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租賃所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國稅局查租賃所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 羅正忠所指導 黃淑娟的 囤房稅之探討—以高雄市為例 (2021),提出國稅局查租賃所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囤房稅、房屋稅、房價、非自住房屋稅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王毓正所指導 廖顯頡的 自宅短期住宿出租共享在我國法律的建構-以職業設置區域的違憲審查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比例原則、違憲審查、發展觀光條例、職業自由、共享經濟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稅局查租賃所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查租賃所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查租賃所得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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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之探討—以高雄市為例

為了解決國稅局查租賃所得的問題,作者黃淑娟 這樣論述:

  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主要經濟大國採行寬鬆貨幣政策,再加上台灣長期處在低利率水準,原物料、地價、人力工資皆上漲等原因推升房價,使得政府為抑制高房價提出許多相關的打房政策。2021年以來,六都陸續表態研擬課徵囤房稅,針對非自用住宅課徵差別稅率,提高房屋持有的成本,期望能抑制房價高漲,並促使囤房者將閒置房屋釋出。高雄市因為有台積電設廠議題,再加上房價長期處在低基期,吸引許多投資客購屋促使房價大幅上揚,為避免房屋持有成本偏低,易致囤房及炒作房價,乃於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囤房稅。  本研究就高雄市囤房稅制提出以下建議:1.應徹底重新檢討評定房屋稅現值方式。2.自住用房屋難以實際認定

,使得囤房稅無法對真正有囤房行為之人發揮效用。3.應提高起造人之優惠稅率及縮短待銷售期。4.對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課優惠稅率,因其難以避免租稅轉嫁行為,應排除優惠稅率適用。對於抑制房價上漲之措施提出以下建議:1.房屋稅之稅率與稅基要一併調整,房屋標準價格縮短評定時程為2年或逐年調整。2.建議囤房稅制之戶數採全國合併計算。3.增加社會住宅的供給量以及加速都更危老改建的速度,以增加供給方式抑制房價。4.修正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調整自然人購置一般住宅戶數由3戶降為2戶的貸款成數,以及適當的升息。5.修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讓列舉扣除額中的房屋租金支出以特別扣除

額認列,並提高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24萬元為限。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查租賃所得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自宅短期住宿出租共享在我國法律的建構-以職業設置區域的違憲審查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稅局查租賃所得的問題,作者廖顯頡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共享經濟也逐漸地走入我們生活中,並在某些產業的領域中建立一席之地,譬如住宿共享的Airbnb以及交通共享的Uber均是領域中的領頭羊,甚至具有足以影響傳統產業的地位。共享經濟的精神在於運用剩餘的資源,將資源的價值最大化。在蔡英文總統2016年的就職典禮時中,蔡總統也宣示未來需要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足見除了市場的發展以外,共享經濟的發展也受到政府所重視,並作為未來發展的目標。然而現實的發展是相關法規的不友善,對於共享經濟的環境不但無法提供發育的土壤,甚或會形成抑制發展的阻力因子,嚴重地影響了共享經濟在各產業中的發展。以住宿共享為例,因為受到發展觀光條例與相關子法的

規定,若要申請登記旅宿業,因為既定條文的不彈性,譬如區域設置的限制,限制人民申請的權利,使得人民在未經登記而經營旅宿業的情況會受到裁罰,影響人民的工作權甚深。本文認為,對於住宿共享影響最深遠的法條是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的區域設置限制,這樣的法規既然嚴重影響人民的權利,自應透過司法違憲審查的方式,判斷現行法律是否有過度侵犯人民工作權的情況,方能落實人民權利的保障。本文透過將過往大法官所使用的三階段理論加以改良,並對現行的區域設置規範作逐一的檢驗,提出司法審查的意見。除此之外,也提出在立法上可以思考改善的建議,期盼立法者在改善現行環境的同時,也能積極建立對住宿共享更為友善的環境,不僅保障人民權利,更

可以促進觀光產業的發展,達成三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