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持分分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土地持分分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林松樹,陳嘉鈴的 房地合:2.0及都市更新課稅精解(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共有土地怎麼處分吵翻天專家:一人分割一塊省麻煩- 地產天下也說明:土地 的共有型態,有持分共有,也有公同共有,不同的共有型態,對於未來的處分或是貸款,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舉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高文琦所指導 陳妙禪的 土地分割適用衡平原則之探討-以遺產與共有物分割為中心 (2020),提出土地持分分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繼承、共有物分割、衡平原則、情理、誠信原則、公益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鄭景耘的 應有部分抵押與共有物分割-以民法第824條之1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共有、應有部分抵押、共有物分割、移轉主義、民法第824條之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1號解釋、抵押物之物上代位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持分分割的解答。

最後網站共有土地,因少數人不同意,如何執行強制分割?要準備什麼資料?則補充:四.共有人亦可直接向土地管轄法院訴請判決共有物分割.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持分分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土地持分分割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土地持分分割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20221大直買屋實踐收租公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YxUK9dpH7NA

物件名稱─實踐收租公寓
使用分區─住3
格局─5房/2衛
售價─2750萬;單價─65萬/坪
房屋權狀─42.26
主建物─38.54坪......↓

附屬建物─3.72坪
土地持分─13.16坪
邊間─是;採光─4面
建物完工日期─65年/3月/27日;屋齡─36年
座向─坐北朝南
瓦斯─天然
所在樓層─3樓;總樓層─地上4樓
構造─RC,鋼筋混凝土;外飾建材─洗石子

生活機能
學區─大直國小/北安國中
公園─培英公園
市場─大直市場、頂好、便利商店林立
商圈─北安、實踐大學商圈
交通─捷運大直站

特色說明
一層一戶,稀有釋出!
緊鄰實踐大學,分割套房好收租!

台灣房屋大直特許加盟店
副店長─陳泰源─0920-120-504

網址→ 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7627131

土地分割適用衡平原則之探討-以遺產與共有物分割為中心

為了解決土地持分分割的問題,作者陳妙禪 這樣論述:

共有關係的形成,可能因法律行為取得或因法律規定等原因,如因繼承人間的協議構成最初的共有。隨世代經過,現今不動產持有狀態因共有人數不斷增加及持分細分下,使共有關係漸趨複雜。共有關係如為合作與友善,透過共有不動產可使資金擴大,亦可讓使用與開發方式更有益。然許多不動產共有人中因繼承、買賣或其他法律因素取得,原有合作關係幾乎已消滅,共有人間可能已互不聯繫,甚至互不相識。但對於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及處分等,均非單一共有人可以決定,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方得行使,在無法集合共有人提供意見並達成協議下,只能各自管領自己所佔據的區域,甚或不動產使用因此荒廢。遺產與共有物分割如因此無法協議,對於個人所有權的保障與國

家經濟的發展均非有利,故必須在共有人難以協議分割時,透過國家相關制度,使共有人得以行使分割權利。繼承人或共有人因無法協議分割而聲請法院判決,係期望法院能以公正第三人的角度協助達成分割目的,使自己所有權行使不受其他共有人牽制。而法院如何判斷共有人間的各種形態的公平,則必須依據衡平原則的指導作各種比較與衡量。衡平思想淵遠流長,發展過程中雖曾與實證法有所衝突,但其並非與法律規定為對立,而是在法律適用時將造成個案不可忍受的或有害的結果時,透過衡平的作用修正法律過於苛刻的解釋,同時也可引導法律解釋往更周全與適應時代的觀念變化。衡平雖可能變更法律的文義解釋,但其解釋仍必須在立法者精神與法目的不變的情況下使

用,並應符合最上位的公共利益概念,並非隨法院的不同立場而有偏差見解。衡平原則雖未明文規定於我國民法中,但其思想為整體民法的構成基礎,也經常出現於法院實務判決理由中,用以敘明個案情節與公平的衡量,作有力的論述。

房地合:2.0及都市更新課稅精解(二版)

為了解決土地持分分割的問題,作者林松樹,陳嘉鈴 這樣論述:

  本書將現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交易問題,分成「個人買賣房地分離課稅—舊制個人」、「買賣房地持有及交易稅負」、「個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與舊制比較差異」、「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及自地自建地主」、「建設公司房地合一新、舊制」及「都市更新稅負解析」等六個單元,每一個單元再細分為若干主題,針對與每個主題有關的法令及實務見解進行實例解析,並檢附相關重要的行政函釋等,使讀者能系統性地學習每一個單元的理論與實務。作者並針對現行房地合一等申報書填寫、都市更新財務報表成果備查及投資抵減檢附實例供參考,讀者亦可透過目錄檢索相關需要了解的疑義,快速搜尋相關議題之實務方向,是一本專為房地合一及都市更

新課稅設計的專業指引工具書。 名人推薦   作者以豐沛學養、多年實務經驗,用建築業的語言,寫出這本建築業要看的書!--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于俊明   本書為作者多年實務經驗與稅務理論的心法分享,對認識都更與房地合一稅深具參考價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 花敬群   本書初版問世就是我教學備課、不被學生問倒的寶典;再版增加都更課稅內容,是會計師與房地產專業人士必備的新秘笈。--臺灣大學特聘教授 林世銘   本書完整收錄都市更新條例增修訂的稅賦、更新成果財務備查及財政部營業稅的函釋,協助參與者掌握法令動態與滾動式新增問題,並依解析內容研擬回應方案,提

升個案長期推動的穩定性。--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理事長 林育全   作者用其幾十年的專業與實務經驗,再次出書跟社會大眾分享,實乃所有建設公司、地主、各方讀者的福報。--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正乾   本書提供都市更新與房地合一稅下,各項不同土地持有背景及參與都市更新之所有權人、實施者與相關權益人面對實務問題之解方,我強力推薦這本有關都市更新及房地合一稅制的好書,願有福份者共享之。--千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志桐   這不但是一本建築相關從業人員必備的工具書,更是一般民眾保障自己房地產稅賦權利的精彩作品,本書以案例條理式的探討方式呈現,讓讀者得以分享作者多年豐富實務經驗

的成果。--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理事長 辜永奇   無論是建設公司於預售前的房地拆算比例,或現今危老重建地主土地與建商建物互易等專業稅務評估分析,作者均能提出清楚明瞭且令人安心的建議。本書集不動產各項稅務與實務於一冊,是專業且實務的工具書,真心值得推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協會理事長 駱璋玲   長期鑽硏都更之專業都更會計師,鉅細靡遺地將都更涉及的所有稅務實務與問題分門別類完整的闡述,是一本相當專業實用的工具書,值得推薦。--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蘇炳章

應有部分抵押與共有物分割-以民法第824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土地持分分割的問題,作者鄭景耘 這樣論述:

自羅馬法之發展以來,共有即為特殊之所有權型態。共有人基於應有部分之權利,除為保障其他共有人之利益所必要而加以限制外,應與單獨所有權者受相等之權利保障,此並與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同為共有法制存在之正當化基礎,更為共有法制於現代民法之繼受所強調。 共有人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1號解釋意旨,雖得自由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惟其權能之行使當以不妨害其他共有人之權利為前提。然而,因我國通說與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於共有物分割之效力採取「移轉主義」之見解,進而認為應有部分抵押於共有物分割後當以「分散模式」移轉於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乃使非抵押人之其他共

有人因分割而獲分配之物受有抵押權之負擔,並可能因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為緩和此等弊害,雖以抵押權人之同意或對於分割訴訟之程序保障及參與為要件,而例外以「集中模式」將應有部分抵押集中移存於抵押人因分割獲分配之部分。惟該規定以不發生權利客體變動之「分散模式」為原則,卻造成分割程序與抵押權人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因而導致相關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之法理相矛盾之問題。至於該區別「集中模式」與「分散模式」之二分法律效果,更將造成複數抵押權間複雜難解之次序問題。 此外,同以「分散模式」見解為原則之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雖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1號解釋為合憲性解釋

,大法官並就法無明文之轉載後應有部分抵押之實行與效果為闡釋,然該號解釋為保障非抵押人之其他共有人,提出於分割後抵押權之實行將使原共有關係回復之見解,其法理根據與妥當性均有疑義,該等見解嗣並於實務案件迭遭法院限縮與排除適用,故採取相同見解之民法第824條之1規定是否足以保障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或正當化其他共有人所受之負擔及損害,亟待檢討。 本文認為,於「分散模式」之見解下,相關問題既無法獲得妥善解決,則應有以「集中模式」處理之必要,並全面利用裁判分割之嚴謹訴訟程序與抵押物之物上代位制度,以正當化應有部分抵押就抵押人因分割獲分配之物或權利為代位物,方得平衡保障抵押權人與其他共有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