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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土地權狀建物權狀 - Singa也說明:土地所有權狀 會例明所有權人、坐落、地號、面積及權利範圍的資料; 建物所有權狀會例明所人權人、門牌號、建築完成日期、主要建材、主要用途、面積等資料。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臺灣厝買賣文化發展協會 和智庫雲端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王宗富的 公寓大廈停車位產權與使用權爭議之研究 (2020),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分所有、分管契約、公寓大廈、停車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預售屋停車位、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榮隆所指導 詹雅竹的 論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專有所有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共有持分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的解答。

最後網站如何辦理分割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則補充:分割後地號.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分割前地號. 如何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 意義:指土地分割或建物分割辦理標示變更 ... 書(3)土地所有權狀(4)身分證明文件(5)都市計劃.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事辭典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的問題,作者賣厝阿明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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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公寓大廈停車位產權與使用權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的問題,作者王宗富 這樣論述:

在經濟發展與汽車廣告之推波助瀾之下,汽車已由過去被定位為奢侈品逐漸成為一般民生必需品,在汽車佔人口的比率不斷地上升之下,若停車空間建設的速度不及汽車數量成長的速度,則可供車輛停放的停車位必然不足,許多相關的糾紛隨即產生,而停車位不足的問題在都會地區更加嚴重,依照內政部統計資料,台灣地區每2位車主只能分配到1個自有車位,公寓大廈為集體住宅,住戶們於生活上的關係較一般的獨棟住宅住戶密切,因此在使用或管理停車位上難免會發生認知上的爭議,爭訟也隨之發生。本文先就區分所有權的基本理論、停車位產權及其管理,蒐集學說與實務見解,以期對區分所有權與停車位的產權有全面性的了解。再來針對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

位、獎勵停車位等三種不同類別的停車位,探討其設置的規定、停車位的產權是屬於專有或共有、停車位可否轉移給同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非區分所有權人之第三人、停車位轉移有何限制、停車位是否可以出租給他人、有無管理上的限制、多買停車位是否可以增加土地的持有面積、停車位的買賣契約需注意的事項等議題進行探討。再來就公寓大廈停車位制度規範及實務上爭議進行案例的整理與實際判決上的探討,期望比較現有制度與實務上的爭議之處,最後本研究再提出評析,並對未來要購買停車位的民眾提供建議。

賣窮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的問題,作者許書秉 這樣論述:

  Trafficking In Poverty     以英文字意的”販運”,帶有一點所謂”奴役”的味道,人類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始自免於匱乏的欲望需求而被驅動成形,放在個體的小範圍之中大家看到的是「利」字,個別僅止去關注著如何追逐,台灣先天因小而匱乏,自以趨利成習,但,當世界變了,台灣還自以為自己很小,其實……     我們對於經濟的知識理解多來自於西方經濟理論的學習,讓我們從0到1幫助了很多,可是進入已經「有」了的階段之後,換成由我們自己的視角向外延伸去看的總體經濟學,才有核心的價值意義。     少有如此格局的經濟著作,點出我們真正的經濟問題和方向。     以事實為根據   以文字

引導想像空間     國家是一部龐大的機器,人民是國家的資產!為了運轉這一部大機器,「經濟」其實就是國家用來奴役勞動人民從事生產製造最好的一種工具。世界又是更多機器所組合而成的龐然巨獸,其中愈是龐大的機器其實也需藉由奴役驅使小機器的動作生產動能オ得以運轉。你我都在世界這整個大經濟體中生存競爭,你看懂它(經濟)了嗎?     我們習慣了用世界的眼光來看(奴役)自己!事實上我們必須先了解自己和自己在地經濟所處的結構關係,了解自己オ能夠改變行動進而去影響自己的國家。同理,了解台灣和世界經濟不同的相異特點,オ能夠去影響全世界!

