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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 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和李永然,黃振國,黃偉政,李廷鈞,施雱文的 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各項測量規費收費標準 - 玉里地政事務所也說明:申請人未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收複丈費之半數。 ...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兩惠,故得免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簡硯姝的 論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之稅基 (2020),提出土地合併 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基、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實價登錄。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徐千婷的 共有物裁判分割制度之研析 (2017),提出因為有 共有物分割、裁判分割、分割分法、民法第824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合併 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常見問答-如何申請土地合併?申辦時如何收費? - 台北市政府則補充:二、為鼓勵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僅計收書狀費(合併後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合併 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土地合併 費用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土地合併 費用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錄影日期: 2019年7月8日(星期一)6pm
【足本PRO版】《博收購系列 (4 of 4) - 收購舖/樓重建,條數點計?》 Scenario 3: 四個號碼收購重建 (馬頭圍道101號,99號,97號,95號) 及強拍

個案地址: 土瓜灣馬頭圍道101號,大家姐海天堂龜苓膏舖,建築800呎,叫價3500萬,收實2650萬,租28000

買舖買樓博收購如何計算價值? 相信這系列是全港有史以來最詳盡關於博收購的影片。

全文內容:

買舖 要買得 PRO,上兩集同你講咗單一number 或者兩個 number 地盤發展,由於 EUV (Existing Use Value 現用值) 都係高過 RDV (Redevelopment Value 重建值),因此該地盤單一或者兩個合併都係無重建價值。咁再買多兩個又點呢?

馬頭圍道101,99,97,95號,4個number 地盤面積合共3584呎。我哋又計過,重建最好就係起幢24層高嘅大廈,合共68米高,總樓面29,673呎。一梯4伙,個單位實用面積saleable area 217呎,sorry, 啱啱好係納米樓。下面4間舖,每間實用面積551呎。

計法同以上 Senario 1 and 2 一樣,唔再計多次啦,你自己睇。

總之,計完一大輪嘢,Redevelopment Value 重建價值就係$317,600,000,亦都係個 Land Value。 每呎樓面地價 AV (Accomodation Value) 就係$10,703。

之前講過,101及99號兩個number 加起來的EUV (現用價值)就係1億2268萬,97及95號兩幢同101及99號兩幢,其實都係差不多一模一樣,就當價值一樣,咁四個number 嘅EUV 就係2.45億。RDV (重建價值) 3.18億,高過EUV (現用價值)2.45億,高出30%,因為重建有錢賺,代表有機會引來發展商一次過收購呢四幢大廈啦。

咁呢間馬頭圍道101號大家姐舖又值幾錢呢?

之前講過,一係就發展商逐間逐間同你傾,可以係天價,可以係市價,可以係賤價。 但通常收購,佢都係「收收埋埋」收咗樓上住宅單位先,因為資金成本較低及可以較低調處理, 收到七七八八,先m同下面間舖傾。 如果收足八成啦,佢就搵把刀仔勒住你條頸,一係你就賣,唔係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制拍賣。 好似呢度咁,每層嘅業權份數係七分之一, 幾百萬嘅樓同幾千萬嘅舖都係一樣, 我做發展商都梗係收樓先啦。只要每幢收咗樓上6個單位,就可以強拍樓下間舖。 因此,你要作最壞打算。萬一強拍,你可以袋到幾錢呢?

你想詳細了解強拍, 可以睇我2018年5月錄過嘅呢條片, 我相信係全香港有史以來最詳盡嘅收購三部曲。我同我公司分析過好多強拍嘅cases 判詞, 逐個逐個睇,好悶。 法官嘅判詞,估值方式同以上計算方式都係差唔多。

以2018年灣仔皇后大道東153號強拍case 為例, 嗰時係一幢六層高嘅大廈, 地盤面積865呎,合和已經收咗業權份數87.5%, 唯一喺三樓最後一伙業主過咗身,發展商買唔到。合和就係2017年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拍,業主代表依然無任何feedback。

根據發展商搵咗 Savills 做嘅估值報告,嗰幢大廈嘅 EUV (Existing Use Value) ,根據 Direct Comparison Method 直接比較法就係樓上每層值約500萬多啲,地舖值4,251萬,全幢合共$68,860,000。法官都接受咗呢個 EUV  估值。

而 RDV (Redevelopment Value) 方面,用咗 我上面解釋過嘅 Residual Method (剩餘估值法)之後,即係從GDV (Gross Development Value) 總發展價值,減除 development cost 發展成本 (包括建築成本,專業費用(例如建築師/測量師/工程師/律師/會計師/設計師等),利息成本及發展商利潤等)。

