際景點
https://reurl.cc/6q6mO

2018-12-9 臺糖已正式認定違法並終止租約
https://ppt.cc/fk21Dx

2018-12-6 經濟委員會:高階核廢料處理、台糖土地轉租牟取暴利
https://ppt.cc/fkXASx

2018-12-04 兩個問題請教高雄市政府
https://ppt.cc/fmOycx

2018-12-04 「只要後臺夠硬夠有力、就可拿公地牟取暴利?」記者會新聞稿
https://ppt.cc/fRCZix

2018-12-04 「只要後臺夠硬夠有力、就可拿公地牟取暴利?」記者會
https://ppt.cc/fD6tVx

慶富大寮水上樂園弊案
2019-3-20 經濟委員會:國營事業回歸正常化任用 約聘人員制度不能被濫用
https://reurl.cc/7V1vD

2019-3-4 可以不要再把國營事業董事當成政治酬庸的工具嗎?
https://reurl.cc/Zeoda

2018-11-1 高捷高層可以有點羞恥嗎?
https://ppt.cc/f8Jk3x

2018-10-31 經濟委員會:經濟部國營事業為何掩飾犯罪洗錢?
https://ppt.cc/fk9xox

2018-10-25 財政委員會:慶富高捷水上樂園弊案 包庇洗錢犯罪集團
https://ppt.cc/fvGEgx

2018-10-15 財政委員會:慶富詐貸贓款洗入高捷水上樂園開發案
https://ppt.cc/fsNUux

2018-10-11 經濟委員會:高雄水上樂園弊案及如興弊案
https://ppt.cc/f6aVEx

2018-10-8 「慶富弊案、官商勾結 誰在協助包庇詐欺洗錢犯?」記者會
https://ppt.cc/foWXGx

2018-10-5 賴清德內閣施政總質詢:臭不可聞的慶富弊案
https://ppt.cc/fKQyAx

南海控股案
2019-3-25 經濟委員會:南海控股到底是不是中資?
https://reurl.cc/DO0y6

2019-3-11 財政委員會:新南向的2018成效、南海控股案
https://reurl.cc/Nllxk

2019-2-27 顧立雄說「南海控股不是中資」投審會、國安局與陸委會同意嗎?
https://reurl.cc/nrDG1

2019-2-27 財政委員會:違法中資與評議中心
https://reurl.cc/VNL66

台糖公司土地及其被占用處理之民事法律研究

為了解決台糖土地的問題,作者劉士楓 這樣論述:

我國經濟部國營事業所屬台糖公司,其所有的龐大土地資產如何維護管理並排除土地上的無權占有人,一直為重要課題。本論文首先探討台糖公司土地起源與其歷史沿革,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探討台灣糖業的起源,歷史上的大航海時代如何將台灣織入世界的經濟網絡,以及荷據時期東印度公司如何啟蒙台灣糖業。日治時期以後,臺灣總督府進行全面性的地籍測量,列冊管理土地並釐清土地所有權屬後,透過公權力及頒布法令取得土地,並引進日本資本發展糖業,探討此時期形成規模的台灣糖業及土地面積。第二部分所探討的則是日本戰敗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並創設國營事業體系,探討資委會與長官公署兩者因接收政策及理念的不同,導致雙方在接收台灣糖業資源

時產生爭奪,並整理出台糖公司土地登記為公私有之論點。而台糖公司接收土地後被占用處理情形,並整理常見的訴訟案例,研究被告占用土地原因,以及法院作出判決之理由,提出學理評析與建議,供國營事業體系處理被占用土地時參考。

台灣必須面對的真相

為了解決台糖土地的問題,作者李鴻源 這樣論述:

每一位總統候選人都應該看! 國土規劃│災害應變│內政體檢│國策建言     聰明政府該做的事 把危機化為轉機,把轉機化為商機。 以民為本、開啟對話、凝聚意識、共贏成就。 系統思考、細膩整合、創造槓桿、打開格局。     「一把米,可以煮成一碗飯,也可以撒成一畝田。」     面對未來,舊有的僵固思維不再可行,政府必須不斷進化來因應時局。而一個充滿彈性的聰明政府,不僅要有能力針對層出不窮的問題提出解方,還要從中看到組織、政策、產業與學界各個層面共同串聯發展的機會。「一把米,可以煮成一碗飯,也可以撒成一畝田。」有遠見的政府,該善用政策作為槓桿,系統性思考、跨部會整合、拉

高制高點,將所有的點連繫成線,再逐一拓展成網,開拓我們的未來。     繼《台灣如何成為一流國家》之後,李鴻源再度以其專業,盤點當前台灣即刻必須面對的15項課題,從節能減碳、能源政策、永續企業,到水土資源等災難應變,再擴及人口結構和人才教育多重面向,全面體檢國策盲點,並提出迫切緊要的政策建言。     ***推薦***   王金平 前立法院院長   宋楚瑜 親民黨黨主席   柯文哲 台北市長   施明德 前民進黨黨主席   郭台銘 鴻海集團創辦人   陳 冲 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張善政 前行政院院長   韓國瑜 高雄市長   (按姓名筆劃排序)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法規實務之爭議-以農地容許使用、造林用地使用及漁業補償為例

為了解決台糖土地的問題,作者羅以誠 這樣論述:

時至今日,核能與傳統火力發電仍為各國滿足供電需求的發電的主力,然而兩種發電方式難以兼顧能源、安全、汙染等問題長久為人所詬病,因此再生能源廣泛被各國視為是同時解決能源、空汙、核安、核廢料之理想方案。以我國現況來看,離岸風電與太陽能光電係為極具潛力的再生能源選項並被視為再生能源的重點項目,中央政府訂定出一系列獎勵辦法與修法,放寬業者進入綠能之條件,力促全民參與、電業自由化加快腳步。然而再生能源之發展並非僅受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等專門法規之規範,根據發電種類之不同可能受到個別地方管理辦法之約束。現行中央法規與地方規範繁多,主管機關各異甚至互不隸屬,當再生能源發展之實施因中央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不

明、見解不一致時,形成中央地方各自依法行政但處分結果相互矛盾之結果,再生能源發展實務之 衝突即為一項棘手之障礙。本研究就再生能源發展與其他法規見解衝突之法制議進行研究,並針對農地容許使用、造林用地使用、離岸風電補償三大再生能源議題提出以下研究議題:(一) 探討三大再生能源議題推動法制衝突並加以釐清; (二) 針對法制衝突與法律見解不一致之情形進行論述與評析; (三) 檢討現行再生能源推動之缺失並提出研究觀點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