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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劉佳盈的 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中心 (2019),提出嘉義市老屋出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潛在文化資產、補助法律關係、修正式雙階理論、行政契約物權化、三方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嘉義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侯嘉政所指導 林朝基的 文化資產型地方創生營運模式之初探--以嘉義舊監獄宿舍群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閒置空間再利用、老屋改造、地方創生、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重點而找出了 嘉義市老屋出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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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嘉義市老屋出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中心

為了解決嘉義市老屋出租的問題,作者劉佳盈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主題為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並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討論核心,該計畫共有三種補助類別,本文討論範疇聚焦於建物整修類。文化部補助行為採取修正式雙階理論模式,亦即前階段為行政處分、後階段為行政契約之形式。因行政契約締約者並不限於潛在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亦擴及至民間團體或有相關科系之學校,又因履約期間最久可長達10年,故該補助法律關係具有多面性及繼續性之特質,本文遂以此二特質開展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的動機及欲達成之目的。第二章為「我國具文資潛力建築保存再生補助制度」,釐清本補助計畫目的不僅著重於潛在文化資產之保存,亦重視再利用

,並概述文化部補助計畫。第三章為「補助機關與受補助者間之法律關係」,此部分聚焦於補助契約內容,並嘗試釐清雙階理論模式之適用難題,給予現行制度修改之建議。最後,在補助契約進展中,不免發生契約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其義務之情形,在此分述雙方得採取之行動。第四章為「補助機關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此處之第三人,係指非受補助者之建物所有權人,或履約期間繼受建物所有權者,二者雖非補助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然其行為將影響補助法律關係之效力,關於前者,應釐清其法律上地位,而關於後者,應討論其是否受補助契約之拘束。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總結前揭各章,並試著提出建議,期能作為實務進行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時之參考。

文化資產型地方創生營運模式之初探--以嘉義舊監獄宿舍群為例

為了解決嘉義市老屋出租的問題,作者林朝基 這樣論述:

嘉義舊監獄宿舍群在嘉義監獄遷到嘉義縣鹿草鄉後,宿舍群開始陷入閒置狀態,直至2016年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開始用「以修代租」方式,引進民間資源進駐修繕再利用。數量高達100戶的宿舍群,扣除現住戶和進駐戶,尚有38戶閒置房舍還未修繕再利用,這些房舍後續如何再利用?是否該開發成為嘉義市另一處文創概念園區?抑或以地方創生的精神,由下而上導引出適宜的地方產業,吸引外移人口返鄉創業?從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及檜意森活村營狀況來看,嘉義市文創產業空間供給已呈現飽和的狀態,為使嘉義舊監獄宿舍群與其他文創空間有區隔性和差異性,應擺脫過往閒置空間修繕後委外經營的模式。本研究提出黃埔新村「以住代護」計畫、臺中市「摘星青

年」計畫做為再利用比較個案,兩者同屬聚落式建築群的閒置空間,與研究個案嘉義舊監獄宿舍群建築形態相同,空間管理權議題與未來再利用方式亦多相似,同時對照日本東川町、西粟倉村推動地方創生經驗,作為嘉義舊監獄宿舍群再利用之參考。歸納出閒置空間經營的理念與方向,應有以下幾點考量:一、釐清閒置空間再利用與文化資產活化的差異。二、確認再利用的目的。三、考慮一般民眾的需求。四、鼓勵民間主動參與修繕。同時從「政策、環境、人才、教育、產業、文化」等面向,以短中長期之作為,逐步達成嘉義舊監獄宿舍群營運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