雖然係人都知道合和會拼埋佢自己側邊合和二期嘅地盤一齊發展, 但佢聲稱只可以用單一number去估值幢樓嘅RDV價值, 因為呢幢樓還呢幢樓,側邊地盤還側邊地盤。咁先至可以質低個價收購到更平, 吹佢唔脹,法官又接受咗合和嘅講法, 大石砸死蟹。

合和代表話單一number 地盤去睇, 最好就起一幢五層高嘅商住混合樓。 總樓面面積就係349.6平方米,地積比率4.35倍。地舖就每平方米賣$905,000,閣樓$226,000,住宅就賣$228,000。一平方米等如10.76平方呎,減去發展成本每平方米$30,309,就得到RDV 地價8120萬,即樓面地價 8120萬除總建築面積349.6平方米,等如每平方米 $232,265。

法官接受咗合和一方以的EUV, RDV, 及GDV 估值,因此,係2017年12月6日判咗可以強制拍賣,Reserve Price 底價 8120萬。 當然如果小業主反對的話, 可自行聘請測量師估值, 提出有關理據向法庭反駁。

十單強拍,九單半都係底價成交, 因為你諗下, 如果我入嚟搶, 合和之前收開嘅成本已經係低好多, 我就依家起碼要畀8120萬以上先買到, 先畀合和賺一筆之餘, 我仲未必有能力合併到側邊個地盤發展,因此,除非有心玩嘢,道理上唔會有人入嚟爭。

土地審裁處判出嚟嘅拍賣底價,其實真係可以話係小業主賣樓賣舖嘅最後一關。 呢關守唔到,就一定畀人吃硬。呢單都係咁,2018年1月25日強拍,合和成功以8120萬底價強拍統一業權。 超平!

扣除拍賣開支同埋轉讓契律師費開支後,嗰8120萬就係按 EUV (現用值)的比例分配比業主。即係話,樓上未賣嘅三樓單位業主就分到大約608萬。因此,如果有個傻佬諗住搏收購,用一千萬買入三樓單位落釘的話, 合和咁樣申請強拍,釘子戶就分分鐘倒蝕近400萬啦。

皇后大道東153號樓下間舖,如果係其他人嘅,強拍後就分到約 5000萬。因此,如果你識計數,當年如果你想買入間舖博合和二期收購的話,就唔應該比多過5000萬啦。

去返去馬頭圍道101大家姐間舖,單一number 或者兩個number 發展都係唔值錢,無發展商會來收購。起碼有4個 number 才會引到發展商來收購。之前講過,4個number 的話,馬頭圍道101,99,97,95號,地盤面積合共3,584呎。RDV (重建價值) 就係 3.18億,高過EUV (現用價值)2.45億,高出30%。

因此,如果發展商收超過八成業權,就可以申請強拍。 土地審裁處判出嚟嘅底價, 按照佢過往判詞,應該會係3.18億。 如果又係底價成交的話,以EUV 現用價值比例派錢,地舖業主每間應該可以分到約3230萬。

以上係假設發展商忠忠直直,用四個number同一時間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拍喎,如果大吉利是,好似皇后大道東153號咁,前後腳,分開申請強拍,咁個拍賣底價你所分到的錢就可能遠遠低過3230萬啦。

可能你覺得咁再合併埋側邊啲地盤呢? 會唔會RDV(重建價值)更高? 答案係會。但同樣地,EUV (現用價值)都非常高。因為你睇睇,左右兩邊都係一幢12層高的大廈, 地積比率已經用盡, 發展商要收購重建呢兩幢大廈根本無水位。 因此最大機會,都只係四個number一齊發展。

最後,大家姐呢間舖如果真係以2650萬買入,連厘印費及手續費成本要成2915萬,博收購,我就覺得太博啦。即使博到4個number 一齊重建,可能都只係收到3230萬,賺11%,仲要唔知等幾耐。 期間現有租金回報只係得1.3%,太低啦。三四厘都可以等下。因此我去到盡都只係俾最多2400萬,但整整下呢個video, 我覺得畀多咗添啦,因為真係幾博下,唔知要等幾耐。

