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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申訴 電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寫的 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校園法律實務與理念(五版) 和王珍玲,王毓正,吳秦雯,林濬程,胡博硯,張文郁,陳愛娥,蔡進良,謝榮堂的 行政法實例研習(二版一刷)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司法院 申訴 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黃伊安的 受刑人權利保障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特別權力關係、監獄行刑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司法院 申訴 電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司法院 申訴 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校園法律實務與理念(五版)

為了解決司法院 申訴 電話的問題,作者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這樣論述:

  當教育碰上法律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從法律與教育專業的角度來探討校園問題的專書,給合十餘位教學經驗豐富的老師、律師、法官與學者,兼顧教育目的、法律理念與校園實務,嘗試化解校園中日益嚴重的緊張關係,並積極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以培養現代法治社會的優良公民。     這是關心台灣法治教育的你,絕不容錯過的一本好書。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司法院 申訴 電話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行政法實例研習(二版一刷)

為了解決司法院 申訴 電話的問題,作者王珍玲,王毓正,吳秦雯,林濬程,胡博硯,張文郁,陳愛娥,蔡進良,謝榮堂 這樣論述:

  本書係以行政過程論為體系架構,所謂行政過程乃以行政機關、人民及公務員彼此間之行政法法律關係所展開的動態行政過程,從行政程序到訴願及至到行政訴訟所涵蓋的行政法總論所涉及之行政法內容,為行政法學所論述,而實踐於行政實務上,此可詳參於主編者所著行政法總論一書。惟本實例演習因作者時間及能力有限,僅進行至行政程序結束之行政過程前階段,其中涉及靜態行政法原理原則、管轄、當事人、迴避、送達、期日期間以及費用之論述,亦解析動態之事實證據調查、陳述意見及聽證、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等行為,並對經由行政程序或不經此程序之行政行為,也就是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

及陳情在實務上之案例與以分析解說,期能在行政過程論與實例解析當中帶給讀者更明確詳細的行政法整體輪廓。

受刑人權利保障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司法院 申訴 電話的問題,作者黃伊安 這樣論述:

刑罰之目的乃為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外,其訴訟權、健康權、隱私及尊嚴等,仍應受憲法之保障。過去監獄與受刑人被視為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權利保障之法制未臻完善,與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精神相違,歷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經多次監察院糾正在案。監獄行刑法於民國(下同)34年12月29日制定全文98條,其間鮮少就整部法律進行全面性的通盤檢討,為提升受刑人之權益保障,於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增訂監獄人員執行國家之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期使受刑人瞭

解其所受處置及刑罰執行之目的等條文。此次監獄行刑法大幅度修正,似乎已回應大法官解釋,並完善受刑人權利保障,然而監察院仍持續提出糾正案。本文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基礎,並以監察院糾正案及法院案例,分析受刑人權利保障之實務現況,矯正機關未能周妥維護收容人訴訟權,經監察院提案糾正,受刑人行政救濟案件之訴訟類型、範圍、程序、審查密度,及受刑人得享憲法上權利之範圍等,仍待實務釐清。對於現行監獄行刑法受刑人權益保障未盡完善之處,提出修法建議:1.監獄行刑法所指「監獄處分」及「管理措施」,及得提起行政訴訟之類型,應予以明確定義;2.監獄行刑法申訴先行程序,於監獄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應予以修正;3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予以修正;4.受刑人得享之憲法上權利範圍,有待立法機關逐步落實。對於現行矯正制度實務現況與現行法制存在落差之處,提出政策建議:1.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情形仍嚴重,亟待提出有效改善措施;2.矯正機關人員之法治觀念及專業知識有待持續精進,以符合法制;3.矯正機關訂定之各項管理措施應適時檢討,以避免違法情事;4.受刑人申訴案件之內容及審議決定予以公開閱覽,以落實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