論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中心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的問題,作者詹雅竹 這樣論述:

時代和環境的急迫需要,促使近代各國考慮從根本上建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自19世紀上半葉開始,英、法、德、瑞等國先後進行工業革命。其結果,一方面,機器生產代替工廠手工業,促進了生產力;另一方面,加速了城市和工業中心的形成,由此造成城市人口激增,地價飛漲,住宅缺乏的嚴峻局面。對此,大批農村工人突然被吸引到發展為工業中心的大城市裡來;另一方面,隨著工業發展,舊城市的佈局已經不適合新發展的條件。正當工人成群湧入城市的時候,突然出現了工人與及以工人為主顧的小商人和手工業者的住宅缺乏現象。這種「住宅缺乏」的現實,促使各國不得不於自己的民法典上建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臺灣人口密集、土地

有限,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型態的變更,城鄉之人口逐漸外移向都市集中。惟都市生活寸土寸金,大廈在都市甚至各城鎮如雨後春筍般的林立,公寓大廈即成為現代人居住型態的主流,其在建築學上稱為「集合住宅」,在法律學上稱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人們居住於大廈之中,有時僅有一牆之隔;同棟住戶共用屋頂、樓地板、電梯、水箱、蓄水池、走廊或地下室…等,因此住戶生活相互影響的機會甚多,為免紛爭,區分所有人對於所居住之建築物產權結構即要有所認知。 本文由區分所有建築物產權結構出發,從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形成為起始,於論述中籍由相關之法律規定與學說、登記與應用之實務見解論理探討,發見問題並提出看法

,最後擇以停車空間之常見糾紛提出三個問題加以檢討,並提出產權登記方面之實務見解。 本文以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結構為範圍探討之最大界面,分別就法制史上,起自羅馬法「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最完備形式」之「地上物屬於地上所有人」主義,至日耳曼堅持「團體本位」主義之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形成,延伸區分所有權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產權結構之論述,依序就成立要件、範圍、性質及專用權逐一探討;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部分,則以臺灣不動產登記制之回顧為始,明朝鄭氏時代對耕地作概略丈量,但未設置簿冊,時至清光緒12年巡撫劉銘傳實施土地清丈,積極進行土地丈量與地籍整理;日治時期之不動產登記以民間之習慣為依據,習慣中

所公認之土地物權,業主權、贌權、胎權為今物權法之何權利;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採取德國式登記生效主義之緣由等,以為登記制度今昔歷史之連結。另就所有權以附屬建物登記之產權,不同時期產生不同規定及登記項目之辨識;停車空間部分,如民國80年9月18日以前停車空間得以主建物、附屬建物作登記;依內政部(87)之函釋可併入主建物辦理登記,相關分界點為何;以共有部分登記方式,停車空間之應有部分如何計算持分為宜等,逐一概述並以實務為基礎加以論點探討,最後併以停車空間之相關實務問題作為論述之終端。為俾利閱讀檢附,如本文相關部分條文對照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露臺、陽臺、雨遮

、屋頂突出物(水箱、機械室)…等實例資料,以資對照。本論文於各章節中加以學說、相關法律、令函為主題概述,終由統整檢討後之歸納提出見解。為達次第漸進之系統探討,將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分編章節論述;將停車空間之種類、登記及相關問題另闢專章,自區分所有建物產權登記型態章抽離,編以第6章論述,故本文自緒論至結論共編7章,總頁數計 168 頁。 本文於章節論述中適時對論點提出看法,並就內政部依司法院釋字第600號解釋文:「…諸如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用部分之認定、權屬之分配及應有部分之比例、就登記權利於當事人未能協議或發生爭議時之解決機制等,於土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未設明文,本諸憲法保障人民

財產權之意,尚有未周,應檢討改進,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特委外進行「不動產登記法」研討之草案,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部分提出意見。另就專有部分違反成立要件之效果─登記無效或更正;專有部分之產權登記範圍;約定共有部分;共有部分之比例;專用使用權之法律性質學說;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等提出見解及建議,以期對學說與實務爭議提供一不同的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