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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陳立夫2020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珍玲寫的 案例土地利用法(二版) 和張永健的 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陳立夫"的相關文件 - 政大機構典藏也說明:類別 日期 題名 專書/專書篇章 2022‑03 土地法規(第22版) 期刊論文 2012‑12 土地法實務導讀 期刊論文 2012‑11 土地法實務導讀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曾昱瑄的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2021),提出土地法規陳立夫202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土計畫法、工廠管理輔導法、土地使用管制、未登記工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楊智傑所指導 鐘淑滿的 我國土地徵收補償機制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土地徵收補償、公告土地現值、市價補償、地價評議委員會、協議價購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法規陳立夫2020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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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法規陳立夫2020,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案例土地利用法(二版)

為了解決土地法規陳立夫2020的問題,作者王珍玲 這樣論述:

  土地問題橫跨計畫、地政、景觀等專業,除計畫法規及地政法規外,尚與憲法、行政法及民法有關,甚為龐雜,又因其財產價值較高且具獨特性,不僅攸關公共利益,亦與人民之財產權及居住權相關,故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甚至國營事業約僱人員等考試,皆將土地相關法規列為必考科目之一,足見其於實務應用之重要性。本書檢擇實務上相關爭議案例,依土地規劃法制體例編排,共有七編,分別為:計畫法編、都市更新編、建築管理編、地籍編、土地利用編、重劃編及土地徵收編,期能裨利相關領域學生及實務工作者之理解與應用。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法規陳立夫2020的問題,作者曾昱瑄 這樣論述:

本論文題目為「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未來我國之土地使用管制將依國土計畫法為之,待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布後,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首先本文將對國土計畫法之目的、定位、種類及土地使用管制等進行分析,並著重在農業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與現行法制有所不同,須將各該土地進行評估劃設其所屬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且所為之土地使用需與其所屬分區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相符,再區分是否為都市土地而依不同法規進行管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以下所建構之特定登記制度,若為2016年5月19日以前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符合要件下可申請納管、進行工廠改善,並繳交納管輔導金以取得特定工廠

登記,再繳交營運管理金至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成為合法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可免除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規定之罰則,亦不可有違反該法第28條之9之情事。特定登記制度之本旨在於平衡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農地上未登記工廠可透過此制度完成土地劃(編)定之變更,然此制度將持續至2040年3月19日,於國土計畫法取代區域計畫法後,如何進行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變更,其規範是否完善,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規劃為何,若否準或核准變更土地劃(編)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是否可提起訴訟、應如何進行救濟,皆為本文所及。

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土地法規陳立夫2020的問題,作者張永健 這樣論述:

  本書運用法釋義學、法經濟分析、法實證研究等方法,探究臺灣的土地徵收與管制的補償問題。本書內容橫跨過去一甲子中,臺灣的三種土地徵收補償體制:1954至1977年的事前地主自報地價體制;1977至2012年的事前政府估價體制;2012年以後的事後政府估價體制。土地徵收補償之經濟理論、憲法解釋、立法解釋、估價實踐、行政訴願、司法爭訟,本書皆有完整剖析。從既成道路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種土地財產權的管制層出不窮,其合憲性也是多號大法官解釋的爭點。本書提出精細、可操作的理論,探討何謂財產權社會義務、特別犧牲,並建構損失補償請求權。   聯合推薦(依姓名筆畫排列)     李念祖/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

律師   永健成熟地運用實證法學,特別是經濟分析的視角,嘗試探索如何求得補償的公平實現,並不是傳統法學所熟悉的門徑,所開拓的場域,也就特別令人驚艷。書中對於多則重要大法官的解釋深具新意,讀來悠然神往,足見功力。     林子儀/前司法院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永健利用法律經濟分析、法學實證研究等研究方法,檢討分析土地徵收補償與財產權特別犧牲之基本問題,主題連貫,論述新穎,見解獨到。不僅豐富國內法學研究的內涵,對於司法實務及從事相關研究者,亦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湯德宗/前司法院大法官、東吳大學王紹堉先生講座教授   本書由憲法解釋與法律經濟分析理論出發,靈活運用法學

、經濟學與統計學方法,針對錯綜複雜、爭論不休的徵收補償問題,作了深刻而務實的分析,堪稱張永健博士一鳴驚人之作。     葉俊榮/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徵收補償內含個人財產權保障與政府推動公共效益的緊張關係,充分反應正義與效率以及公與私的分野與磨合。本書超越了傳統的概念與要件探討,左從歷史實證,右從經濟理性切入,提出徵收補償法學的新視野,為新時代法學立下標竿。本次改版新增的十萬字財產權特別犧牲理論,發既有文獻所未見,值得讀者細細品味。

我國土地徵收補償機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土地法規陳立夫2020的問題,作者鐘淑滿 這樣論述:

國家為公益需要,興辦公共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土地徵收乃以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權利,而人民似乎能默默接受,而國家應如何彌補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我國土地徵收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於2012年1月4日公布修正,結束三十多年來以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徵收地價,改以市價補償徵收地價,朝土地正義之目標邁進。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371號判決:「需用土地人於辦理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共事業所需土地時,自應確實踐行協議之精神,不得徒具以形式上開會協議,而無實質之協議內容。...」協議價購為徵收先行程序,協議不成者才得啟動徵收程序。協議價購之價格通常困擾著需用機關,而需用機關是否確實進

行協議價購,如不同意協議價購即依土地徵收規定進行徵收程序,未落實協議價購之精神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協議價購該如何落實進行,才能免於流於形式,是當前需檢討之問題所在。我國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修法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參考2012年修法理由「現行徵收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方式各方指教意見甚多,目前無論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民間反應,均不乏主張採市價補償,使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以在同一地段買回性質相同及面積之土地,較為公平合理,亦可排除徵收之阻力,故於第一項規定以市價補償其地價。」 然土地徵

收補償市價查估,地價評議委員會是否真能如行政法院,多以尊重地價評議委員會專業能力而賦予判斷餘地,是本論文研究所探討分析。