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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謝哲勝所指導 謝宗頴的 未開闢的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解決方案 (2021),提出土地所有權人查詢台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市地重劃、用地變更規劃、容積移轉、都市更新、編定工業區。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陳應交的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連帶責任、一行為不二罰、廢棄物清理、狀態責任、行為責任、環保爭議處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所有權人查詢台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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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闢的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解決方案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人查詢台中的問題,作者謝宗頴 這樣論述:

編定工業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問題的起源,可追溯至民國50、60年代,當時政府因應工業快速發展之需要,由地方政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勘選土地並經中央政府核定工業區,然,因地方政府缺乏財源辦理徵收作業,園區土地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為解決編定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導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的問題,本文探討透過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及用地變更規劃等方式,來取得編定工業區未開闢的公共設施用地之可行性。本文以為,政府應積極透過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及用地變更規劃等方式。於上述各種手段中,當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決策考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決策考量在於,開發後取回的

土地價值高於發前的土地價值,或出售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價款符合自身期待的利益;以開發單位作為決策考量時,開發單位或個別企業決策考量在於,執行整體開發的過程中能夠獲得足夠利潤,或透過容積獎勵制度取得的利益大於送出基地的成本支出,或透過用地變更規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成本低於原先須負擔的回饋金數額;而以政府機關作為決策考量時,倘政府考量將公共設施用地作最有效率利用,宜採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方式;倘政府著重於民意,追求盡可能降低民怨的決策時,宜採容積移轉或用地變更規劃等手段,由企業向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取得用地後,再由政府取得用地並開闢之。惟當前揭5種手段皆不具可行性時,本文以為,政府仍應透

過分期或分區並逐年編列預算採取一般徵收以解決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長期未開闢的問題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人查詢台中的問題,作者陳應交 這樣論述:

首先,從食品安全問題、生態問題、政治問題和環境問題,通過從各個層面深入分析《廢棄物清理法》的內容和實施過程及效果,本研究期望結合環境學、經濟學和法律學的範圍,增加強化我國環境保護之法律法規、法律常識和環境教育之有效性,使全世界所有公民和人類擁有一個清潔、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和活動空間,藉此得以繼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經濟成長與工業的發達造成廢棄物的產生是必然的製造過程之一環,企業主如何在公司治理要求下,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義務,以免除法律上所負之責任,是目前每位企業主極為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精神 ,現行《廢棄物清

理法》就廢棄物之清理,查立法有第11條:「一般廢棄物清理主體之規定,有關執行機關、管理機構與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該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各自清理區域之責任」,第14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責任」,第15條﹕「物品或包裝與容器之製造、輸入之業者或原料、輸入或製造之業者與販賣業者間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連帶責任」,第16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業者」 應依政府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分配使用之資源回收基金的管理制度」,第30條﹕「事業廢棄物清理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間負連帶清理責任及環境改善責任」與第71條﹕「廢棄物非法棄置得由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命其限

期清除處理,由其委託人、受委託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負第二次連帶清除與改善環境之責任,逾期不為清除處理管理機關與執行機關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由政府代為清除其清除處理費用,執行機關有權行使求償權,並於屆期不清償時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65條參照)」,重視行為責任之分辨、事業委託與受託者間之連帶責任與刑法及行政罰法之規範、闡述連帶責任範圍及所涉行為責任之管理理論、經濟法律學說、違法狀態及實務見解分析,並援引法院裁判進行個案分析,期盼透過本研究研擬妥適的立法面與執行面,改善人類生活環境以及精進廢棄物管理

制度,以達到減少廢棄物之產生與生態衛生安全平衡發展之成效,並強調生態環境、資源回收與零廢棄物之理念,以提升全民綠能觀念並適切研討出合乎民情、法理制度與良善管理之政策,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之四大責任 一經濟責任、二法律責任、三倫理責任、四自由裁量責任之理論,融入國際碳權及碳稅機制應變處置方針,最終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修正建議並研擬環保爭議處理法草案作為本研究之建議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