我相信呢個係香港有史以來最詳盡分析商舖/樓收購個案價值嘅video。 我哋盛滙商舖基金四分一嘅資金就專買博收購的舖,揸長線。其餘一半係睇地區發展,揸中長線, 淨返四分一就係專買平舖,筍價,短線轉手俾啲想買舖,但唔想煩嘅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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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之稅基

為了解決土地合併 費用的問題,作者簡硯姝 這樣論述:

為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有認為應從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著手,故我國自2016年1月1日起改採「房地合一稅制」,將房屋與土地合併課徵交易所得稅,惟同時仍保留土地增值稅,僅於房地合一稅基中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此一立法引起本文研究之興趣:就稅基部分是否完全解決舊制之缺失,抑或產生新的法律問題?現行房地合一稅基就「無償取得」之情形,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下實值原則之要求,此外亦可能產生擬制所得額,而有違客觀淨值原則。惟探究其根本問題,實係在於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作為取得時點,將致使對於贈與人或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至其為贈與行為或發生繼承期間之漲價部分形成課稅真

空。在「相關費用」部分,房屋稅、地價稅不得扣除是否合理,又在人民未盡協力義務情形下,以成交價額5%作為類型化規範,違背推計課稅與納稅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之意旨。另外,「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雙軌並行」,仍存在重複課稅之疑義,因此須進一步思考土地增值稅之存廢。由於稅基乃係稅捐客體經量化後產生之數值,具有彰顯納稅人稅捐負擔能力之指標作用。又適用稅法時,必先認定課稅之原因事實,因而須有稅捐稽徵程序之法律規範,以實現稅捐債務法中之課稅之實體法規範。在我國施行實價登錄制度後,本文認為實價登錄制度似得作為房地合一稅課稅協力義務之一環,二制度配合下應可達到量能課稅下實值原則之要求。是以,本文亦將針對實價登錄制度

進行評析,並且討論房地合一稅配合實價登錄制度之可行性。最後,本文以實務判決作為案例,以本文之主張進行分析及深入探討,並以此反思本條規範與稽徵實況之落差。

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

為了解決土地合併 費用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偉政,李廷鈞,施雱文 這樣論述:

  不論是自住,還是投資,不動產一直是大眾關注的焦點。而擁有不動產最主要的表徵,即是所有權的歸屬。本書完整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相關法律問題。從認識不動產所有權開始,到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各項事項,再介紹共有物管理、利用,甚至分割、買賣,詳細說明,讓讀者有完整脈絡可尋。不動產的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與分管協議,亦是本書重點。尤其近年不動產爭訟增多,書中詳附多種狀例及訴之聲明,供讀者實務運用參考。要了解不動產所有權,本書是不可或缺的好幫手!

共有物裁判分割制度之研析

為了解決土地合併 費用的問題,作者徐千婷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共有物裁判分割實務為主軸,研究共有物分割之相關問題,在實務上,因共有物之分割涉訟,以不動產之分割較為普遍,而共有不動產於民法之規範下,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方得管理或處分,致不利於共有不動產之利用或融通,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後之物權法關於共有不動產之處分、管理與分割方法等所制定之新規定,企圖尋求共有不動產處分、管理與分割方法,此舉已向前邁進一步,然實務上,共有人間因利益衝突所產生意見紛歧,仍存在許多問題尚待解決。任何制度初始運作皆有其不足之處,只有針對問題尋求解決之道,方能使制度與時俱進,得以具備實用性,達成制度之設置目的。共有物之分割裁判制度亦然,有些現行法令上問題以及實務上運作

之不足,為了尋求解決之道,實有賴就問題逐項進行討論。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必待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時,始得由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共有物裁判分割之訴。是共有物的裁判分割,整體牽涉的法條,從實體法到程序法保羅萬象,而裁判分割也占了將近百分之一民事訴訟案件,共有物之分割方式應採取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更或者採原物分配兼變價分配,孰優孰劣各有所據,於立法目的一般有經濟效益、制度成本、精神價值、以及公共利益等為其考量因素,然究於共有物之分割規劃應顧慮之事項,但除應考量整體不動產之經濟效益外,另應考量當事人對與不動產特殊感情,以及民

間習慣也應予尊重。實務上法官對於共有物裁判分割,亦有法官辦理民事事件參考手冊可參。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等原則,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因此,本文就共有物裁判分割修法前後所遇之問題,及修法後近年來所產生之新興問題為探討,且為配合當前社會經濟之發展,促進地盡其利、物盡其用,共有物之分割益發重要,是以法院於修法後在審理共有物裁判分割之案件中所應考量之因素為何亦為本論文之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