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未辦繼承標售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劉維真所指導 蘇俊瑋的 不動產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問題之研究─以現行「列冊管理註記登記」為中心 (2017),提出國有財產署未辦繼承標售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繼承登記、公示力、註記登記、列冊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陳雅蕙的 我國國有不動產出售之探討—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國有財產、國有不動產讓售、居住正義、返還土地、土地總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有財產署未辦繼承標售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有財產署未辦繼承標售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問題之研究─以現行「列冊管理註記登記」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有財產署未辦繼承標售查詢的問題,作者蘇俊瑋 這樣論述: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因繼承而取得者,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不以登記為其生效要件,故無須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即取得該物權,但卻因此產生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而致地籍資料失實之問題,為解決此況以及敦促繼承人及時辦理繼承登記,便促成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立法。然該條施行至今將近四十年的時間,不動產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案件數量卻不減反增,由此觀之,該法條規範之執行方式,似無法有效達到該條之立法目的。故本研究乃以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之立法目的切入,探討因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所生地籍失實之問題,並分析現行行政作業之執行程序,發現不動產登記簿所登載之地籍資料長期存在與實際物權變動不一致之情況

,因此本研究認為執掌管理地籍資料之地政機關,除現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所賦予之執行業務外,可以思考其他積極之行政作為,用以維護地籍資料之真實性與連續性,同時彰顯地政機關之職責與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精神。 本研究首先回顧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法制沿革及列冊管理執行流程,以此立法目的為核心,檢視地政機關執行列冊管理程序所產生之問題,其次再就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現況,彙整分析出繼承人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原因,進而探究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效力以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所生地籍資料失實之影響,提出本研究討論課題,建構出地政機關以註記登記方式呈現實際物權變動狀態之建議方案。最後檢討現行因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所生之註

記登記並分析註記登記之性質,綜合論析檢視本研究提出建議方案之適用性,盼此呈現真實物權變動狀態並呼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之立法目的。

我國國有不動產出售之探討—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有財產署未辦繼承標售查詢的問題,作者陳雅蕙 這樣論述:

我國國有不動產為中華民國所有之財產,即為全民之資產,因此我國國有不動產的出售可謂國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本於權責為中華民國國民行處分行為,同時國有不動產的出售常負有政策任務,基於此特殊性,其買賣相對於私有不動產的買賣有所差異,我國國有不動產出售主要規範見諸於國有財產法,其中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係配合國家政策將國有不動產以低於市場價格讓售與符合一定資格民眾更為獨特,其目的為何?執行方式是否確實達成立法目的?有無檢討改進之處?爰引發研究探討動機。並非我國所有國有不動產均可以出售,依其為公用不動產或非公用不動產而不同,因此,本文第二章就我國國有不動產之意義及類型介紹討論;第三章則對我國國有不動產出售類型加

以分析;為深入了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形成背景、立法決策與目的於第四章探討該法條立法背景並介紹歷次修法歷程;第五章、第六章分別對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及實務執行加以研討剖析並列舉案例對照分析。第七章則基於前述章節研究對該法條規定及措施予以檢討,最後嘗試於文末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